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37/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由保安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5/5/1162/88(98) Pt.15)。
首讀日期
3.1998年10月14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載於
附件C。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的摘要則
載於
附件A。
5.除
附件B所載條文外,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主
要目的只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
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法律及技術性問題,除此以外,條例草
案在法律和草擬兩方面皆無問題。如有需要,本部將進一步提交報告。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10月21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建議的技術性修訂摘要
原有用詞 | 建議修訂
|
---|
英國船舶 | 香港船舶
|
Colony | Hong Kong
|
Country | Country or territory
|
官方1 | 政府
|
總督 | 行政長官
|
總督會同行政局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立法局 | 立法會
|
皇家香港警隊 | 香港警務處
|
上訴法庭 | 審理上訴的法院
|
皇家香港警隊射擊會 | 香港警察射擊會
|
皇家香港輔助警隊來福槍 | 及左輪手槍會
香港輔助警察射擊會
|
皇家香港警隊 | 香港警務處
|
1 (a)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8F(2)及(4)條
- 沒收載有過量危險藥物的船舶。
(b)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5及56(1)、(2)及(4)條
- 沒收已被裁定觸犯販毒罪行的犯人的危險藥物、金錢及財產。
(c)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3(2)條
- 沒收在賣淫場所檢取的物品。
(d)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7A(3)條及《終止妊娠規例》的表格3
- 政府醫院或政府診療所(hospital or clinic maintained by the Crown)。
(e) 《武器條例》(第217章)第13(2)條
- 違禁武器須予沒收並交予官方。
(f)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44(2)及46(5)條
- 火器或彈藥須由官方沒收。
(g) 《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1(6)(j)條
- 在當值期間或在往返值班途中,無須受宵禁令規限,亦無責任遵從宵禁
令的任何規定:官方受僱人。
(h)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8(10)條
-公共機構所持有的資料的披露:根據第28(1)條所發出命令的送達方式,
恰如在控告政府(the Crown)的民事法律程序所採用的。
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在性質上未必純屬技術性修改的
被廢除或修訂條文
A. 被廢除條文的摘要條例名稱 | 條次 | 被廢除條文
|
---|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 第2(1)條
"藥用鴉片" | "符合英國藥典規定"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 第41條
|
法官就任何人在其席前進行的法律程
序中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而指示
作出檢控的權力
|
第84條 | "法令或"
第85(1)(a)條
|
B. 修訂條文的摘要條例名稱 | 條次 | 原有條文 | 修訂後的條文
|
---|
《社團條例》
(第151章) | 附表第(5)段
|
"(5)根據《英廷敕書》、
《英皇制誥》、任何英國
法令或任何條例組成的公
司或組織。"
|
"(5)任何依據或根據任何條例或其他
適用於香港的法例組成的公司或組織。
(5A)任何公司或組織,而該公司或組
織在緊接《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 號)條例》(1998年第號)生效日
期前是根據《英廷敕書》、《英皇
制誥》或任何英國法令組成的公司
或組織,並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是
本地社團。"
|
第26N(3)條
| "總督"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侵害人身
罪條例》
(第212章) | 第5條
|
"不論其謀殺對象是否女皇
子民或是否在女皇領土之內"
|
"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
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
|
《火器及彈
藥條例》
(第238章)
| 第4(1)條
| "總督"
|
"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視屬何情況而定)"
|
第4(2)條 |
" 總督可藉憲報公告,概括地或
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豁免任何
人或任何界別或種類的人受第13
條的禁止規限,亦可在任何時間
藉憲報公告更改或撤銷該項豁免。"
|
"(a)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豁免
任何人;或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
報公告豁免任何界別或種類的人,
概括地或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使
該人或該界別或種類的人不受第13
條的禁止所規限,而行政長官或行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視屬何情況而
定)亦可在任何時間藉憲報公告更改
或撤銷該項豁免。"
|
第5(2)條
|
"'指明船隻'(specified vessel)指
- 經常用作貿易或經常用作航
行於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
口管理條例》(第313章)所界
定者)的任何船隻;
- 用作海上捕魚的船隻;
- 用作遊樂的船隻;
- 純粹用於香港水域內航行,
並且不論是否自行推動的其
他各類船隻;
- 並非用於航行或並非建造或
改裝以用於航行而在香港水
域的任何其他各類船隻;
- 總督藉憲報公告宣布為指明
船隻的任何其他船隻或各類
船隻,
不論該船隻是領有根據《商船(註冊)
條例》(第415章)發給的註冊證明書或
臨時註冊證明書,或是領有在香港以
外地方發給而效力與任何上述證明書
相類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 "'指明船隻'(specified vessel)指
- 經常用作貿易或經常用作航行
於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口管理
條例》(第313章)所界定者)的任何
船隻;
- 用作海上捕魚的船隻;
- 用作遊樂的船隻;
- 純粹用於香港水域內航行,並
且不論是否自行推動的其他各
類船隻;
- 並非用於航行或並非建造或改
裝以用於航行而在香港水域的
任何其他各類船隻;
- 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宣布為指
明船隻的任何其他船隻或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此宣布為
指明船隻的任何其他各類船隻,
不論該船隻是領有根據《商船(註冊)
條例》(第415章)發給的註冊證明書
或臨時註冊證明書,或是領有在香
港以外地方發給而效力與任何上述
證明書相類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
《公安條例》
(第245章) |
第2(1)條
"指定公眾地點"
第10條
第31條第(1)、
(3)(a)及(c)以
及(4)款
第34(1)條
第36(1)及
(2)條
第37(2)(b)條
第39(4)(c)條
| "總督"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
《有組織及嚴
重罪行條例》
(第455章) | 第2(16)(d)條
|
"女皇陛下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
"行長長官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
編號 | 條例名稱
|
---|
1. |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
2. | 《社團條例》(第151章)
|
3.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III至XIII部)
|
4. |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
5. | 《武器條例》(第217章)
|
6.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
7. |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
|
8. | 《公安條例》(第245章)
|
9. |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條例》(第328章)
|
10. | 《複雜商業罪行條例》(第394章)
|
11. |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427章)
|
12. |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