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80/98-99號文件
1998年12 月1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2 月1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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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1月1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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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8年進出口(移離物品)(修訂)規例》(第370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訂明,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0A及20B條送達的通知書,
可以圖文傳真的方式送達。該條例第20A條賦權海關人員發出通知書,禁止從
船隻、飛機或車輛移離物品輸入香港,藉以確定該物品的收貨人的身份。該條
例第20B條賦權上述人員發出通知書,規定該物品須移離至指明的處所,以便
進行查驗。
此修訂規例亦訂明,上述通知書如當面交付或以圖文傳真方式傳送,在沒有相
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當作已妥為送達。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98年12月發出的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IB CR 15/18/3/1),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空氣污染管制(油站)(汽體回收)規例》(第379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規定,每輛受管制車輛及油站所安裝的每個貯油缸均須配備汽體回收系
統,以回收受管制車輛在卸油期間自貯油缸排出的汽油汽體。此規例載列測試
和維修規定及證明程序。違反上述規定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元及監禁6個月。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2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
有關的背景資料。據該摘要所述,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4月1日實施此規例。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此規例不適用於現存受管制車輛及現存油站
。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8年進出口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第38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5個團體加入《進出口條例》(第60章)附表3所載的指明代理人名單內。
指明代理人的職責是提供資訊科技服務,而該等服務是為根據該條例將資料傳予
海關關長或貿易署署長,或由海關關長或貿易署署長將資料傳回的。
此規例將由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