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10/98-99號文件

檔 號: CB2/H/S/2/98

1999年5月28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文件

過往有關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問題的討論


引言

本文件扼要載述議員過往討論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問題的情況,以及政府當
局每次所作的回應。

前立法局

1993年10月20日的前立法局會議

2.劉慧卿議員就明報記者席揚先生被捕一事提出書面質詢。

3.當時的政務司(現稱"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其答覆中告知議員,英國駐北京大使
館曾應香港政府的要求,促請中國當局就席先生的控罪和對他進行的法律程序
作出澄清。英國大使館和香港政府亦曾促請中國當局,准許席先生與同事、家
人和法律代表見面。

1994年1月26日的前立法局會議

4.劉千石議員就若干名香港居民在中國被扣留一事,提出口頭質詢。該等人士是
被其僱主派往中國工作,聲稱因其僱主與中國廠商之間發生商業糾紛而被扣留作
"人質"。

5.當時的保安司(現稱"保安局局長")在答覆時告知議員,政府當局一向設有途徑
,就此類個案與中國當局交涉。當局是經香港的政治顧問辦公室,有時亦經倫
敦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和英國駐北京大使館進行交涉。

1994年7月6日的前立法局會議

6.黃震遐議員就香港居民在中國因涉及商業糾紛而遭扣押的問題提出口頭質詢。

7.保安司在答覆時表示,政府當局曾一再要求中國當局澄清有關扣押該等人士的
法律根據,並准許被扣押者與其家屬、法律代表及同事會面。當局有時是透過倫
敦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提出交涉,有時則透過英國駐北京大使館進行斡旋。保安
司亦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曾竭力要求中國當局澄清有關扣押該等人士的法律根據
,並保證此等扣押行動符合中國法律。不過,保安司承認,政府當局並未接獲一
個滿意的答覆。

8.保安司在回答補充質詢時,亦述明下列各點 --

  1. 香港政府沒有透過聯合聯絡小組處理此問題,因為此問題並不涉
    及主權的移交;及

  2. 關於所有涉及香港居民在中國遭扣留的個案,當局都是透過政治
    顧問辦公室在香港向新華社提出交涉,而當中很多個案的跟進工
    作,是在北京進一步提出交涉,而有時亦在倫敦提出交涉。

1995年5月10日的前立法局會議

9.在1995年5月10日的前立法局會議上,黃震遐議員動議一項議案辯論,議案的
措辭是"本局促請政府正視香港商人在大陸被扣押問題,並採取措施保護港商權
益及安全"。

10.保安司在辯論中發言時表示,在大陸為香港居民提供使館式的協助實有困難
。有些法律界限是香港政府無法超越以作出任何行動的。不過,保安司指出,雖
然有此等困難,但當局過往也曾採取下述行動:

  1. 曾就香港居民遭拘禁的情況向有關當局尋求澄清;

  2. 要求保證有關拘禁是完全依循中國法律執行的;

  3. 要求批准受拘禁人士與其家人及法律代表接觸;及

  4. 要求保證受拘禁的香港居民的福利獲得妥善照顧。

11.保安司又告知議員,當局具備有效渠道,向中國當局提出此類個案。當局首
先在港透過政治顧問辦公室向香港的新華社提出交涉。在適當的情況下,英國
政府亦會透過英國駐北京大使館提出有關事件。對於特別嚴重的個案,例如有
關人士已遭扣押一段長時期,英國政府亦會向部長級官員提出。議員亦獲告知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在1995年4月18日曾向副總理錢其琛先生提出幾宗特別個
案。

12.黃震遐議員動議的議案在前立法局會議上獲得通過。

臨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

1997年10月3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

13.在商議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
府部門間的關係事宜時,該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關注香港特區居民在內地遇到
問題時可獲得的援助,尤其在樓盤並無依約建成或財務糾紛方面的援助。

14.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香港特區政府必須研究每一個案,才可決定
應採取的步驟。如有需要,政制事務局會向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此事,以便由
其與內地有關的政府部門聯繫。然而,對於只涉及商業糾紛的個案,除非有關
情況危及個人自由,否則香港特區政府難以作出干涉。

1997年10月13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

15.同樣,在商議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內地政府部門間的關係事
宜時,該事務委員會一位委員詢問特區政府可向在內地遇到困難而受屈的香港
特區居民提供甚麼協助。

16.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現時已有若干申訴渠道,詳情如下--

  1. 如個案涉及內地執法機關,可申請司法覆核;

  2. 如個案涉及與個別政府官員的糾紛,可向較高層的行政機關作出
    投訴;

  3. 如個案涉及個人糾紛,可在法院或有關的仲裁中心提出民事訴訟
    ;及

  4. 可向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全國人大")代表尋求協助

17.政制事務局局長亦指出,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政府不應介入中央人
民政府的法律及行政制度。因此,特區政府在此方面只能擔當有限的角色,而
在適當情況下會把接獲的投訴轉介內地合適的政府部門跟進。政制事務委員會
主席建議特區政府考慮資助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在內地設立辦事處,處理香
港特區居民的有關投訴,並在適當時轉介全國人大處理。政制事務局局長答應
考慮該建議是否可行,但他提醒該事務委員會,全國人大並非香港政治架構的
一部分。

1997年10月22日的臨立會會議

18.羅祥國議員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服刑一事提出書面質詢。

19.保安局局長在回覆時指出,特區政府在為該等特區永久性居民提供法律上的
協助方面,能力有限。然而,特區政府正與中央人民政府聯絡,商討如何盡力
協助在內地遇到困難的特區居民。保安局局長補充,香港和內地之間並沒有移
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

1997年11月12日的臨立會會議

20.鄭明訓議員提出一項口頭質詢,詢問是否有既定途徑讓本港商人及投資者在
內地從事經濟活動期間遇上困難時,可尋求意見及協助。

21.政制事務局局長回覆時表示,特區政府應否或能否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介
入此等涉及內地行政、法律及司法制度的私人商業糾紛,實在是一個問題。因
此,特區政府可以做的實質工作非常有限。

22.不過,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出,貿易發展局在內地所開設的11個辦事處可運用
他們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所建立的聯絡網,向需要援助的人士提供意見和協助。
特區政府,特別是貿易署,會密切注意那些可能影響整個行業的問題。政制事 務局局長補充,政府當局正與中央人民政府聯絡,與他們研究是否可就哪方面
提供更多協助,又或向個別投訴人提供資料,讓他們知道可循哪些內地的途徑
跟進其個案。

23.工商局局長在回覆補充質詢時強調,協助香港企業家進口及出口至世界各地
,包括內地,是《香港貿易發展局條例》賦予香港貿易發展局的職能。他進一步
指出,如香港商人所遇到的困難是牽涉整個行業的話,即不是一個個別的問題或
個別公司的問題,貿易發展局和特區政府都會將該等影響整個行業的問題,向內
地有關的部門提出。

1998年3月25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和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

24.在商議駐京辦事處的角色及職能時,一位議員詢問駐京辦事處會否向那些在
內地牽涉商業糾紛的受屈香港特區商人提供協助。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表
示,商業糾紛一般非常複雜,應以法律方式解決。駐京辦事處會向受屈人士提
供支援服務,例如提供有關在內地申訴渠道的資料,以及其他與個案無直接關
係的資料,以便他們與內地當局採取跟進行動。

1998年3月25日的臨立會會議

25.田北俊議員提出一項口頭質詢,詢問可向在內地遇到法律問題的本港商人提
供甚麼協助。當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當局正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向在內
地遇到涉及法律和行政規例問題的本港商人提供協助(請參閱上文第22段)時,
田議員亦特別問及自1997年11月12日以來在此方面有何實質進展。

26.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覆時表示,法律問題應循法律途徑解決。除了內地的律
師外,香港也有經註冊的內地執業律師。政制事務局局長再次指出,貿易發展
局在內地的11個辦事處亦向香港商人或公司提供資料及意見,包括經營過程中
可能會碰到的問題或與工商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

27.政制事務局局長亦強調,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特區政府不應介入此等應
按照內地行政、法律及司法制度予以解決的事宜。政制事務局局長補充,政府
當局仍會和中央人民政府一同研究在不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可向香
港商人提供協助之處。他告知議員,政府當局自1997年9月起,便與中央人民政
府聯繫,雙方每月都會就此以書信或面談的方式保持聯絡。目前,仍在詳細研
究此問題,暫時未有定案。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將繼續跟進此事。

立法會

1998年9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

28.呂明華議員提出一項口頭質詢,詢問政府會否考慮統籌在香港設立一個支援
中心,並同時與中央人民政府磋商,在內地成立一所機構提供有關協助。

29.工商局局長在回覆時指出,貿易署及貿易發展局一直以來與內地的有關機關
保持密切聯絡,以便為港商搜集和分發與內地營商有關的法律、行政及規管的
資料。此外,貿易發展局在內地開設的11個辦事處,亦可為港商提供資訊、聯
絡及介紹專業人才等服務,以協助港商解決他們在法律及規管上遇到的問題。

30.工商局局長亦表示,政府當局認為,現時貿易署及貿易發展局在此方面已提
供足夠的服務,無須在香港另外設立支援中心。雖然如此,政府有關部門可以
協助設法尋找合適的申訴渠道的資料,或應當事人的要求轉介申訴予有關當局


31.工商局局長在答覆補充質詢時再次指出,內地有本身的法例,有關執行和行
政等各方面的工作,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特區政府是不方便也不應該插手
處理的。

1999年1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

32.馬逢國議員就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拘留一事,提出一項口頭質詢。

33.保安局局長在答覆中解釋,入境事務處可提供的實際援助,包括通知事主近
親有關事主被捕的消息。保安局會按需要協調其他政府部門的行動,盡量為被
拘留人士的親友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政制事務局負責把事主親友的求助個案
和其後的查詢轉介內地有關機關,此等機關包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和其他
有關的中央和省市機關。

34.保安局局長亦提供下列有關香港居民在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
在內地被扣留或囚禁的求助個案統計數字--


已解決尚未解決總數
總數10(12)16(19)26(31)


括號內的數字指涉及的人數

35.保安局局長在回覆補充質詢時亦述明下列各點:

  1. 如果有居民被長期拘留,或是不能夠與親友取得聯絡,又或是得不到
    法律辯護,被拘留人士自己或他們的親友或律師應向內地有關機關提
    出要求;

  2. 特區政府目前並無機制,可要求國內各省市各個機關若發現有香港居
    民無論是因民事或刑事訴訟而被拘留,便立即通知特區政府。不過,
    特區政府可考慮向內地機關提出設立這樣的機制;及

  3. 特區政府如果接獲投訴,定會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出,並
    且要求加以跟進。

1999年4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

36.劉慧卿議員就陸鈺成先生的個案提出一項書面質詢。

37.保安局局長在回覆時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要求內地當局根據內地的有關法
律公平及迅速地處理此事。此外,政府當局正與內地有關當局聯絡,以便為在
內地遭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設立一個知會制度,令各有關方面可及早獲悉被
扣留人士的情況,並使當局能盡早向當事人或其家人提供協助。

1999年4月30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

38.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問題在該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討論。在會議後
內務委員會主席隨即致函行政長官,要求他在出席1999年世界園藝博覽會時,
向江澤民主席提出陸鈺成先生的個案。議員亦同意在1999年5月28日舉行特別會
議,與政府當局討論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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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