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文件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向議員闡明為何現在會向議員提交如此大量的附屬法例,並建議議員
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附屬法例。

背景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在1998年3月11日之後訂立並在憲報刊登的附屬
法例仍須經立法會審議。該等附屬法例包括已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
法例,以及該等自刊登憲報之後,因臨時立法會並無擧行會議而未有提交臨時立法
會省覽的附屬法例。

附屬法例的性質

3.有關的附屬法例數量眾多 ( 截至1998年6月30日共有64項),問題在於附屬法例的性
質。多年以來,世界各地的立法機關均認識到,花費可用於立法的時間來制定各項
詳盡的規則及規例實在不切實際,但該等附屬法例對實施有關的法例 ( 條例),卻往
往不可或缺。

4.有鑑於此,各國通常採用的解決方法(香港亦採用此方法),是由立法機關在有關的
法例中作具體規定,授權行政機關制定附屬規則及規例,從而使有關的法例可實際
施行。此等附屬規則具有法律效力,故稱為"附屬法例"(或"從屬法例"或"授權法例")。

立法機關的職責

5.由於附屬法例具有法律效力(故對公民的權利可能造成侵擾),立法機關應加以監察
,此點至為重要。

6. 立法機關可藉涵蓋全面的法律規定,對附屬法例進行監察,而該等規定適用於所
有附屬法例。在香港而言,有關的規定已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及35條
訂明,該等條文的文本載於本文件附錄I,方便議員參閱。簡言之,該等條文旨在確
保下述事項 -----

  1. 立法會有機會在一定時限內修訂任何附屬法例("第34條所訂程序");

  2. 倘事先未獲立法會批准,某些附屬法例不會生效("第35條所訂程序")。

7.現時向議員提交的各項附屬法例,均受第34條所訂程序規管。有關該等附屬法例
的報告均附載政府當局就該等附屬法例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議員亦可
向立法會圖書館索取該等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的文本。

8.附錄II所載列的各項附屬法例,均在臨時立法會1998年4月7日最後一次會議擧行
前不久訂立及刊登憲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 34(2)及(3)條,立法會
就此等附屬法例進行審議的期限,須視為延展至立法會第二次會議(即1998年7月8
日)的翌日,並在該日屆滿。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審議期限可藉立法
會決議再延展至下一次會議(即1998年7月15日)。

9. 附錄III所載列的各項附屬法例,均在臨時立法會1998年4月7日最後一次會議之後
訂立及刊登憲報。此等附屬法例已於1998年7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而立
法會可在1998年7月29日擧行的立法會會議席上(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下一次立
法會會議),藉決議修訂此等附屬法例。

建議的審議方法

10.審議附屬法例時,最主要是檢驗其:

  1. 合法性 有關規定是否在主體條例所訂由立法機關賦予行政機關的權限之內?

  2. 公正/合理性 有關規定即使合乎法理,其利弊又是否可以接受?

  3. 清楚明確程度儘管有關規定既合法亦公正合理,但在草擬方面是否仍有可改
    善之處,使市民更易理解?
11.由於涉及法律事宜,法律事務部有責任就上述(a)及(c)項向議員提供意見。因此,
附屬法例一般在星期五刊登憲報後,法律事務部即會詳加審閱,並為內務委員會下
一次會議 (通常在隨後的星期五擧行) 擬備書面報告。該份每周一次的報告能協助議
員監察各項附屬法例。倘有一位或多位議員對某些附屬法例表示感興趣或關注,法
律事務部或立法會秘書處便會應議員的要求予以跟進。倘議員認為須進一步研究某
項附屬法例所涉及的問題,則可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研究該項附屬法例。倘有需要
,議員亦可在一開始時便成立小組委員會進行審議。

藉通過立法會決議修訂附屬法例

12. 議員審議附屬法例後,倘認為有需要作出修改,可在指定的期限內,藉通過立
法會決議予以修訂。

13. 任何藉通過決議對某項附屬法例作出的修訂,只會由憲報刊登該項決議當日起
生效。因此,即使該項附屬法例或已正式生效,有關修訂對修訂生效之前根據該
項附屬法例所做的一切並無影響。

14.然而,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絕不能超越訂立該項附屬法例的機關在此
方面可行使的權力。

建議

15.為確保上述大量附屬法例能妥為審議,議員宜考慮成立小組委員會進行研究。

16.關於附錄II所提述的各項附屬法例,議員可考慮將審議期限由1998年7月8日延
展至1998年7月15日,讓小組委員會有時間研究該等附屬法例。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a)

1998年3月13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3月18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7月15日)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108號)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108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0號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3月13日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例主要規定,
對房屋委員會住宅單位租金作出的任何調整,不得在上次調整租金日期後3年內再作
調整。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第3號)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第3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1號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3月13日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例旨在作出若
干技術性的修訂,以便實施上文首述的條例。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
《消費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0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2號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4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規例規定,關於消費
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1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3號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4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與上述規例相似,該規
例規定,關於玩具及兒童產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須以
中文及英文表達。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b)

1998年3月20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3月25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7月15日)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令》(第188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定九龍慈雲山中心7樓702號為圖書館。

此命令賦予臨時市政局管理和掌管慈雲山公共圖書館的權力,並授權臨時市政局就
該圖書館行使該局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的法定職能。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宣布》(第189號法律公告)
《199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令》
(第190號法律公告)

藉此兩項命令,大成街臨時街市不再指定為公眾街市。據政府當局所述,該街市自
1998年1月1日起已關閉。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宣布)(第3號)公告1998年
(修訂)公告》(第191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公告修訂《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宣布)(第3號)公告》
(1997年第617號法律公告)(下稱"原公告"),使原公告於1999年6月26日期滿失效。

原公告宣布地下鐵路公司發出的通用儲值車票不屬就《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多
用途儲值卡"的定義而言的儲值卡。根據《199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1997年第4
號),除獲准的認可機構外,任何人不得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原公告旨
在豁免通用儲值車票須符合有關的批准規定,直至1998年6月26日為止。此修訂公
告把此豁免期延長一年。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3月19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G4/16C),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8年宣布更改職稱(文康廣播局局長)公告》(第192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當局宣布將"文康廣播局局長"的職稱改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此
公告將由1998年4月9日起實施。

此公告就與廣播有關的特定成文法則及於此公告生效前訂立的任何文書或合約或已
展開的法律程序普遍對該職稱的提述,作出相應的修訂。議員可參閱文康廣播局於
1998年3月18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BCSB(CR)1/1/128(98)),以
了解擬議改組的詳細資料。

《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1998年第69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3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經濟局局長指定1998年3月20日為《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
(修訂附表)公告》(1998年第69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公告對《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的附表作出修訂,加入列於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I內的動植物。任何人須持有許可證,
才可進口、出口或管有任何列明的物種。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subleg\3apr98

附錄II(c)

1998年3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4月1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8日(若議決延期,可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


《1998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
《1998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1998年第96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上述修訂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規例於1998年2月20日在憲報刊登
  1. 對在1998年4月1日或該日後首次登記並裝有壓燃式引擎的私家車,就空氣
    污染物的排放訂定更嚴格的車輛設計標準;及

  2. 對在1998年10月1日或該日後首次登記的某些汽車,就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訂定更嚴格的車輛設計標準。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d)

1998年4月3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4月7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1998年7月15日)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1997年第69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99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定1998年4月3日為《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
例》(1997年第69號)第 6及14條、第18條的部分、第30及34條開始實施的日期。該
等條文關乎法院可向失責的贍養支付人發出扣押入息的命令的權力。該條例其餘的
條文已於1997年7月4日開始實施。

已於1998年2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扣押入息令規則》(即刊登於憲報
的1998年第118號法律公告),亦將於1998年4月3日開始實施。臨時立法會曾於1998
年4月1日提出和通過決議(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 197 號法律公告),將該規則修
訂。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subleg\3apr98

附錄III(a)

1998年4月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下一次會議)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1998年第16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0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4日為《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1998年第16號)開始實
施的日期。

該條例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藉以
  1. 施加法定時限,規定在把為香港任何地區的布局設計而擬備的草圖展示2個
    月的期間(如曾作修訂,須另加3星期)屆滿後9個月內,城市規劃委員會(規
    劃委員會)須將曾作修訂或不曾作修訂的草圖連同所有反對,呈交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以供考慮;

  2. 賦權規劃委員會委出委員會,在考慮提出的反對時行使規劃委員會的若干權
    力;及

  3. 賦權規劃委員會可在反對者或獲他授權的代表沒有出席會議的情況下,進行
    會議並處理該項反對。
謹請議員注意,同樣由負責審議《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的法案委員會研究
的《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1998年第14號)及《1998年前濱及
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1998年第17號),已於1998年4月3日實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4月9日

附錄III(b)

1998年4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下一次會議)


《硬幣條例》(第454章)
《1998年硬幣(紀念金幣)令》(第209號法律公告)

根據《硬幣條例》(第454章)第2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
其設計、面額、成分、標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此項授權的作用
是使硬幣成為法定貨幣。

藉此命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授權發行面值1,000元的1998年紀念金幣。該紀念金
幣的詳情及設計在命令附表內指明。

《獸醫註冊條例》
《獸醫註冊條例(1997年第96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0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經濟局局長指定1998年4月17日為《獸醫註冊條例》第25(1)(c)、(d)、(e)、
(f)、(g)、(i)及(j)條開始實施的日期。有關條文針對申請註冊時作出欺詐的申述及在
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註冊獸醫的名銜,訂立各項罪行。

該條例於1997年6月29日制定。藉1997年第391號法律公告,

該條例其中一些部分已經實施。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I(c)

1998年4月2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下一次會議)


《死因裁判官條例(1997年第27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4日為《死因裁判官條例》(1997年第27號)(下稱"該條例")開始
實施的日期。該條例的目的是廢除及取代現行的《死因裁判官條例》(第14章),以便
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的《死因裁判官專題研究報告書》(標題14)所載的大多
數建議。

《1998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24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24日為《1998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 (1998年第24號)(下稱
"修訂條例" )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訂定房屋委員會可規定租戶
根據其家庭總收入或家庭總收入與資產而繳付不同租金。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1998年第27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24日為《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1998年第27號)(下稱
"修訂條例")第7條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就在香港委任公證人作
出規定。《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1996年第76條)已於1998年4月1日開始實施,並
會對一旦破產的律師的執業有所影響,因此,修訂條例第7條亦對主體條例作出相應
修訂的規定。

本部察悉,當局並無就修訂條例及《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訂定一致的生效日期,
該兩條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在時間上有所差距。本部曾要求政府當局就上述時間差距
可能引起的法律問題或實質困難給予意見。

政府當局的答覆撮述如下:

  1. 《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未及訂定必須就《法律執業者條例》作出的相應
    修訂。政府當局其後採取第二個最恰當的辦法,把該等必須作出的修訂納入
    《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之內。

  2. 雖然上述兩條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在時間上有差距,但破產管理署署長證實
    在該段期間,法院並無針對任何律師而作出接管令或破產令,亦無任何律師
    訂立自願安排。政府當局認為時間差距的問題純屬理論性質。
3.鑑於事實上在有關期間,法院並無針對任何律師而作出接管令或破產令,亦無任
何律師訂立自願安排,本部贊同政府當局之見,認為該問題屬理論性問題,不會使
破產法例在對有關期間內破產的律師的執行上出現任何實質困難。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33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1日為《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33號)(下
稱"修訂條例")第2、3、4、6(a)及(b)、7、8、9、10、11(b)及12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以實施1998至99年度財政
預算案中的建議。尚未實施的條文關乎不足1元之數須當作1元計算的整數繳付方式及
證券借用及借出的自動化事宜。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subleg\24apr98

附錄III(d)

1998年5月1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可延展至
下一次會議)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商船(安全)(安全管理)規例》(第215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旨在實施國際海事組織所制訂的《船舶安全營運及防上污染國際管理規則》
(下稱"該規則")。

此規例引進一套證明制度,以確保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和在香港水域的其他船舶均遵
從該規則。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8年5月所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2/
3231/96 (98)II),以了解更多詳細資料。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8年外地律師註冊(費用)(修訂)規則》(第216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將新的外地律師行首次註冊的費用由30,000元調高至35,000元,並將外地律
師行註冊續期的費用由10,000元調高至12,000元。

新訂收費將由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1997年第228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第2號)公告》(第21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重新指定1998年5月4日及7月6日為修訂規例第2條內各條文(關乎進入限制區
域等事宜)的生效日期。此公告亦指定1998年7月6日為修訂規例第5(a)條(該條文廢
除若干關乎限制區域等的現行規定)開始實施的日期。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1998年第130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
告》(第21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1日為該修訂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修訂規例更新主體規例
的附表1和附表3(附表內分載與各種規定有關的物質)。

《毒藥表條例》(第138章)
《1998年藥劑表(修訂)規例(1998年第131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1日為該修訂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該修訂規例更新主體規例
的附表,共加入43種新的物質。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I(e)

1998年5月8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下一次會議)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8年實習律師(修訂)規則》(第220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使實習律師可向香港律師會(下稱"律師會")申請批准他調任於在香港以外
的司法管轄區的律師行,為他的實習律師合約下的有效僱用。根據原本的《實習律
師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下稱"原規則"),律師會只可批准實習律師調任於一
間英格蘭或威爾斯的律師行。

作出批准的條件與原規則所訂者相若。律師會就某律師行能否提供適當訓練所考慮的
因素,現已載列於修訂規則內。據律師會表示,該會已經處理所有在1998年5月8日之
前接獲,提出調任於英格蘭或威爾斯的律師行的申請。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I(f)

1998年5月1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下一
次會議)


《退休金(增加)條例》(第305章)
《1998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第22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退休金(增加)條例》(第305章)第4(1B)條訂
立。此公告宣布該條例第4(1A)條所訂的基本退休金將由1998年4月1日起增加5.4%。

《孤寡撫恤金(增加)條例》(第205章)
《1998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第22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孤寡撫恤金(增加)條例》(第205章)所訂撫恤金由1998年4月1日起增
加5.4%。

《電力條例》(第406章)
《1997年電力(修訂)條例(1997年第12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23號法律公告)


經濟局局長根據《1997年電力(修訂)條例》第1(2)條,指定1998年5月29日為該條例開
始實施的日期。該修訂條例旨在改善《電力條例》(第406章),以確保若干與電氣產品
有關的條文得以有效而公正地在香港執行。

《電力條例》(第406章)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2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29日為該規例(第2、7、8、9及10條及附表4及5除外)開始實施的
日期。有關條文主要關乎訂明電氣產品的安全規格。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I(g)

1998年5月22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下一次會議)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令》
(第22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此命令附表1所指明的地方(即康寧道公園)撥作市政局轄區內的公眾遊樂
場地,並規定此命令附表2所指明的地方(即水坑口街休憩處及幸福街遊樂場)停止
用作公眾遊樂場地。

此命令使《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將適用於該新公眾遊樂場地。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8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第226號法律公告)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8年律師執業(修訂)(第2號)規則》(第227號法律公告)

第226及227號法律公告所載規則,均由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在事先獲得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批准下訂立,旨在修訂《律師執業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下稱"該規
則"),內容如下:
  1. 第226號法律公告修訂該規則第2B條,訂明律師行所發出與其執業有關的所
    有信件須在其箋頭述明若干細節的規定,不適用於以電子傳送方式發出的信
    件;及

  2. 第227號法律公告修訂該規則第5C條,規定買賣雙方可聘用同一個法律代表
    處理的物業轉易交易的代價上限,將由25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呼氣分析儀器及檢查設備)(修訂)公告》
(第22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道路交通(呼氣分析儀器及檢查設備)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附表2,
加入一個用作顯示一個人的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否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的認可檢查
設備。

《1997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7年第31號)
《1997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7年第31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2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22日為《1997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7年第31號)開始實施
的日期。該修訂條例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所訂若干性罪行及與賣淫場所有關
的罪行的最高監禁刑期提高。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1997年第39號)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1997年第39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3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日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1997年第39號)餘下尚未實施的
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關乎僱主及處所佔用人須確保僱員或在該處所受僱的
人安全及健康的責任。

該條例其他關乎勞工處處長強制執行的權力及就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條文,已於
1997年5月23日開始實施。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1998年第65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1號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7號)規例(1997年第512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2號法律公告)


鑑於大欖隧道已於1998年5月25日通車,運輸局局長指定1998年5月25日為《1998年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1998年第65號法律公告)及《1997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7號)規例》(1997年第512號法律公告)若干條
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等條文訂明,新界的士將由1998年5月25日起獲准使用大欖隧道,而所有使用大欖
隧道的的士乘客均須由該日起支付15元的附加車費(作為的士使用該隧道的收費)。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5月28日

附錄III(h)

1998年5月2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下一次會議)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8年儲稅券(利率)(第2號)公告》(第23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在1998年6月1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息的年利率定為8.28%。

《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
《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1998年第15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3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日為《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
(修訂)條例》(1998年第15號)(下稱"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把主體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及主體條例新附表4所載列的指明
商業建築物。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1998年第22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

  1. 1998年5月29日為《防止盜用版權條例》(1998年第22號)
    (下稱"該條例")(第21及22條除外);及

  2. 1998年8月29日為與在無特許下製造光碟及應用虛假的製造者代碼的罪
    行有關的第21及22條


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旨在為在香港製造光碟訂定特許制度,並規定在香港生產的光碟(進口光碟除
外),必須永久印有或標上代碼,顯示製造的來源地。第21及22條將於3個月後開始實
施,以便給予光碟製造者一段寬限期申請特許,以及符合來源識別代碼的規定。

《逃犯(新加坡)令》
《逃犯(新加坡)令(1997年第594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6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1日為《逃犯(新加坡)令》(1997年第594號法律公告)(下稱"該
命令")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命令使《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和新加坡共和國
之間適用。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33號)1998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第23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7月1日為《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33號)(下稱
"修訂條例")第5及11(a)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以實施1998至99年度財政預
算案中的建議。第5及11(a)條關乎不足1元之數須當作1元計算的整數繳付方式及證
券借用及借出的自動化事宜。修訂條例的其他條文已於1998年5月1日起實施。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subleg\29may98

附錄III(i)

1998年6月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下一次會議)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1998年路綫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第238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明由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的59條港島區巴士行車路綫及29條
過海隧道巴士行車路綫。

此命令將由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1998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第23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下稱"該條例")的附表,以指明新世界第一巴
士服務有限公司是該條例所指的公共機機。此項修訂的法律效用是應用該條例的若干
條文以管限該等公共機構及其僱員。

此命令將由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subleg\5june98

附錄III(j)

1998年6月12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可延
展至下一次會議)


《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
《1998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利率)令》(第24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訂明9.91%為適用於根據《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第11條設立的限制
基金的新利率。該公約列於主體條例附表2。

《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
《機場管理局附例(1998年第10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第241
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5日及19日為《機場管理局附例》(a)第11條(限制區)及第VIII
部(機場限制區的交通);及(b)尚未實施的餘下條文分別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附例就赤鱲角新機場範圍內的活動作出規管。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I(k)

1998年6月1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下一次會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8年宣布更改名稱或職稱(政務處、政務專員及助理政務專員)公告》
(第24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當作由1997年7月1日起實施。此公告宣布把"政務處"的名稱及"政務專員"和"
助理政務專員"的職稱,分別改為"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專員"及"民政事務助理專
員",並修訂所有在 1997年7月1日之前已訂立的任何文書或合約或已展開的任何法
律程序中出現的對該等名稱或職稱的提述。

此項更改是因應政務總署的名稱由1997年7月1日起改為"民政事務總署"而作出的(請參
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圖則的存放)公告》(第24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旨在發布以下事實:運輸署署長(下稱"署長")已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
(第270章)的規定,將劃定青衣站運輸交匯處、九龍站運輸交匯處及香港站運輸交
匯處的界線的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該等圖則由地下鐵路公司在署長同意下擬備。

此公告使《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1998年第89號法律公告)將適用於該3個
運輸交匯處。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1998年第89號法律公告)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停車場的指定)公告》(第24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根據《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1998年第89號法律公告)的規定,將青衣
站運輸交匯處、九龍站運輸交匯處及香港站運輸交匯處內數個地方指定為停車場。

此公告將由1998年7月6日起實施。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1998年第89號法律公告)
《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禁區及限制區的指定)公告》(第24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旨在發布以下事實:青衣站運輸交匯處、九龍站運輸交匯處及香港站運輸交
匯處內數個地方,已根據《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規例》(1998年第89號法律公告)
在運輸署署長的預先批准下指定為禁區及限制區。

此公告的作用是:(1)某些或某種類車輛每日24小時均禁止駛進禁區或在禁區內行駛;
及(2)除在指定巴士站內的專利巴士,或有地下鐵路公司發出的許可證的車輛外,所有
車輛的司機每日24小時均禁止在限制區內的任何道路上讓乘客上車或下車,或裝卸行
李或貨物。

將某些地方列為禁區及限制區的指定,將於1998年6月22日機場鐵路東涌線通車時生
效,而其他地方的指定則將於機場快線於1998年7月6日開始運作時生效。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1997年第332號法律公告)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1997年第332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4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7月1日為《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1997年第332號法律公告)尚未
實施的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向僱主及處所的佔用人就在其控制的工作地
點所進行的體力處理操作施加規定,並向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
處理操作的僱員施加若干責任。

該規例其他關乎工作地點一般安全及健康措施的條文,已於1998年1月1日實施。

《航空保安規例》(1997年第622號法律公告)
《航空保安規例(1997年第622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4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22日為《航空保安規例》(1997年第622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
的日期。該規例載有條文,就航空保安監督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所指定
禁區內的個人及車輛的行徑作出規限。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1998年第65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1998年第65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第248號法律公告)

鑑於機場鐵路東涌線已於1998年6月22日通車及新機場將於1998年7月6日啟用,運輸
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6月22日及7月6日為《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第2號)規例》(1998年第65號法律公告)尚未實施的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等條文使新界的士將分別由1998年6月22日及7月6日起,獲准在機場鐵路青衣站及
新機場客運大樓提供服務。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7月2日

附錄III(l)

1998年6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8年7月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議決延期,則
可延展至下一次會議)


《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
《1998年檢疫及防疫條例(根據第2(1)條作出的宣布)公告》(第25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自1998年7月1日起,位於赤鱲角的香港國際機場為特准機坪,而該機坪
是飛機進入香港時可首先着陸的地方以及飛機離開香港時可離境的地方。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1998年廢物處置(廢物轉運站)(修訂)規例》(第251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的目的是加入北大嶼山廢物轉運站為《廢物處置(廢物轉運站)規例》適
用的廢物轉運站。該規例向在廢物轉運站處置廢物的私營廢物收集商提供登記及徵
收費用的基準。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6月26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PELB(E)55/03/128),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8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第252號法律公告)
《1998年律師執業(修訂)(第3號)規則》(第253號法律公告)

由於香港律師會的搬遷,第252號法律公告對會計師報告的表格中香港律師會的地址
作出相應修訂。

第253號法律公告規定,新成立的律師行的主管須就他們及其他律師是全職或是非全
職受聘於該律師行的事宜,以書面知會香港律師會。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199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水域的封閉)公告》(第254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香港水域某些範圍,即香港會議及展覽中心向海的擴建部分及海逸酒店
的東南海堤對開的水域,須在1998年6月30日上午6時至1998年7月3日下午11時59分
的整段期間內封閉,不准指明類別的船隻進入。

《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
《1998年檢疫及防疫條例(衞生機坪)宣布》(第255號法律公告)

衞生署署長經信納位於赤鱲角的香港國際機場時刻有《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
第2(1)條中"衞生機坪"的定義中指明的所有設施可供其運用後,藉此宣布自1998年7
月1日起將該機場宣布為衞生機坪。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1998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第256號法律公告)

此規程規定,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可藉傳閱文件及書面決議方式處理事務。

《1996年路綫表(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機場)(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39號
法律公告)
《1996年路綫表(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機場)(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39號法
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57號法律公告)

《1996年路綫表(龍運集團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40號法律公告)

《1996年路綫表(龍運集團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40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258號法律公告)

藉此兩項公告,運輸署署長指定1998年7月6日為該兩項命令(其各自的附表第I部除
外)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兩項命令指定分別由城巴有限公司及龍運集團有限公司在大嶼山北部及赤鱲角新
機場經營的巴士路綫。每項命令的附表第I部所載述的巴士路綫已於1997年6月1日
實施。

《獸醫註冊條例》(1997年第96號)
《獸醫註冊條例(1997年第6號)1998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第259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經濟局局長指定1998年6月26日為《獸醫註冊條例》第IV、V及VI部和第
25(1)(a)及(b)、25(2)及26條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關乎紀律處分程序、上訴
、名銜的使用、證據及與研訊委員會有關的某些罪行。

該條例餘下的條文(第16及25(1)(h)條除外)已於1997年7月14日及1998年4月17日開
始實施。第16條禁止任何人作獸醫外科學執業或提供獸醫服務,除非該人已註冊及
是有效執業證明書的持有人。第25(1)(h)條訂明,違反第16條即屬犯罪。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subleg\26june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