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6/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2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下稱"該條例")第2(1)條中"法官"的定義,
將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包括在該定義內(法案第2條)。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財經事務局發出的C2/2/2C(97)XVI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9月23日。
意見
4.該法案旨在將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下稱"暫委法官")亦列為可獲委任為內幕交易審裁
處主席的合資格人員(該條例第15條)。
5.根據司法機構委任及編制組的資料,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的總數不時改變。現時絕
大部分暫委法官是從區域法官中挑選。私人執業的律師亦可獲委任為暫委法官,但
其服務期間按個別情況而定。
6.該條例第2條中"法官"的定義,上次是在本年4月由《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
處)條例》(1998年第25號條例第216項)作出修訂。該項修訂或許已將在回歸前退休的
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排除在定義的範圍外。此點已告知政府當局。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並無就該法案諮詢公眾。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1998年9月7日的會議席上,政府當局曾向該事務委員會
的委員簡介該法案。一些議員表示關注,從私人執業的律師中挑選的暫委法官,倘
出任內幕交易審裁處主席,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結論
9.該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倘議員沒有其他意見,該法案可恢復二讀辯
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