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96/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衛生福利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1月27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
上述決議案,請立法會通過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
138章)第29條訂立的《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1998年毒藥
表(修訂)(第2號)規例》。

2.根據衛生福利局局長的致辭擬稿(已另行送交議員參閱),兩條修訂規例旨在修
訂《毒藥表規例》內的毒藥表和《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和附表3,藉以
對一些新藥物施加管制,以及加強對若干現有藥物的管制。

3.毒藥表第I部及規例的附表1和附表3內現加入4種新藥物,其中包括治療陽萎藥
物昔多芬(一般稱為偉而剛)。

4.《毒藥表規例》(第138章的附屬法例)的附表第I部所臚列的物質,只可在有一
名註冊藥劑師親自監管的註冊處所內銷售。

5.《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章的附屬法例)附表1的A部臚列載於毒藥表內的
物質,該等物質就在毒藥冊內記入記項、備存紀錄、儲存及標籤等方面受到特
別限制。該規例附表3的A部臚列各種必須獲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的
處方,才能以零售方式銷售的物質。

6.將4種新藥物列入該兩條規例後,該等藥物現時必須根據醫生的處方,在有註
冊藥劑師在場監督的藥房內銷售。

7.政府當局亦建議修訂《毒藥表規例〉的毒藥表附表第II部。該部所臚列的物質
,可由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在註冊處所內銷售,或由法例所列載的毒藥銷售商銷
售。現時,在藥劑製品中,若某些指定物質所佔的份量不超過0.1%,不會受到
嚴格的管制。市民可向任何經列載的毒藥銷售商購買該等藥劑製品。政府當局
現建議加強對7種物質的管制,將該等物質列為毒藥表附表第II部的例外物質,
藉以使有關的藥劑製品只可在有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的藥房內銷售。

8.兩條修訂規例均會在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開始實施。

9.從法律觀點而言,該議案及兩條修訂規例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