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89/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29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衛生福利局於1999年1月發出的HW CR 4/3221/91 Pt.12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1月27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以及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
附件A及
B
。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所載的條例與醫院、慈善團體及若干私人團體成立為法
團有關。建議的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及草擬方面的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
公眾諮詢
6.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並無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鑑於本條例草案建議的多項修訂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建議的
部分修訂大致相同,因此議員或可待審議該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有了商議結果
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9.在此期間,法律事務部會請政府當局澄清有否就建議修訂徵詢有關團體的意見
。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1月26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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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第10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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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第10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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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第10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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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德醫院條例》(第10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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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法團條例》(第10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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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香港保護兒童會法團條例》(第10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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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香港遊樂場協會條例》(第10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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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救世軍條例》(第10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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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法團條例》(第10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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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博愛醫院法團條例》(第10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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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條例》(第10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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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香港盲人輔導會法團條例》(第10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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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香港弱能兒童護助會法團條例》(第10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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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第10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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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仁濟醫院條例》(第11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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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香港公益金條例》(第11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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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法團條例》(第11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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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原來用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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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
| Hong Kong
|
官方(1)
| 政府
|
總督
| 行政長官
|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
或其他繼承人的權利(2)
|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
立法局
| 立法會
|
註
1.《香港扶幼會法團條例》(第1008章)第5(a)條、《梅夫人婦女會法團條例》(第1021章)第4(3)
條及《香港防癆心臟及胸病協會法團條例》(第1024章)第6(1)條中提述"官方"之處,均與土地
有關。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出。由於上述條文涉及土地的批出或復歸,而並非
土地的所有權,因此條文中對"官方"的提述修改為"政府"。
2.此項修訂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的規定。該項條文訂明:
"10. 任何提及"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女王陛下、其儲君或其繼位人的權利"的
規定,應解釋為"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上述條文現已納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第21項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