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37/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由保安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5/5/1162/88(98) Pt.15)。

首讀日期

3.1998年10月14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載於附件C。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的摘要則
載於附件A

5.除附件B所載條文外,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主
要目的只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
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法律及技術性問題,除此以外,條例草
案在法律和草擬兩方面皆無問題。如有需要,本部將進一步提交報告。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10月21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建議修訂
英國船舶香港船舶
ColonyHong Kong
CountryCountry or territory
官方1政府
總督行政長官
總督會同行政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立法局立法會
皇家香港警隊香港警務處
上訴法庭審理上訴的法院
皇家香港警隊射擊會香港警察射擊會
皇家香港輔助警隊來福槍及左輪手槍會
香港輔助警察射擊會

皇家香港警隊香港警務處


1 (a)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8F(2)及(4)條
- 沒收載有過量危險藥物的船舶。

(b)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5及56(1)、(2)及(4)條
- 沒收已被裁定觸犯販毒罪行的犯人的危險藥物、金錢及財產。

(c)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3(2)條
- 沒收在賣淫場所檢取的物品。

(d)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7A(3)條及《終止妊娠規例》的表格3
- 政府醫院或政府診療所(hospital or clinic maintained by the Crown)。

(e) 《武器條例》(第217章)第13(2)條
- 違禁武器須予沒收並交予官方。

(f)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44(2)及46(5)條
- 火器或彈藥須由官方沒收。

(g)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1(6)(j)條
- 在當值期間或在往返值班途中,無須受宵禁令規限,亦無責任遵從宵禁
令的任何規定:官方受僱人。

(h)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8(10)條
-公共機構所持有的資料的披露:根據第28(1)條所發出命令的送達方式,
恰如在控告政府(the Crown)的民事法律程序所採用的。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在性質上未必純屬技術性修改的
被廢除或修訂條文

A. 被廢除條文的摘要

條例名稱條次被廢除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2(1)條
"藥用鴉片"
"符合英國藥典規定"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41條 法官就任何人在其席前進行的法律程
序中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而指示
作出檢控的權力
第84條"法令或"
第85(1)(a)條


B. 修訂條文的摘要

條例名稱條次原有條文修訂後的條文
《社團條例》
(第151章)
附表第(5)段 "(5)根據《英廷敕書》、
《英皇制誥》、任何英國
法令或任何條例組成的公
司或組織。"
"(5)任何依據或根據任何條例或其他
適用於香港的法例組成的公司或組織。

(5A)任何公司或組織,而該公司或組
織在緊接《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 號)條例》(1998年第號)生效日
期前是根據《英廷敕書》、《英皇
制誥》或任何英國法令組成的公司
或組織,並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是
本地社團。"
第26N(3)條 "總督"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侵害人身
罪條例》
(第212章)
第5條 "不論其謀殺對象是否女皇
子民或是否在女皇領土之內"
"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
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
《火器及彈
藥條例》
(第238章)
第4(1)條 "總督" "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4(2)條 " 總督可藉憲報公告,概括地或
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豁免任何
人或任何界別或種類的人受第13
條的禁止規限,亦可在任何時間
藉憲報公告更改或撤銷該項豁免。"
"(a)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豁免
任何人;或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
報公告豁免任何界別或種類的人,
概括地或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使
該人或該界別或種類的人不受第13
條的禁止所規限,而行政長官或行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視屬何情況而
定)亦可在任何時間藉憲報公告更改
或撤銷該項豁免。"

第5(2)條 "'指明船隻'(specified vessel)指
  1. 經常用作貿易或經常用作航
    行於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
    口管理條例》(第313章)所界
    定者)的任何船隻;

  2. 用作海上捕魚的船隻;

  3. 用作遊樂的船隻;

  4. 純粹用於香港水域內航行,
    並且不論是否自行推動的其
    他各類船隻;

  5. 並非用於航行或並非建造或
    改裝以用於航行而在香港水
    域的任何其他各類船隻;

  6. 總督藉憲報公告宣布為指明
    船隻的任何其他船隻或各類
    船隻,
不論該船隻是領有根據《商船(註冊)
條例》(第415章)發給的註冊證明書或
臨時註冊證明書,或是領有在香港以
外地方發給而效力與任何上述證明書
相類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指明船隻'(specified vessel)指

  1. 經常用作貿易或經常用作航行
    於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口管理
    條例》(第313章)所界定者)的任何
    船隻;
  2. 用作海上捕魚的船隻;

  3. 用作遊樂的船隻;

  4. 純粹用於香港水域內航行,並
    且不論是否自行推動的其他各
    類船隻;

  5. 並非用於航行或並非建造或改
    裝以用於航行而在香港水域的
    任何其他各類船隻;

  6. 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宣布為指
    明船隻的任何其他船隻或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此宣布為
    指明船隻的任何其他各類船隻,
不論該船隻是領有根據《商船(註冊)
條例》(第415章)發給的註冊證明書
或臨時註冊證明書,或是領有在香
港以外地方發給而效力與任何上述
證明書相類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公安條例》
(第245章)
第2(1)條
"指定公眾地點"

第10條

第31條第(1)、
(3)(a)及(c)以
及(4)款

第34(1)條

第36(1)及
(2)條

第37(2)(b)條

第39(4)(c)條
"總督"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有組織及嚴
重罪行條例》
(第455章)
第2(16)(d)條 "女皇陛下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行長長官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
編號
條例名稱
1.《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2.《社團條例》(第151章)
3.《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III至XIII部)
4.《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5.《武器條例》(第217章)
6.《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7.《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
8.《公安條例》(第245章)
9.《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第328章)
10.《複雜商業罪行條例》(第394章)
11.《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427章)
12.《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