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89/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29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衛生福利局於1999年1月發出的HW CR 4/3221/91 Pt.1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1月27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以及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B
。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的條例與醫院、慈善團體及若干私人團體成立為法
團有關。建議的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鑑於本條例草案建議的多項修訂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建議的
部分修訂大致相同,因此議員或可待審議該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有了商議結果
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9.在此期間,法律事務部會請政府當局澄清有否就建議修訂徵詢有關團體的意見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1月26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條例名稱
1.《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第1008章)
2.《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第1021章)
3.《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第1024章)
4.《明德醫院條例》(第1035章)
5.《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法團條例》(第1057章)
6.《香港保護兒童會法團條例》(第1058章)
7.《香港遊樂場協會條例》(第1061章)
8.《救世軍條例》(第1062章)
9.《香港青少年培育會法團條例》(第1066章)
10.《博愛醫院法團條例》(第1068章)
11.《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條例》(第1072章)
12.《香港盲人輔導會法團條例》(第1086章)
13.《香港弱能兒童護助會法團條例》(第1087章)
14.《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第1096章)
15.《仁濟醫院條例》(第1106章)
16.《香港公益金條例》(第1122章)
17.《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法團條例》(第1164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來用詞建議修訂
the Colony

Hong Kong
官方(1)

政府
總督

行政長官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2)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立法局

立法會




1.《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第1008章)第5(a)條、《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第1021章)第4(3)
條及《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第1024章)第6(1)條中提述"官方"之處,均與土地
有關。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出。由於上述條文涉及土地的批出或復歸,而並非
土地的所有權,因此條文中對"官方"的提述修改為"政府"。

2.此項修訂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規定。該項條文訂明:

"10. 任何提及"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女王陛下、其儲君或其繼位人的權利"的
規定,應解釋為"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上述條文現已納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第21項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