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0/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3)條動議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已作出預告,將於1998年7月22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建築
物條例》(第123章) ("該條例")第2(3)條動議一項議案,以修訂該條例附表5內一個附表所
列地區的說明。

2.目前,該附表內的附表所列地區編號3被描述為地下鐵路("地鐵")沿線各鐵路保護區,
即由前規劃環境地政司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若干指定圖則上所顯示的地區。此等保護
區是指地鐵建築物邊緣30米範圍內的地方。訂定有關此等地區的條文,目的在於規定
在該等地區內施行土地勘測工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與同意。此項規定
是為了保障地鐵建築物免受影響。

3.據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7月發出該局局長就是項議案致辭的擬稿所載,作出有關
修訂建議,是為了更新該等圖則,以反映地鐵系統自1989 年至今的改變,包括增設入
口、在新地點重新敷設水冷喉管,以及把由東涌線與機場快線組成的機場鐵路加進圖
則內。

4.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