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90/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29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

  1. 賦權勞工處處長審批為建造工作及貨櫃搬運工作開辦的訓練課程;

  2. 規定在建造業或貨櫃搬運業從事工業經營的東主不得僱用不持有在
    參加相關安全訓練課程後獲頒發的有效證明書的工人;及

  3. 賦權勞工處處長制定規例,就工業經營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規定。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9年1月15日發出的EMBCR 2/2961/95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1月27日。

意見

4.現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下稱"該條例")第6A條規定,工業經營的
每位東主均有一般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其工人的健康及工作安
全,當中包括為他們提供安全訓練。任何東主若無合理辯解而故意逃避履行此項
責任,可被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5.條例草案並不建議以任何形式更改東主所承擔的一般責任。不過,當局承認,
實際上,由於該條例並無訂定強制提供安全訓練的具體條文,只有極少數的私營
機構東主和承建商確實為工人提供這類訓練。

6.條例草案故此建議加入有關安全訓練的強制性條文,並將該項條文首先適用於建
造業及貨櫃搬運業。不過,勞工處處長獲賦權在有需要時,可把該項安全訓練強制
性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其所指定的其他行業。

7.這項法定計劃的要旨,是規定在建造業及貨櫃搬運業從事工業經營的僱主,只可
僱用已參加認可安全訓練課程,並持有證明其曾參加該等課程的有效證明書的人士


8.工人在工作時亦須攜帶該證明書(俗稱"平安卡"),並隨時出示該證明書以供檢查
。該證明書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

9.勞工處處長將負責審批有關的安全訓練證書課程,並可就對等的訓練課程頒發
證明書。

10.該項計劃將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才另外指定一個日期生效,以便在計劃生效
前有一段寬限期。

11.條例草案亦將賦權勞工處處長為工業經營實施安全管理制度訂定規例。該等規
例可規定東主及承建商為其經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就安全審核員的註冊、
安全審核員的質素和表現及紀律審裁委員會的委任等事宜作出規定。《工廠及工
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草案載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

公眾諮詢

12.當局曾諮詢相關行業及諮詢組織。有關詳情載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5及
26段。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3.當局曾於1999年1月7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

建議

14.人力事務委員會已接獲香港職工會聯盟就條例草案及有關規例所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2)1029/98-99(01)號文件)。

15.條例草案的各項修改建議對本港工業安全的前途將會有重要的影響。議員有必
要詳細研究各項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