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95/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5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規則》
(1998年第394號法律公告)
法律事務部的進一步報告



議員諒必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9年1月8日就上述規則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
告(見立法會LS86/98-99號文件)。現謹扼要重述,有關規則容許參加旅行團外遊
時意外傷亡的旅客的海外親屬或前配偶可獲發特惠賠償。

2.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本部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建議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
委員會在1999年1月底前進一步對用於索取特惠賠償的申請表格作出相應修訂。
本部答允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澄清會如何作出有關修訂。

3.政府當局已確定會進一步對申請表格作相應修訂,以容許在參加旅行團外遊時
意外去世的旅客的海外親屬或前配偶,可為了與該旅客的死亡相關的目的前來香
港所合理地招致的開支而獲發特惠賠償。此外,當局會安排在1999年1月29日的
憲報上刊登該等相應修訂。

4.有關規則在作出上述的進一步相應修訂後,就法律的觀點而言並無問題。謹建
議議員無須就此等規則採取立法行動。本部將會在進一步的相應修訂在憲報上刊
登後另行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