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B

1999年5月6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議員提出的疑問及政府當局的回應摘要


議員提出的疑問政府當局的回應
1. 政府當局有否制訂任何計劃,以應付
1 675 000名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
來港對各項服務造成影響的問題。
政府當局已初步評估合資格內地居民
來港對各項服務所造成的影響。下一
步將會制訂各項計劃,以處理有關問
題。

2. 政府當局依據甚麼準則定出以3年為
期,讓692 000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
來港。
香港政府須在一段合理時間內讓合
資格人士來港,以符合終審法院的
判決。何謂一段合理時間,應從合
資格人士的觀點來考慮。舉例而言
,入境事務處缺乏人手處理居留權
證明書的申請,不能成為拖延該等
人士來港的合理理由。

此外,公眾普遍認為3年會是合理的
時間。在評估各項服務的影響時,
當局假設在未來3年內本港將吸納
692 000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

2a. 既然在未來7年將要興建約253 300個
住宅單位,以應付吸納合資格人士的
需要,政府當局是否打算撤銷公屋申
請人須符合居港7年的規定。
當局在評估房屋方面的影響時,只是
以合資格人士估計有1 675 000名作為
推算基礎。既然新來港人士不論合資
格申請入住公屋與否,都會有住屋需
求,政府當局認為,以他們全部對公
屋都有需求為基礎而作出評估,是適
當的做法。

3. 政府當局應考慮採取現有教育服務範
疇內的其他方案,例如放棄在2002至
2003年度讓60%小學生接受全日制教
育的目標,然後才決定興建更多小學
以應付需求。
政府當局必須根據現行政策來評估各
項服務的影響。因此,當局不能未事
先諮詢有關各方,便單方面放棄推行
小學全日制教育的政策。當局仍然希
望達致在2007至2008年度讓所有小學
生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目標。

由於實在無法在3年內興建大量學校以
應付需求,因此當局將會採取其他應
變措施,例如將小一派位的方法,由
按分區派位改為全港性派位,以及將
中學的每班學生人數由40人增至45人


4. 讓1 675 000名合資格人士來港所產
生的財政影響(政府估計到第10年的
經常開支每年總額為330億元,而非
經常開支在未來10年總額將達7 100
億元)。
鑑於現時經濟不景氣,令財政預算短
期內出現赤字,加上吸納合資格來港
人士亦對財政需求有所增加,政府預
料要回復預算平衡的情況,在中期而
言未能辦到。在此種情況下,政府以
3.5%的趨勢增長率為依據,估計到
2009至2010年度,政府開支增長率
將會高於本港整體經濟增長率達70%


至於公共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
比,1999至2000年度為21.1%的數字
,到2009至2010年度可能增至26%
左右。為了解決財政不平衡的問題,
以及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的
規定,政府須考慮採用一些方案,藉
以增加政府收入,以及大幅削減政府
開支。

5. 為何政府當局自《中英聯合聲明》於
1984年簽訂以來,一直沒有制訂任何
計劃,以處理居留權問題所引起的影
響;居留權問題"並非突然從石頭爆出
來"。
政府當局所作的評估是指出倘若
1 675 000名合資格人士全部行使
其居留權來港定居,對本港各項服
務所造成的影響。

有些人認為此問題"是從石頭爆出來
的"。

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社會中對《基本
法》第二十四條有不同的詮釋,即使
在終審法院宣告判決後亦是如此。主
要的原因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特意以寬鬆的形式草擬,使香港特區
政府日後能制定法例,列明實施條文
的細節。

在回歸之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就
居留權問題達成共識。籌備委員會(下
稱"籌委會")曾參照該項共識,就應如
何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提出意
見。雖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
人大")常務委員會接納籌委會對《基本
法》第二十四條的詮釋,但終審法院並
不認為該等詮釋具有立法效力,因為該
等詮釋未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

6. 政府當局估計在社會保障方面每年的
額外開支為35億元,當局在推算此數
時有否顧及新來港人士須在港居住滿
一年方可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
援")的規定。
若干新來港人士的居港父母是香港永
久性居民,此等父母本身已在領取綜
援,而他們在內地子女到達香港後,
即可就其新來港的子女申領綜援。

35億元的估計數字,是指首7年後在
社會保障方面每年的經常開支。該估
計數額是根據社會福利署顯示約有14
%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紀錄推算所
得。

7. 根據政府當局對各項服務需求影響作
出的評估,是否表示即使來港定居人
數實際遠比當局估計合資格內地人士
達1 675 000名之數為少,政府亦沒
有能力吸納。
有些人可能對日後會來港定居的合資
格內地人士數目有不同假設。以不同
的假設人數作推算基礎,對服務需求
影響進行評估的結果便會有所不同。
政府當局對各項服務需求影響的評估
,是根據其認為較切合實際情況的假
設而作出的。

8. 根據政府當局的估計,新來港人士會
令本港的勞動人口增加876 000人,
而在未來10年本港各培訓機構將合共
提供125 000個基本技能/職前訓練
名額。按上述計估,政府當局是否假
設其餘750 000名新來港人士均為熟
練工人,抑或政府當局會倚賴私營機
構為該等人士提供所需的職業訓練。
職業訓練可分為兩部分,即基本技能
/職前訓練及再培訓。在未來10年,
各培訓機構將會提供約123 000個基
本技能/職前訓練名額及823 000個
再培訓名額。政府當局會因應實際需
求評估有否必要將部分再培訓名額撥
作基本技能/職前訓練名額。

新來港人士在接受訓練或再培訓後可
否找到工作,須視乎社會上是否有足
夠的新職位空缺,而此又要視乎香港
的經濟情況而定。

9. 政府當局有否評估在876 000名新來
港人士中,屬適齡工作但並無任何職
業技能者為數多少。
政府當局並不知道將會加入勞動人口
的876 000名新來港人士有甚麼職業
技能。假設該等新來港人士已達中學
教育程度,政府當局預計其中約90%
須接受再培訓。

10. 政府當局應就全港人口進行全面住戶
統計調查,以搜集享有香港居留權的
內地人士數目的準確數據。
截至4月中,政府當局已就20 000個
訪問對象的半數進行統計調查。該等
已完成調查的訪問對象本身已構成一
個獨立的科學性隨機樣本,可用來推
論整體的情況。按國際標準而言,樣
本數目已不算少。


由受過特別訓練的統計員進行隨機樣
本統計調查,以取得所需的特定資料
,是較適合的做法。要進行全面統計
調查,將需要10 000至20 000名受過
特別訓練的統計員。訓練如此多的熟
練統計員,需要相當時間。

11. 在有關"享有本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
估計數目"的文件的附件中,為何"20
-49"歲此一年齡組別所涵蓋的年齡範
圍較附件所載其他年齡組別的涵蓋範
圍更廣。
"20-49"歲的年齡組別涵蓋適齡工作
的人士。

"6-11"歲及"12-19"歲的年齡組別分
別涵蓋適齡就讀小學及中學的兒童
。"50-59"歲及"60+"歲的年齡組別
則涵蓋高齡人士。

12. 為何"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多
於"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見有
關"享有本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估計
數目"的文件第3段的列表)。
該列表所示的172 000人並不包括
102 000名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已
有居留權的人士。此外,該類子女的
數目在過去數年續漸減少,因為部分
人士已循單程通行證("單程證")制度來
港。

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進行的統
計調查結果顯示,香港居民在內地所
生而仍在內地居住的子女數目為
320 000名。該數字並不包括"非
註冊婚姻所生子女"。在該320 000
名子女中,有不少已在過去3年循
單程證制度來港。但由於有新生子
女加入該類別,故此該增幅在某程
度上已抵銷所減少的數目。當時"非
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大致相
等於列表所示的274 000名第一代"
註冊婚姻所生子女"。


至於520 000名"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
",他們並非全部是因所謂"包二奶"或
"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他們有不少屬
內地"事實婚姻"所生的子女。直至90
年代初期,國內很多育有子女的人士
均沒有正式辦理婚姻註冊手續。

13. 議員對截至4月中,以"隨機回應法"
訪問9 200個被抽選住戶中半數所得
的"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數目的準
確性,表示有所保留。

根據就該9 200個住戶進行統計調查
的經驗,統計員採用"直接提問法"就
有關"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問題搜
集資料時遇到困難。根據統計員的意
見,"直接提問法"完全沒有作用,因
為受訪者在回答問題時普遍表現尷尬
或採取敷衍態度。因此,透過"直接提
問法"所得的"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數
目並不可靠。

14. 政府統計處處長應向議員提交報告,
載述當局就受訪者回答以"隨機回應法
"提出有關"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問
題所作的分析。
政府統計處處長解釋,"隨機回應法"
是非常精密的統計方法,專業統計人
士在處理主題極為敏感的統計調查時
會採用此方法。個別議員如希望了解
更多有關"隨機回應法"的資料,可與
政府統計處處長聯絡。政府統計處處
長會向他們詳細解釋"隨機回應法"。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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