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34/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23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受《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影響的各條例的條文作出若干進一步的相應修
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9月16日發出的C11/16(98) Pt.11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9月30日。
意見
4.條例草案的唯一目的,是修訂在《破產條例》(第6章)及其他10條條例內仍然沿用
的過時用語,包括"破產作為"、"接管令"、"債務重整協議"及"債務償還安排"。根據
1998年4月1日生效的《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而實施的一套簡化破產程序,此等
概念已不再有效。在新制度下,分別以更簡單直接地提出破產呈請的理由、更直
接的"破產令"及更具彈性的"自願安排",取代上述各項提述。
5.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政府當局在最近進行檢討時發現仍有此等提述存在。
條例草案現為糾正這種情況而建議作出的修訂,只是一些較輕微的相應修訂。
公眾諮詢
6.鑑於擬議修訂屬技術上的相應修訂,因此政府當局認為無須另作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建議
8.條訂草案並無涉及任何政策事宜,在法律方面亦無問題。現建議議員支持恢復二
讀辯論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