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出的疑問 | 政府當局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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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當局有否制訂任何計劃,以應付
1 675 000名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
來港對各項服務造成影響的問題。 |
政府當局已初步評估合資格內地居民
來港對各項服務所造成的影響。下一
步將會制訂各項計劃,以處理有關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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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當局依據甚麼準則定出以3年為
期,讓692 000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
來港。 |
香港政府須在一段合理時間內讓合
資格人士來港,以符合終審法院的
判決。何謂一段合理時間,應從合
資格人士的觀點來考慮。舉例而言
,入境事務處缺乏人手處理居留權
證明書的申請,不能成為拖延該等
人士來港的合理理由。
此外,公眾普遍認為3年會是合理的
時間。在評估各項服務的影響時,
當局假設在未來3年內本港將吸納
692 000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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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
既然在未來7年將要興建約253 300個
住宅單位,以應付吸納合資格人士的
需要,政府當局是否打算撤銷公屋申
請人須符合居港7年的規定。 |
當局在評估房屋方面的影響時,只是
以合資格人士估計有1 675 000名作為
推算基礎。既然新來港人士不論合資
格申請入住公屋與否,都會有住屋需
求,政府當局認為,以他們全部對公
屋都有需求為基礎而作出評估,是適
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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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當局應考慮採取現有教育服務範
疇內的其他方案,例如放棄在2002至
2003年度讓60%小學生接受全日制教
育的目標,然後才決定興建更多小學
以應付需求。 |
政府當局必須根據現行政策來評估各
項服務的影響。因此,當局不能未事
先諮詢有關各方,便單方面放棄推行
小學全日制教育的政策。當局仍然希
望達致在2007至2008年度讓所有小學
生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目標。
由於實在無法在3年內興建大量學校以
應付需求,因此當局將會採取其他應
變措施,例如將小一派位的方法,由
按分區派位改為全港性派位,以及將
中學的每班學生人數由40人增至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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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讓1 675 000名合資格人士來港所產
生的財政影響(政府估計到第10年的
經常開支每年總額為330億元,而非
經常開支在未來10年總額將達7 100
億元)。 |
鑑於現時經濟不景氣,令財政預算短
期內出現赤字,加上吸納合資格來港
人士亦對財政需求有所增加,政府預
料要回復預算平衡的情況,在中期而
言未能辦到。在此種情況下,政府以
3.5%的趨勢增長率為依據,估計到
2009至2010年度,政府開支增長率
將會高於本港整體經濟增長率達70%
。
至於公共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
比,1999至2000年度為21.1%的數字
,到2009至2010年度可能增至26%
左右。為了解決財政不平衡的問題,
以及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的
規定,政府須考慮採用一些方案,藉
以增加政府收入,以及大幅削減政府
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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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為何政府當局自《中英聯合聲明》於
1984年簽訂以來,一直沒有制訂任何
計劃,以處理居留權問題所引起的影
響;居留權問題"並非突然從石頭爆出
來"。 |
政府當局所作的評估是指出倘若
1 675 000名合資格人士全部行使
其居留權來港定居,對本港各項服
務所造成的影響。
有些人認為此問題"是從石頭爆出來
的"。
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社會中對《基本
法》第二十四條有不同的詮釋,即使
在終審法院宣告判決後亦是如此。主
要的原因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特意以寬鬆的形式草擬,使香港特區
政府日後能制定法例,列明實施條文
的細節。
在回歸之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就
居留權問題達成共識。籌備委員會(下
稱"籌委會")曾參照該項共識,就應如
何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提出意
見。雖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
人大")常務委員會接納籌委會對《基本
法》第二十四條的詮釋,但終審法院並
不認為該等詮釋具有立法效力,因為該
等詮釋未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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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當局估計在社會保障方面每年的
額外開支為35億元,當局在推算此數
時有否顧及新來港人士須在港居住滿
一年方可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
援")的規定。 |
若干新來港人士的居港父母是香港永
久性居民,此等父母本身已在領取綜
援,而他們在內地子女到達香港後,
即可就其新來港的子女申領綜援。
35億元的估計數字,是指首7年後在
社會保障方面每年的經常開支。該估
計數額是根據社會福利署顯示約有14
%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紀錄推算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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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根據政府當局對各項服務需求影響作
出的評估,是否表示即使來港定居人
數實際遠比當局估計合資格內地人士
達1 675 000名之數為少,政府亦沒
有能力吸納。 |
有些人可能對日後會來港定居的合資
格內地人士數目有不同假設。以不同
的假設人數作推算基礎,對服務需求
影響進行評估的結果便會有所不同。
政府當局對各項服務需求影響的評估
,是根據其認為較切合實際情況的假
設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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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據政府當局的估計,新來港人士會
令本港的勞動人口增加876 000人,
而在未來10年本港各培訓機構將合共
提供125 000個基本技能/職前訓練
名額。按上述計估,政府當局是否假
設其餘750 000名新來港人士均為熟
練工人,抑或政府當局會倚賴私營機
構為該等人士提供所需的職業訓練。 |
職業訓練可分為兩部分,即基本技能
/職前訓練及再培訓。在未來10年,
各培訓機構將會提供約123 000個基
本技能/職前訓練名額及823 000個
再培訓名額。政府當局會因應實際需
求評估有否必要將部分再培訓名額撥
作基本技能/職前訓練名額。
新來港人士在接受訓練或再培訓後可
否找到工作,須視乎社會上是否有足
夠的新職位空缺,而此又要視乎香港
的經濟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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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當局有否評估在876 000名新來
港人士中,屬適齡工作但並無任何職
業技能者為數多少。 |
政府當局並不知道將會加入勞動人口
的876 000名新來港人士有甚麼職業
技能。假設該等新來港人士已達中學
教育程度,政府當局預計其中約90%
須接受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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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當局應就全港人口進行全面住戶
統計調查,以搜集享有香港居留權的
內地人士數目的準確數據。 |
截至4月中,政府當局已就20 000個
訪問對象的半數進行統計調查。該等
已完成調查的訪問對象本身已構成一
個獨立的科學性隨機樣本,可用來推
論整體的情況。按國際標準而言,樣
本數目已不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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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過特別訓練的統計員進行隨機樣
本統計調查,以取得所需的特定資料
,是較適合的做法。要進行全面統計
調查,將需要10 000至20 000名受過
特別訓練的統計員。訓練如此多的熟
練統計員,需要相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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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有關"享有本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
估計數目"的文件的附件中,為何"20
-49"歲此一年齡組別所涵蓋的年齡範
圍較附件所載其他年齡組別的涵蓋範
圍更廣。 |
"20-49"歲的年齡組別涵蓋適齡工作
的人士。
"6-11"歲及"12-19"歲的年齡組別分
別涵蓋適齡就讀小學及中學的兒童
。"50-59"歲及"60+"歲的年齡組別
則涵蓋高齡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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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為何"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多
於"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見有
關"享有本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估計
數目"的文件第3段的列表)。 |
該列表所示的172 000人並不包括
102 000名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已
有居留權的人士。此外,該類子女的
數目在過去數年續漸減少,因為部分
人士已循單程通行證("單程證")制度來
港。
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進行的統
計調查結果顯示,香港居民在內地所
生而仍在內地居住的子女數目為
320 000名。該數字並不包括"非
註冊婚姻所生子女"。在該320 000
名子女中,有不少已在過去3年循
單程證制度來港。但由於有新生子
女加入該類別,故此該增幅在某程
度上已抵銷所減少的數目。當時"非
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大致相
等於列表所示的274 000名第一代"
註冊婚姻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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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520 000名"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
",他們並非全部是因所謂"包二奶"或
"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他們有不少屬
內地"事實婚姻"所生的子女。直至90
年代初期,國內很多育有子女的人士
均沒有正式辦理婚姻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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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議員對截至4月中,以"隨機回應法"
訪問9 200個被抽選住戶中半數所得
的"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數目的準
確性,表示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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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該9 200個住戶進行統計調查
的經驗,統計員採用"直接提問法"就
有關"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問題搜
集資料時遇到困難。根據統計員的意
見,"直接提問法"完全沒有作用,因
為受訪者在回答問題時普遍表現尷尬
或採取敷衍態度。因此,透過"直接提
問法"所得的"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數
目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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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政府統計處處長應向議員提交報告,
載述當局就受訪者回答以"隨機回應法
"提出有關"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問
題所作的分析。 |
政府統計處處長解釋,"隨機回應法"
是非常精密的統計方法,專業統計人
士在處理主題極為敏感的統計調查時
會採用此方法。個別議員如希望了解
更多有關"隨機回應法"的資料,可與
政府統計處處長聯絡。政府統計處處
長會向他們詳細解釋"隨機回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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