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86/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2月2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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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2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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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
《1998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規則》(第394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修訂《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第218章,附屬法例)及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第218章,附屬法例),藉以 --
- 容許在參加旅行團外遊時意外傷亡的旅客的海外親屬或前配偶,可為了與該
旅客的死亡或受傷相關的目的而獲發特惠賠償;
- 更清楚界定"親屬"的定義;及
- 在作出上述修訂後,修訂用於索取特惠賠償的申請表。
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98年12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L/M(25) to
TAR 2/2091/78 IV),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據該參考資料摘要所述,該局諮詢了
成員包括香港旅遊業議會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及其他人士的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
,並獲他們支持建議的修訂。
本部已就若干技術問題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而所得的回覆是,工商局局長將建議
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在1999年 1 月底前進一步對上述表格作出相應修訂。
有關修訂將方便任何去世的外遊旅客的海外親屬或前配偶申請特惠賠償,以支付為
了與該旅客的死亡相關的目的而前來香港所合理地招致的開支。如有需要,本部將
再作報告。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
《1998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2號)公告》(第39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在可為《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的施行而提供或舉辦再培訓課程的培訓
機構名單中再加入兩間機構,分別為街坊工友服務處及香港基督教青年會。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