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91/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1月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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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2月10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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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第3號)附例》(第1號法律公告)
此附例將生食的肉類列為限制出售的食物。此附例的作用是,除非獲得臨時區域
市政局准許,否則此類食物不得在該局管轄的地區內售賣、展示出售或管有以供
出售或以供配製成任何食物。
在臨時市政局管轄的地區內,該類食物自1996年起已被列為限制出售的食物。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1998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第2號)規程》(第2號法律公告)
此規程修訂《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使該大學可頒授新設的中醫學學士學位。
《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
《1999年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1月15日為主體條例第16條(禁止未經註冊或並無管有有效執
業證明書的人執業)、25(1)(h)條(違反第16條)及31至44條(相應修訂)開始實施的
日期。
主體條例的其他部分及條文已在1997年7月14日及其後的不同日期起實施。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1999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第5號法律公告)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1999年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第6號法律公告)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
《1999年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第7號法律公告)
此3項規例的訂立,旨在取代先前於1997年所訂立的版本(1997年第557至559號
法律公告),因為該等版本錯誤地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未獲主體條例授權
的情況下訂立。此等規例理應由衞生福利局局長訂立,故現正式由後者重新訂
立。
此等規例將由《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16條開始實施的日期即1999年1月
15日(請參閱上文第3號法律公告)起實施。
此等規例旨在對其主體規例中對獸醫的提述作出相應修改,以配合上述的第16
條,而該條規定只有持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註冊獸醫,才可在本港作獸醫外科
學執業或提供獸醫服務。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9年1月8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HWB/M/22/1 Pt. 4(95)),包括刊登於1999年第4號法律公告的
勘誤。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