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63/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27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11月11日發出的G6/66/1/2C(9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11月25日。
意見
4. 受適應化修改影響的條例一覽表及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有關用語摘要,分別見附件A及附件B。議員或會注意到,附件A所列的法例,除《匯票條例》(第19章)外,大部分均是關乎私人銀行的條例。建議的修訂基本上是修改個別條例的技術上草擬方式。
5. 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貫徹一致。
公眾諮詢
6.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 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 請議員決定是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討論附件B所載的建議修訂。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11月23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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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匯票條例》(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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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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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借款(亞洲開發銀行)條例》(第2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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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恒隆銀行(接收)條例》(第3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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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渣打(亞洲)有限公司條例》(第11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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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英國勞合銀行(合併)條例》(第11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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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蘇格蘭皇家銀行條例》(第11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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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德意志銀行(合併)條例》(第11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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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香港業務轉讓)條例》(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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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11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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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11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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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業務轉讓)條例》(第11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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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第11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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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東京三菱銀行(附屬公司合併)條例》(第11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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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有關用語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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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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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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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
| 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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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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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4段,此項修訂是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十項的規定而作出。該項規定列明:
"十. 任何提及"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女王陛下、其儲君或其繼位人的權利"的規定,應解釋為"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上述條文現已收納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第2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