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50/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1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婚姻(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修訂《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及《婚姻條例》(第181章)內有關發出"無結婚紀
錄證明書"的條文的英文本,使之和該等條文的中文本一致。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由保安局於1998年10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SBCR 9/2091/98)。
首讀日期
3. 1998年11月11日。
背景
4.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13條及《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6條,婚
姻登記官可發出證明書,以示名列證上的人並無結婚紀錄或登記結婚的紀錄。此類
證明書稱為"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某些司法管轄區規定,香港居民必須具備此證明
書,證明其可自由與該地國民結婚。
5.然而,第178章第13條及第181章第26條的中英文本並不一致。該兩項條文的中文
本規定,當局可發出證明書,以示名列證上的人並無任何結婚的紀錄。可是,該等
條文的英文本卻規定,當局可發出證明書,以示"there is no record of a marriage
between certain persons named",意即"名列證上的人之間並無結婚的紀錄"。當局一
直以和該等條文中文本一致的用語發出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但證明書上所用字眼卻
和條文的英文本不一致。
意見
6.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第178章第13條及第181章第26條的英文本,使之和條文的中文
本及根據該等條文發出的證明書內現時所用字眼一致。
7.為免已發出的證明書的效力受到質疑,條例草案亦載有一項條文,規定在條例草
案獲得通過而開始實施前發出的證明書,須當作有效的文件。
公眾諮詢
8. 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0.條例草案並未就發出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事宜提出任何政策上的改變。擬議修
訂屬技術性質的修訂,其目的僅在於澄清現行條文內一項疑點。
11.條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擬兩方面皆無問題。本部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