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3) 19/98-99號文件
檔號: CB(3)/PA/APP
CB(3)/C/3
CB/1/R/1/1
1998年7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
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內務委員會通過選出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
規則委員會委員的程序,以便立法會主席作出有關委任。
背景
2.《議事規則》第72、73及74條分別訂明,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
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是立法會所設立的委員會。該等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分別載於
附錄
1A、
1B及
1C,他們的成員組合分別如下:
| 政府帳目委員會 |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 議事規則委員會
|
---|
主席 | 1名 | 1名 | 1名
|
副主席 | 1名 | 1名 | 1名
|
委員 | 5名 | 5名 | 10名
|
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該等委員會的委員全部均須由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
決定的選擧程序任命。他們的任期是直至當屆立法會完結為止。
擬議選擧程序
3.秘書處現建議
- 在內務委員會的會議上以口頭提名方式選擧議員加入該等委員會。議員在提
名時,應考慮到需要確保該等委員會的委員的組合可達致平衡,並足以廣泛
代表立法會的議員的組合;
- 若某委員會的獲提名人數超逾該委員會的委員名額,議員將以擧手方式進行
選擧;
- 在選出該等委員會的委員後,內務委員會將中止會議10分鐘,讓各委員會的
當選委員相互提名所屬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及
- 內務委員會接著恢復會議,通過該等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人選。
4.內務委員會就該等委員會的委員人選所作出的建議隨後會呈交立法會主席,以便
作出委任。
選擧的時間安排
5.如議員同意上文第3段所載的選擧程序,秘書處建議在1998年7月10日擧行的內務
委員會會議上提名及選擧議員加入該3個委員會。
徵詢意見
6.謹請議員
- 通過上文第3段所載的選擧程序以便立法會主席可隨後委任獲提名的議員為
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及
- 同意上文第5段所載的時間安排,以便議員能進行選擧提名人,及立法會主
席可隨後委任委員加入該3個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2日
附錄1A
政府帳目委員會
職權範圍
(1)負責研究審計署署長就以下各事宜提交的報告
- 政府的帳目;
- 委員會認為須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其他帳目;及
- 委員會認為與審計署署長履行職責或行使職權有關的事宜;及
(2) 研究由審計署署長就其審計(衡工量值審計)工作而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報告。在該
報告中,審計署署長就政府部門、憑藉任何條例審計署署長職權範圍所及的公共團
體或組織或接受公帑補助的組織是否符合經濟原則及是否講求效率與效用,進行審
計。
附錄1B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職權範圍
(1)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製、備存、取覽等各項安排;
(2)考慮議員或其他人士就該登記冊的形式及內容提出的建議;
(3)考慮及調查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其個
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訴;
(4)考慮關乎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並就該等事宜提供意
見及發出指引;及
(5)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包括關於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5條(與個人利益有關
的處分)作出處分的建議。
附錄1C
議事規則委員會
職權範圍
(1)檢討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及委員會制度並因應需要向立法會作出修正或改變的
建議;及
(2)研究任何由立法會或其轄下委員會,或立法會主席交付,或由委員會本身成
員提出的有關立法會行事方式及議事程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