立法會
立法會LS83/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8年12月發出的SF(1) to HAB/C 7/3/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以及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
A及
B。建
議的修訂主要是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未有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政府當局沒有諮詢任何事務委員會。
建議
8.條例草案建議的多項修訂,與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建議的一些修訂大致
相同。因此,議員或可待現正研究該等條例草案的各個法案委員會完成商議工作後
,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9.在此期間,本部會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的一些技術性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 《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 《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及《雜類牌照規例》(附屬法例)
- 《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屠場(巿政局)附例》、《宣傳品附例》
、《遊樂場地(區域巿政局)附例》、《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區域巿政局)附例》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巿政局)附例》、《屠房(區域巿政局)附例》、《屠
房(巿政局)附例》、《泳池(區域巿政局)附例》及《泳池(巿政局)附例》(附屬
法例)
- 《書 刊註冊條例》(第142章)
-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及《公眾娛樂場所規例》(附屬法例)
- 《香港藝術中心條例》(第304章)
- 《海洋公園公司條例》(第388章)
- 《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第425章)
- 《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
-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及《機動遊戲機(安全)(操作及保養)規例》
(附屬法例)
-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
- 《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條例》(第1128章)
- 《香港演藝學院條例》(第1135章)
- 《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及刪除用詞摘要
A. 修訂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
---|
Governor/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Colony
| Hong Kong
|
立法局
| 立法會
|
Crown lease
官契
| Government lease
政府租契
|
Crown (1) 官方
| State/Government (1) 國家/政府
|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2)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及繼位人
|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or other laws (2)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
定所享有
|
B. 刪除用詞
1. 若干名稱中"Royal"的字眼。
2. 對英國命令的提述。
3. 對特權的提述,例如給予英聯邦代辦的特權的提述。
註
(1) 凡條文規定某機構不得被視為官方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得被視為享有任何官方
地位、豁免權或特權,"官方"一詞會改為"國家"。然而,凡條文就政府全權負責的事
務賦予權力,則"官方"會改為"政府"。
(2) 凡條例中包含保留女皇陛下等的權利的條文須予修訂,以保留中央人民政府或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