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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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委員會
主席
梁智鴻議員

梁議員:

檢討對政府具有約束力,
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機關卻不具約束力的17條條例

本人代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就上述檢討致函閣下,事務委員會曾在1998年9月
15日會議上就是項檢討進行討論。

讓本人先向閣下簡介該項檢討的背景。在1998年2月25日,政府當局向臨時立法會
(下稱"臨立會")提交《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公眾及法律界人士
均對條例草案深表關注。據政府當局所述,條例草案旨在對《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確保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
區的地位。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提出的一個關注事項,是為何某些條例對特區政
府具有約束力,但對中國的有關機關卻不具約束力。律政司司長在1998年4月3日
致臨立會議員的函件中,承諾檢討訂明對政府具有約束力的17條有關條例,以決
定"不同的處理方法是否有理據支持"。在1998年4月7日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
,律政司司長在發言中再次作出上述承諾。該承諾實已眾所周知。

為跟進此事,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7月14日會議上決定邀請律政司司長出席事務委
員會於1998年9月15日舉行的會議,向委員簡介該項檢討。在1998年7月15日,事
務委員會向律政司司長發出邀請函,並要求當局就此事提交文件,以供事務委員
會討論。

在今年夏天,本人曾親自與律政司司長談及此事,並獲告知有關檢討將在1998年8
月完成。

律政司就事務委員會1998年9月15日會議所擬備的文件 "檢討17條法例的約束力",
只列出該17條條例中訂明義務或法律責任的有關條文,當中並未如律政司司長所
承諾,就"不同的處理方法是否有理據支持"的問題詳加分析或作出結論。據出席
會議的律政司代表所述,政府當局在7月要求有關的政策局從政策角度進行檢討,
而律政司擬備的文件只是從法律角度分析該17條條例,以協助各政策局進行檢討
。律政司未能就該項檢討的進度及何時完成等問題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更遑
論檢討的結果。事務委員會各委員認為,除了遲遲才交來該文件(秘書處在1998年
9月14日下午才收到政府當局的文件),而文件內容又空泛外,當局作出如此回應,
更令人深感失望和絕對不能接受。

由於律政司的代表表示此事超越了該部門的權限,故此,事務委員會同意請閣下向
政務司司長轉達此事,提請其注意上述令人不滿的情況。為確保檢討工作更為協調
,閣下亦應要求政務司司長相告,倘律政司並非負責部門,該項檢討應由哪個政策
局負責統籌及整理意見。事務委員會將在1998年10月20日的下次例會上再討論此事。

多謝閣下在此事上給予協助。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
吳靄儀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