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80/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報告
引言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該條例草案") 在1999年4月21
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在1999年4月23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要求政府
當局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講述條例草案的內容及在會上提出的若干事項。議
員又同意待事務委員會進行討論後,才就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2.本文件旨在匯報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5月27日的會議上就條例草案進行商議的
過程。
事務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人手需求
3.委員關注到當局會如何安排人手,以應付因小額錢債審裁處(下稱"審裁處")的
司法管轄權限額由15,000元提高至50,000元而增加的工作。
4.政府當局解釋,在1999年1月諮詢事務委員會時,其建議是將該限額提高至
35,000元。為進一步減低市民大眾的訴訟費用,並在重新評估審裁處現時的能
力及資源後,政府當局現建議將該限額改為50,000元。當局預計在審裁處的司
法管轄權限額按新建議提高後,每年約有10 000宗本來由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
會改為由審裁處審理,較先前按35,000元的建議所估計的案件數目多出約3 000
宗。
5.政府當局表示已預留資源,在司法機構增設一個審裁官職位及所需的其他輔助
人員職位,以配合提高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額的建議。此外,在該條例草案獲
通過後,審裁官會獲賦權指示訴訟一方在某段指明時間內遵從其命令,否則有
關申索可能被撤銷、剔除或擱置,或該方被判敗訴。此舉應可遏止訴訟各方蓄
意浪費審裁處的時間,從而提高審裁處審理案件的效率。司法機構預計,按
1999年提交審裁處的案件數目不會大幅高於1998年的假設,除了案件輪候審
訊的時間會稍為延長(但仍符合其服務承諾所定的時限)外,審裁處應可應付增
加的工作量。
審裁處案件輪候審訊的時間
6.委員亦關注到有何方法解決訴訟人可能需要等候更長時間的問題。
7.政府當局表示,司法機構會定期檢討審裁處的運作情況,並採取新措施,以期
盡量縮短輪候審訊的時間。該等措施包括臨時調配人手,以處理突然增加的案件
、指定一個法庭專責處理集體申索,以及派發簡單易明的資料單張,讓訴訟人熟
悉審裁處的程序。有關審裁處過去數年所處理案件數目及案件平均輪候審訊時間
的資料顯示,提交審裁處的案件可在目標輪候時間,即60日內獲得處理。
8.政府當局明白到可能有其他外在因素令審裁處的工作量增加,又或有一些無法
估量的潛在需求,亦即由於審裁處的訴訟費用較低,以致訴訟人將一些原先不會
提出的案件提交審裁處審理。因此,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額提高後,政府當
局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並在可能情況下採取行政措施,或尋求增撥資源,以確
保審裁處維持其一貫效率。
檢討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額
9.委員注意到,審裁處現時15,000元的司法管轄權限額自1988年以來從未作任
何調整。香港律師會曾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規定該限額每兩年自動進
行檢討一次。
10.政府當局表示打算日後會更經常檢討各級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額,例如每2至
3年檢討一次。《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6條規定,立法會可藉決議調整審裁處
的司法管轄權限額。
審裁處將案件移交較高級別法院
11.政府當局回應委員的詢問時表示,審裁處移交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案件數
目如下--
年份 | 移交高等法院 的案件數目
| 移交區域法院 的案件數目 | 總數 | 佔申索總數 的百分比
|
---|
1996 | 8 | 57 | 65
| 0.15%
|
1997 | 11 | 72
| 83 | 0.21%
|
1998 | 5 | 14
| 19 | 0.035%
|
在移交較高級別法院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因為申索款額超出了審裁處的司法管
轄權限額。
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額
12.委員詢問,提高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限額的建議現時有何進展。鑑於在審裁
處的司法管轄權限額提高後,區域法院每年約有10 000宗案件會改為由審裁處
審理,委員因而關注到區域法院的資源是否可獲充分善用。委員重申,有必要
盡早將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額相應提高。
13.政府當局向委員保證,當局現正考慮因應新建議的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額,
提高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額。政府當局仍然承諾在立法會本年度會期內提
交《區域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建議
14.考慮到《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而政府當
局亦承諾盡早提交《區域法院(修訂)條例草案》,委員不反對該條例草案恢復進
行二讀辯論。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