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6/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2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1998年7月2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9月9日)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1998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修訂)規例》(第28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第358章,附屬法例)(下稱"主體規例"),藉
以(a)糾正附表1第I部分第9項第3欄的一個印刷錯誤及(b)修訂主體規例附表2,使《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第4條的有關部分,適用於根據主體規例進行
的排污設備工程。環境保護署署長現時可根據已修訂的主體規例獲賦權進行工程,
而無須辦理將有關工程刊憲及處理反對事宜的通常程序。此等工程只須:

  1. 封閉一條並無用處或並無合法用途的道路;或

  2. 在任何3個月期間內封閉一條道路,為期不超過14天;或

  3. 封閉一條道路的部分寬度,不會因此對交通造成不合理的干擾,
    而封閉期限亦不超出在合理情況下所需者。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4/57(98)),
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公職指定》(第28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為公職人員,以便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及
《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1997年第455號法律公告),使他可以把該條例及
該規例所賦予的權力和委予的職責,轉授給環境保護署的合適人員。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7月就此公告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
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領港條例》(第84章)
《1998年領港(修訂)令》(第283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更新《領港令》(第84章,附屬法例)(下稱"主體命令")中對申請註冊成為持牌領
港員的申請人所必須具備的經驗的規定。對主體命令作出的修訂要求見習領港員須在
馬灣海峽取得足夠經驗,並修改有關停泊和駛離各類貨運碼頭和泊位及出入船塢的培
訓規定。

此命令將由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8年7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7619/45(97)X)
,以了解更多有關的背景資料。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