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第360章)第40條動議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教育統籌局局長已作出預告,將於1998年7月22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肺塵埃沉
著病(補償)條例》(第360章)("該條例")第40條動議一項議案。

2.該項議案建議由1998年8月1日開始,把根據該條例所需支付的補償款額提高,詳情如
下:
  1. 因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而獲得的補償款額,由每月2,570元提高至3,000元;

  2. 護理及照顧方面的補償款額由每月4,050元提高至4,160元;

  3. 殯殮費的最高付款額由14,000元提高至16,000元;

  4. 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款額由70,000元提高至100,000元;及

  5. 醫療費用的每天最高退還款額由160元提高至175元。
3.教育統籌局局長在其就是項議案致辭的擬稿(隨議案預告發出的附錄2)中指出,上述
修訂建議經已考慮到由1996年1月1日(即現行各項補償款額的生效日期)至1998年 12月31
日整整三年期間的價格或工資變動情況,並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及肺塵埃沉著病補償
基金委員會支持。

4.決議案擬本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