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65/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20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8年11月發出的L/M (D) in PELB(CR)10/32/9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11月18日。
意見
4.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以及受有關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分別載於
附件A及
B。謹請議員注意,
附件B所載條例主要關乎新界土地事宜。
5.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
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對《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 452 章)提出的各項適應化修改建議,均與《新界條
例》(第97章)(下稱"有關條例")第7條所訂總督豁免土地受該條例第II部條文規管的權
力有關。本部注意到,當局仍未對有關條例所載"總督"一詞進行法律適應化工作。
7.政府當局表示,民政事務局不久便會向立法會提交對有關條例作適應化修改的條
例草案(下稱"有關條例草案")。由於有關條例第 7 條所載"總督"一詞的適應化修改與
本條例草案有關,議員應在審議本條例草案時,把有關條例草案的相關部分一併納
入審議範圍內。
8.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
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9.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1.有關條例草案的條文如屬適當,本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待有
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本部將會再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1月16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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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會同行政局1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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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2 |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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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載有對"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提述。
2 《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載有對"總督"的提述。
附件B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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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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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第4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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