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8/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在1998年 7 月22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公共巴士服
務條例》(第230章)(下稱"該條例")第5(3)(b)條動議一項議案。該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
批准,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新巴")批出的
新專營權,排除於利潤管制計劃的適用範圍之外。

2.根據該條例第5(3)(b)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的專營權須受利潤管制計劃規
限,但如該計劃的所有或任何條文的適用範圍被立法會藉決議排除,則屬例外。利
潤管制計劃的規定載於該條例第 V 部第27、28、29及31條。該計劃限制巴士公司在
一個會計年度內可賺取的利潤,這利潤通常稱為准許收益,數額是按有關公司的專
營權所指明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一個每年百分率來計算。按照上述計劃,如巴士公
司在某年的盈利超出准許收益,多出的盈利便會撥入發展基金。若盈利低於准許收
益,巴士公司可從發展基金中提取款項,用以彌補利潤的不足,從而紓緩加價壓力。

3.據運輸局局長致辭擬稿所述,政府目前審批巴士公司加價申請的政策,是顧及多
方面的因素,特別是經營成本、服務表現和市民的接受能力,而非根據巴士公司固
定資產平均淨值的一個回報百分率定出利潤水平。基於這項政策,政府在洽談新巴
士專營權時,一向不把利潤管制計劃納入考慮範圍內。

4.由1998年9月1日起生效的新專營權將賦予新巴權利,可在《1998年路綫表(新世界
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1998年第238號法律公告)指明的88條路綫和在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其後所作的命令內指明的路綫,經營公共巴士服務。

5.倘決議案獲得通過,新巴的新專營權將與批給其他巴士公司的專營權一樣,不受
利潤管制計劃規限。

6. 本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