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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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開設一個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的常額職位及調整法律援助署申請及審查
科首長級人員職制的建議


引言

本文件旨在知會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有關建議開設一個助理首席法律援助
律師的常額職位(屬法律首長級人員薪級表DL1的職位),以及調整法律援助署申請及
審查科現有的首長級人員職制,其目的是加強該科的首長級人員督導及確保該科的
有效運作。

背景

2.申請及審查科負責審查法援申請並且監察外判個案。申請及審查科首長級人員的
職制於一九八九年九月獲得批准,即包括總部的一名法律援助署副署長及一名法律
援助署助理署長,以及九龍辦事處的一名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由於工作量增加
;加上有需要提高九龍辦事處的工作效率和加強管理,總部的一名法律援助署助理
署長遂於一九九零年被調派到九龍辦事處,而九龍辦事處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則被調往總部。

3.近數年,九龍辦事處的工作量持續上升。附件 1列載了總部及九龍辦事處由一九
九一至一九九八年間的工作量統計數字。附件 2顯示在同一期間內申請及審查科的
職員增加人數。此外,香港在社會及政治方面的發展,導致對法援服務有新的需求
。市民渴求更公開及更有效率的服務,而司法覆核申請數目的增加亦對申請及審查
科三名首長級人員造成沉重的壓力。他們不但需要負責該科的運作,還要協助處理
部門的整體管理工作,包括處理投訴和應付傳媒查詢,以及制定法律援助政策。

4.一項在一九九六年年底進行的申請及審查科重整工序計劃顯示,有需要加強申請
及審查科的首長級人員的職制。其後制定的一項旨在縮減審查申請所需時間的服務
承諾得以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成功推出,其主要原因是:

  1. 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從訴訟科調派一名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往申請及審查
    科,領導一個專責小組,以縮減處理個人傷亡個案的時間,負責監察此項需
    要專門技巧及經驗的工作;以及

  2. 於一九九七年五月,臨時借調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往九龍辦事處,協助該處的助理署長。

5.申請及審查科因而有現時的首長級人員職制,即總部有一名副署長及兩名助理首
席法律援助律師;而九龍辦事處則有一名助理署長及一名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援助署和轄下申請及審查科的組織圖表分別載於附件3附件4

開設一個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的常額職位及調整申請及審查科首長級人員的
職制


6. 上述臨時安排使下列計劃得以成功推行:

  1. 由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接替社會福利署辦理所有經濟審查;

  2. 推出一次過完成審查申請手續的服務,並提高督導及運作效率;

  3. 藉加強首長級人員的督導範圍及設立職責劃分更為清晰的工作小組,重組申
    請及審查科的架構;

  4. 推出上述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實行的審查申請時間的服務承諾;以及

  5. 讓專業人員有更多時間考慮法援申請及監察外判個案。

7.近期的統計數字顯示,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的12個月內,有
89%的民事案件法援申請能夠於標準的審查時間內(即由收到申請日期起計的三個月
內,就是否批出法援或其他事宜作出決定),完成審查程序。所達到的百分率比服務
承諾所定的80% 為高。為了保持良好的成果,以及進一步改善審查申請所需時間的
服務承諾和加強對外判個案的監察工作,現建議在申請及審查科轄下開設一個助理
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的常額職位,以及把現有的首長級人員的職制定為永久性質。

8.在開設了上述職位後,借調九龍辦事處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將會調回法定
代表律師辦事處擔任主管,以應付該處日益繁重的工作,並協助法律援助署署長辦
理法定代表律師案件。當開設了這個新職位及按上述建議調配首長級人員的職位後
,申請及審查科首長級人員的職制將更為健全。附件567為三名助理首席法律
援助律師的職責表。

財政負擔

9. 本建議所涉及的按薪級中點估計的額外年薪開支為:


數目
新的常額職位 1,213,000 1


額外增加的全年平均職員開支總額為2,132,880元(包括薪金及附帶福利成本)。此外
,因應上述建議,本署亦須開設一個二級私人秘書的職位。該職位按薪級中點估計
的年薪開支為181,920元,而額外增加的所有平均職員開支總額則為303,720元。本
署已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財政預算中預留足夠撥款,應付本建議的所需費
用。

前瞻

10.上述建議須獲得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批准。本署希望該建議能於一九
九九年六月九日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上獲得通過。


法律援助署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九龍辦事處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的職責表

  1. 督導14名專業人員(4名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及10名法律援助律師)、2名高級一等
    律政書記、7名高級二等律政書記,39名律政書記及81名一般職系人員的工作
    ,以及處理有關的人事問題。

  2. 核准專業人員的任務。

  3. 核准就拒絕或撤銷法律援助申請/個案而發出的「要求提出理由通知書」。

  4. 批准暫停處理個案及追討訟費的事宜。

  5. 審批轉介至清盤破產、訟費核算及執行組,以執行強制行動的個案。

  6. 除評定一般訟費及處理評定訟費的事宜外,還須應付有關人士對訟費提出的
    質詢。

  7. 處理有關的投訴,但須先諮詢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的意見。

  8. 在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休假期間,協助處理九龍辦事處的事務。

  9. 履行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指派的其他職務。


附件6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
(申請及審查科 -- 個人傷亡)的職責表


  1. 督導個人傷亡小組內的6名專業人員(2名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及4名法律援助律師)
    、10名律政書記及16名一般職系人員的工作,包括定期檢討所有發出超過兩年
    的證書。

  2. 核准委派給律師及大律師辦理的所有法援案件。

  3. 查核所有個人傷亡案件中「因案情關係而拒絕申請」所作的決定,如有需要並
    與負責審查的人員討論有關情況;核准所有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提出的申請
    所作的決定;以及核准所有外判案件中有關發出「要求提出理由通知書」的決
    定。

  4. 負責組內400多宗案件的審查及監察工作。

  5. 履行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有關個人傷亡小組人員及其工作的行政職責,包括
    擬備給外間團體的回覆、調查投訴、向高級首長級人員滙報有關敏感性質個案
    的最新進展、出席各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會議等。

  6. 與其他組別主管(包括個人傷亡訴訟組的主管)保持聯絡,以及處理訴訟科內涉
    及發出「要求提出理由通知書」的案件。


附件7


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申請及審查(一般事務)﹞的職責表

  1. 督導一般事務組、諮詢及預約組、一次過完成審查申請手續組、行政組及打字
    組的9名專業人員(3名高級法律援助律師及6名法律援助律師)、2名高級一等律
    政書記、5名高級二等律政書記、25名律政書記及42名一般職系人員的工作。

  2. 核准委派給律師及大律師辦理的所有非個人傷亡案件。

  3. 遇有複雜個案時,向一般事務組的人員提供意見及指導。

  4. 審查及監察組內1,900多宗全屬敏感性質的案件。

  5. 履行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有關一般事務組人員及其工作的行政職責,包括
    擬備給外間團體的回覆、調查投訴、向高級首長級人員報有關敏感性質個
    案的最新進展、出席各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會議等。

  6. 履行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師作為行政組主管的職務,包括制定及推行有關總
    部申請及審查科的政策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