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9/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
第4(2)條提出的決議

法律事務部報告


庫務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8年 7 月2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根據《應課稅
品條例》(第109章)(下稱"該條例")第4(2)條動議一項議案。該議案旨在要求立法會批
准由1998年6月23日開始,直至1999年3月31日止,降低就輕質柴油而須繳付的稅項
,將其稅率由現行的每升2.89元減至每升2元。

2.就輕質柴油而須繳付的稅項載於該條例附表1第III部。根據該條例第4(2)條,立法會
可藉決議修訂附表1,尤其可作出修訂以一般地或就個別情況將附表 1 內任何徵收的
稅款作出任何程度的增加、減少、重訂或更改。

3.議員諒必記得,政府曾於1998年6月22日公布多項措施,以紓解市民在目前經濟調
整期所面對的困難,而降低就輕質柴油須繳付的稅項便是其中一項措施。該項減稅
措施已憑藉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作出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
稅品)(第2號)令》(1998年第249號法律公告)(下稱"該命令"),得以臨時生效。法律事務
部曾擬備一份報告(即立法會LS5/98-99號文件),闡釋該命令的法律效力。隨文附上該
份報告,供各位議員參閱。

4.倘獲得通過,決議案便會取代該命令,並產生法律效力以降低須就輕質柴油繳付的
稅項,將其稅率由現行的每升2.89元減至每升 2 元,並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期間維持這
個稅率。該決議案亦規定每升2.89元的稅率將由1999年4月1日起恢復實施。

5.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7月6日



附件

立法會

立法會LS5/98-99號文件

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作出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第2號)令》
(1998年6月22日在憲報刊登的第249號法律公告)

法律事務部報告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第2號)令》(下稱"該命令")是行政長官在徵詢行政
會議的意見後,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下稱"該條例")第2條作出的命
令。頒布該命令是根據該條例而採取的臨時措施,旨在使政府於1998年 6 月22日公
布的 9 項振興香港經濟的新措施的其中一項具有法律效力。該項措施便是降低須就
輕質柴油繳付的稅項。賦予該項新措施法律效力,使該項新措施在本財政年度餘下
期間生效的決議將於稍後時間按一般立法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

2.根據該條例第2條,該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律效力。第5(2)條則規定在下列
情況該類命令即告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1. 該命令是就某決議作出的,而憲報公布立法會已否決該決議或該決議已被撤
    回;或

  2. 該決議按一般方式成為法律(不論有否修改);或

  3.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屆滿,以上各項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3.該條例第7條規定,就某決議作出的命令倘已停止生效和沒有被該決議所取代(不
論有否修改),則在緊接該命令生效前須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
,在緊接該命令停止生效之後即變為須全數繳付。

4.該命令賦予將會提交立法會省覽的決議臨時法律效力,並由1998年 6 月23日開始
生效。載於該命令附表的決議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附表1,以降低
就輕質柴油稅而須繳付的稅項,將其稅率由現行的每升2.89元減至每升 2 元;是項
減稅措施由1998年6月23日開始直至1999年3月31日止。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