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6/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18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區議會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就區議會的設立、組成和職能,以及區議會議員的選舉事宜訂定條文。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8年12月10日發出的CAB C 4/17/7 IV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12月16日。

意見

4.條例草案規定,條例草案中宣布的每個地方行政區將各設一個區議會。該等區
議會將取代現時根據《臨時區議會條例》(第366章)成立的各個臨時區議會;根
據該條例,臨時區議會議員獲委任的任期最遲須於1999年12月31日屆滿。

5.各個新的區議會將於2000年1月1日成立,並將由民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組成,而
在一些地方行政區中,亦包括本區鄉事委員會主席的當然議員。

6.條例草案詳細訂明有關議員選舉、議員委任及當然議員的條文,其中不少條文
,例如有關候選人資格、選民、選舉和投票程序、選舉呈請及喪失資格等的條文
,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中相應的條文類似。選票會按照簡單或相對多數選
舉制(亦稱為"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點算。

7.新的區議會的職能將與臨時區議會的職能相若,但前者就所訂事宜向政府提供
意見的職能,在影響有關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一項,則特別提到食物
及環境衛生服務。

8.條例草案附表1至3就地方行政區的數目及宣布、區議會的設立,以及民選議員
及委任議員的數目訂定條文。該等附表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予以修
訂。

公眾諮詢

9.據當局所稱,區議會的未來發展問題,曾作為當局區域組織檢討的主要部分,
廣泛徵詢公眾的意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當局曾先後多次就條例草案背後的政策原則,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而該等政策原則當時亦是作為區域組織檢討的主要部分,徵詢該事務委員會的
意見。

建議

11.條例草案載有關於設立新的區議會的詳盡條文,相信議員亦會認為有必要對
條例草案細加研究。

12.與此同時,本部會繼續如常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方面的問題,以協助議員審
議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