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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
日 期:
1998年11月2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覆檢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機關卻不具約束力的條例
(下午4時30分至5時45分)
* 立法會
CB(2)415/98-99(01)
號文件 --
<條例的約束力:法律和憲法原則和
政策考慮>(已發出)
* 立法會
CB(2)415/98-99(02)
號文件 --
<由於必然含意而對國家具約束力的
條例>(已發出)
* 立法會
CB(2)415/98-99(03)
號文件 --
<第1章第66條所指有關'國家'的定義>
(已發出)
* 立法會
CB(2)436/98-99(02)
號文件 --
<條例的分類>(已發出)
立法會
CB(2)469/98-99(01)
號文件 --
香港律師會有關"條例對國家及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的約束力:法律和憲制原則"
的意見書(已發出)
立法會
CB(2)478/98-99(02)
號文件 --
關於覆檢17條條例的參考文件(已發出)
* 該等文件是為1998年10月20日的會議而發出。
法律適應化計劃
(下午5時45分至6時30分)
立法會
CB(2)298/98-99(01)
號文件 --
<法律適應化計劃的時間表>(已發出)
立法會
CB(2)478/98-99(01)
號文件 --
憲制事務委員會1998年9月21日會議的
紀要內有關此事的節錄部分(已發出)
其他事項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