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38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立法會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5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徐茂志先生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彭樂民博士

渠務署總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韓志強先生

環協顧問工程師
陳國華先生

濱海污水處置(香港)顧問有限公司
黃銘榮教授


應邀出席者 :

香港大學
土木工程系教授
李行偉教授

長春社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發言人
黎廣德先生

公共事務主任
陳慧華女士

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

主席
王敏幹先生

地球之友

助理總幹事
葉廣濤先生

環境事務主任
鄭睦奇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的第I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工作進行討論

主席告知與會各人,有4個組織應事務委員會的邀請派出代表出席是次會議,就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發表意見。

與組織代表會晤

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立法會CB(1)288/98-99(02)號文件)

2.李行偉教授應主席的邀請發表其意見。他表示海底排污口只會造成局部範圍的環
境影響,這些影響更可藉小心選擇排放位置而得到緩解。只要利用設計優良的排污
渠口,將污水排入大海不單是可接受的做法,而且在大部分情況下,更是和其他排
污方法相比之下對環境更為有利的污水處理方法。在世界多處地方進行實地觀察的
所得結果,亦證實海底排污口設計有其科學根據。問題的癥結在於應在陸上進行何
種程度的污水處理,以及應在何處排放污水。他認為當局在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第II期工程的第I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方面採取了可以接受的做法,而各項研究
工作亦按照國際認可的程序進行。

3.一位議員詢問各組不同方案是否可以接受,李教授回應時表示,海底排污口的設
計概念是以各種科學證據為基礎,並結合多年來在加利福尼亞、澳洲、英國和上海
等地的實地觀察所得。上述種種研究的結果均顯示,只要在適當的環境下,採用海
底排污口排放污水不失為符合環境標準的污水處理方法。全部4組方案均符合環境標
準及各項基本準則。至於應採納哪一組方案,李教授表示在作出選擇時必須同時考
慮不同方案的成本及其對環境造成的裨益。他並不反對採用具備去除營養鹽步驟的
生物處理法,但卻認為應留待市民大眾在權衡各組方案的成本及效益後作出兼顧各
方需要的決定。

4.一位議員認為海洋水流的速度會因應不同的水文狀況而有變化,外國利用深海排
污口排放污水的經驗亦未必適用於香港,李教授就此作出回應時請議員參閱隨附於
其意見書後,關於把排污口設在海底可把污水稀釋的附圖。他表示,如把廢水適當
地排到海底,便可藉著海洋水流中湍急的渦流及漩渦有效地把污染物稀釋。本港南
面水域的海洋水流速度及得上加利福尼亞一帶的水流速度。他強調,只要小心選擇
排放位置,因排放污水而造成的環境影響將可得到緩解。排污口位置的水文狀況受
到多種因素影響,其中包括水深、水流速度、當時的海洋水流方向,以及接收水體
濃度上的差異。凡此種種,均會對排污口位置的選擇造成影響。在此方面,當局可
利用最先進的電腦模式模擬實際情況。最重要的一點是,以選定方案排放的污水必
須符合水質指標的規定。

5.至於工程方面,李教授指出排污管道的設計,可使施工期間對市民造成的滋擾減
至最低。外國的經驗亦證實此種設計是可行的,而且不會受到天氣的影響。他同意
在不同的排污位置,所須考慮的土力問題亦會有所不同,因此,在動工興建海底排
污管道前必須進行詳細的地質測量。

長春社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立法會CB(1)288/98-99(03)號文件)

6.黎廣德先生認為香港在制訂污水處理政策時應從地區層面出發,以高瞻遠矚的態
度作出規劃。長春社認為,鑑於本港水域的營養物含量極高,當局必須採用生物去
除營養鹽作為最基本的污水處理方法。長春社相信有關方面應根據最新的科技發展
及土地價值方面的轉變,對包括半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在內的更多生物去除營養鹽
方案進行評估及研究。在決定選用哪一生物去除營養鹽方案時,應以有關方案對環
境的影響及其成本效益作為考慮的準則。

7.一位議員質疑是否有必要採用生物去除營養鹽方法,黎先生回應時指出,本港水
域營養物含量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可見情況已日趨惡化,這正是當局必須採用生物
去除營養鹽方法,以避免造成生態環境災難的有力證據。他認為倘作為珠江三角洲
地區最富庶城市的香港也不率先在污水處理程序中採用生物去除營養鹽方法,將勢
難說服廣東省其他城市採取同一做法。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工業發展一日千里,區內
水域營養物含量過高的問題將會更趨嚴重。

8.關於甄選適合方案的問題,黎先生認為倘生物去除營養鹽方法被視為污水處理過
程的必要程序,顧問公司選出的4組方案便完全不足以應付所需,因為其中只有第
4組方案包含生物去除營養鹽的程序。他建議政府當局重新研究此問題,包括評估
半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是否可行。

地球之友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立法會CB(1)288/98-99(04)號文件)

9.葉廣濤先生表示,他對採用長距離海底排污口的中央污水處理系統的成本效益極
感關注,並對該系統的可持續性表示懷疑。他同時強調廢物回收的重要性。

10.鄭睦奇先生繼而闡釋地球之友所提交意見書的重點。他指出本港水域的大腸桿菌
、氮及汞含量極高,已達到令人無法接受的水平,這正可清楚顯示當局有必要對污
水進行消毒及作出較高程度的污水處理,例如採用生物去除營養鹽的方法。不過,
提高污水處理水平此項計劃的靈活性卻受到土地供應情況的限制。他認為顧問公司
只評估所排放污水在一段時間內對接收水體造成的平均影響。然而,由於海洋生物
並非對"平均"情況作出反應,而是因應其身處的環境產生反應,因此,倘排出的污
水所帶來的影響遠遠偏離"平均"情況,較脆弱的海洋生物可能會被殲滅。

11.鄭先生進一步表示,地球之友對興建深層管道的可行性感到懷疑。對於一直用作
評估各組污水處理方案下的水質的三維水質及流體力學模型,其準確性亦成疑。此
外,關於如何處置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污泥,地球之友亦感關注。

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
(立法會CB(1)262/98-99(02)b號文件)

12.王敏幹先生表示,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支持實施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但卻認
為應進行更多水質模型研究,以確定是否必須興建長距離的海底排污口。由於海洋
水流的強度會因為地點不同而有異,加上在香港地理環境的影響下,本港四周水域
的同化能力未必可和其他國家水域相提並論。他強調香港必須與廣東省有關當局㩗
手合作,一同實施污水排放計劃。

與政府當局會晤
(立法會CB(1)262/98-99(03)號文件)

13.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致力在全港實施大型的污水處理計
劃及污水排放工程,其目的是 --

  1. 保障市民的健康;

  2. 確保市民可繼續享用泳灘設施及利用本港水域作康樂用途;

  3. 使種類繁多的海洋生物得到存護;

  4. 幫助恢復香港對遊客的吸引力;

  5. 幫助恢復在本港及區內水域進行捕魚及海魚養殖活動的生產力;及

  6. 改善本港的居住環境,惠及廣大市民。
14.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由於本港水域受到未經充分處理的污水污染
,香港現正蒙受嚴重的經濟及社會損失。目前,在所排放的污水中只有少於一半獲
得充分處理。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在2000年完成後,內港地區的7成污水
將會獲得較高程度的處理。第II期工程的深濬海底排污口興建工程完成後,本港水
質更會在2010年年底前得到顯著的改善。

15.據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所稱,至目前為止,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
期工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而進行的工作顯示,只要在污水處理系統中加入消毒程序
,不論採用化學強化一級處理、二級處理還是一級處理加生物去除營養鹽程序;把
排污口設在南丫島東、南丫島西還是南丫島南,經過處理的污水均可符合環境標準
。香港排污計劃專家組轄下的技術小組已就上述結果進行研究,該專家組的成員包
括國家環保總局的代表及珠海和廣東省政府的官員。技術小組同意,環境影響評估
研究的方法基本上正確,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在技術上亦屬可靠。

16.當局知悉對於污水處理基礎設施未達應有水平所造成的損害及損失,以及策略性
污水排放系統的潛在成本,特別是維修費用,市民大眾普遍感到關注。可是,規劃
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強調,政府當局致力在本港設立一套在經濟及環境兩方面
均可持續發展的污水處理系統。當局歡迎各界人士就各項擬議方案提出建議及意見
。他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該文件詳細列出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
工程4組可接受方案的利弊及預計成本。第II期工程的額外經常費用須待至2010年
年底時才會出現。倘採用第1及2組方案,繼續進行第II期工程的額外經常費用為5
億元,採用第3及4組方案的額外費用則為19億元。現時處理一立方米污水的單位
成本是:進行一級處理需要65仙;進行化學強化一級處理需費1.17元;進行二級
處理則需要1.86元。上述費用可用作粗略估計日後的污水處理成本。現時,本港
的排污費是每立方米1.2元,這是當局在比較污水處理成本總額及用戶數目後得出
的數額。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完成後,根據1998年價格計算的第1組方
案污水處理成本約為每立方米1.7元,第4組方案的成本則約為3.6元。然而,在現
階段難以根據成本計算排污費。由於預料在2010年年底時,用戶數目會由現時的
接近200萬戶增至微微超過300萬戶,污水處理成本亦會由更多用戶分攤,個別用
戶所需支付的費用亦會有所減少。比起其他主要城市,香港的排污收費已非常廉
宜,此情況可反映出本港所提供的是較低程度的污水處理服務。在建議設立的排
污系統下,即使採用成本較高昂的方案,排污費仍會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17.關於中央污水處理系統與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的比較,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表示,中央污水處理系統比起在多處地方設置排污口的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
較具成本效益。此外,即使立法會願意支持進行所需的額外填海工程,在未來10年
內也不可能在內港範圍設置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
示,一再拖延進行設立現代化污水處理系統的工作,是令人不能容忍的做法。建議
進行的工程既能切合實際要求,更屬可以促使香港持續發展的必要投資項目。際此
艱難時期,有關工程更有助維持一定的就業機會。日後的運作成本倘能以明智的方
式分攤,所需費用將較低,而本港及鄰近地區所得的裨益則足以彌補有關的開支。

18.主席邀請政府當局就各組織表達的意見作出評論,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水質政策及規劃)回應時提出下述各點 --

    氮水平

    (a)倘所選用的方案並不包括生物脫氮過程,中國水域內排放污水區域的
    氮水平依然能夠符合水質指標的規定。然而,本港南部水域的氮水平卻
    難以達到水質指標 -- 水中的氮濃度將有所增加,但增幅卻細微至不會超
    逾千萬份之一。以如此細微的增幅而言,實在無法以數字顯示氮水平上
    升會對生態造成何種影響,而它事實上亦極不可能在生態方面具有任何
    重大意義。

    (b)根據觀察所得,本港水域在枯水期內的氮水平約為每公升0.1毫克,在
    豐水期間則會上升至每公升約0.2毫克。然而,因為排放污水而導致氮水
    平上升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在豐水期及枯水期內均有排放污水。引致氮
    濃度上升的原因,有較大可能是由於在整個珠江三角洲集水區廣泛使用
    肥料所致。因此,在解決營養鹽水平過高的問題方面,必須從較宏觀的
    角度研究珠江三角洲集水區的土地用途,而不應單只著眼於污水排放的
    問題。

    (c)如要去除污水中的氮,在污水處理過程中需要加入一段漫長的污泥期
    。此過程甚為費時,且無可避免需動用大量土地。

    與內地的聯繫

    (d)鑑於必須從地區層面出發處理海水水質的問題,政府當局一直與內地
    處理環境事務的有關當局保持密切聯繫。這方面的聯繫主要透過粵港環
    境保護聯絡小組進行。當局會繼續利用這些聯繫,研究是否可以採取聯
    合行動解決海洋環境問題。

    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

    (e)在海底多處地方設置排污口的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必須加入生物去除
    營養鹽的程序,且須佔用較多土地。(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利用圖文投射器展示一幅從空中俯瞰一所位於東京的生物處理廠的圖片,
    以說明此類處理廠須佔用的土地面積。)

    最差的情況

    (f)當污水經排污口排入大海時,將會向四周擴散及上升,直至其浮力在
    初始稀釋區得到中和為止。初始稀釋區通常指排污口所在位置的50至100
    米範圍內。水質數學模型研究的結果顯示,在初始稀釋區內或離該區不遠
    之處的海水水質,皆能符合所有有關有毒污染物的準則。環境的轉變對於
    初始稀釋區並無太大影響。

    (g)水質數學模型研究的結果又顯示,儘管在採用第1及3組方案後,溶解
    氧的水平會下降,但下降幅度將相當輕微,而且僅會在潮濕季節期間於
    有限區域內出現。水柱及近海床之處的溶解氧水平均能符合有關準則的
    規定。若對水柱溶解氧水平作一段短時間的觀察,當可發現溶解氧的最
    低水平稍縱即逝,而且從不低於每公升3毫克的水平。該等最低水平只
    能在極短時間內觀察得到,而且在全年內只有少於一成的時間會出現此
    種情況。水質指標已把此種在有限時間內出現的變動計算在內。因此,
    此種情況應不會對海洋生物構成問題。倘市民大眾希望採取較審慎的做
    法,當局可考慮進行較高程度的生物處理。

    數學模型

    (h)政府當局一直採用被認為屬最佳模型研究科技之一的丹麥水力研究所
    數學模型科技。有關數學模型研究結果的報告將於短期內備妥,以供各
    界查閱。

    廢物管理

    (i)現時的預計成本是根據所產生污泥會以焚化方式處置此項假設計算出來
    。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現正進行另一項有關管理全港產生的污泥的
    研究。該項研究預計可於1999年2月完成。不論選用何種污水處理方案,
    均會產生數量龐大的污泥,此問題必須分開處理。

19.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回應主席時證實,當局會就化學強化一級處
理工程提供後備的水泵系統。化學強化一級處理基本上是一套物理系統,生物處理
系統則依賴有機生物體運作,牠們對負荷量驟增的反應相當敏感。一般而言,進行
化學強化一級處理的中央污水處理廠在龐大水流量帶來的穩定性支持下,所構成的
風險亦較分布式生物處理系統為低。

20.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第(c)段指出,新的香港排污計劃專家組於1998年7月成立,
並已於1998年8月召開首次會議,一位議員質疑中港雙方能否藉此就環境影響評估
研究的詳細安排進行充足的意見交流。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回應時
指出,雖然新的專家組在1998年7月才成立,但自1995年起,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一
直有就該項研究的詳細安排進行廣泛討論。內地專家自始即已參與有關的研究工作
。這些專家均由內地政府提名,並以官方代表的身份參與有關討論。雙方過去曾先
後舉行4至5次會議,討論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工作。顧問公司提交的報告亦已送交內
地專家,以供研究及討論。他們對於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方法及方向表示贊同,並
同意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在技術上是可靠的。在1998年8月舉行的最近一次會議上
,雙方曾討論和可接受方案的比較及評估有關的第2號工作文件("Working Paper
No.2")。該份文件稍後將會分別存放於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環保署圖書館
及其他地方,供有興趣的人士借閱。當局向議員保證,有關方面在過去兩年間一直
有和內地環保當局進行討論,並根據議程所列事項和對方交換有關的報告。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上述的第2號工作文件,以便存放於立法會秘書處,供
議員參閱。)

21.議員要求當局提供資料,簡介在該4組方案下所須進行的各項地質測量工作。規
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這些測量工作屬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第2部分,將
會在選定理想的方案後進行。雖然當局已掌握不少有關南丫島地質狀況的資料,但
在進行詳細設計時仍須作進一步的研究。議員在跟進此事時關注到進行詳盡地質測
量所需的時間。倘不能就該4組方案取得有關地質狀況的詳細資料,選定方案在工
程方面未必可行。當局在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時曾遇到廣泛的工程
問題,議員擔心在進行第II期工程時亦會遇到類似問題。渠務署總工程師(策略性
污水排放計劃)回應時表示,本地實際上已有成功興建深海隧道的先例。策略性污
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的臨時排污隧道已經落成,該隧道全長1.7千米,直徑5米,
建於維多利亞港西面約100米水深之下。在興建第I期工程6條污水轉送隧道時出現
的有關問題,是由於原來的承建商拒絕按照合約條款展開有關工程所致。困難之處
並非在於地質狀況不利進行該等工程。政府當局事前已進行廣泛的實地研究,並在
設計隧道時同時考慮研究所得結果。在該6條隧道中,有兩條出現滲漏的情況。承
建商沒有採取行動,以限制該兩條隧道入水量的方法全力進行有關工程,反而選
擇全面停止該6條隧道的工程。最後,政府當局別無他法,唯有在1996年12月收
回建築地盤,並就有關工程重新進行招標。隧道工程因此出現嚴重延誤,其成本
亦大幅增加。渠務署總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補充,現時有多種證實有效
的工程措施,可限制隧道在施工期間的入水量,這些措施通常涉及在展開工程前
進行灌漿工作。現時,該6條隧道的興建工程已進行得如火如荼,分別由3間新承
建商各自負責兩條隧道的工程。各條隧道均處於不同的施工階段。從外國及本地
經驗所見,政府當局深信各條隧道定能順利落成。

22.關於在甄選方案時所採用的準則,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
在收到各方意見後會作出評估。與此同時,政府當局必須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
進展符合學術界人士及技術專家訂定的標準,而且就成本作出的假設亦可為人所接
受。政府當局會根據社會人士給予的指引決定應採用哪一方案,但最終決定仍得由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

23.在主席的指示下,秘書讀出一份由吳清輝議員及蔡素玉議員聯名提交,內容和他
們對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的看法有關的意見書。(該意見書(立法會CB(1)288/98-99(01)
號文件)已送交議員參閱。)

24.議員認為有必要在1998年10月26日上午8時30分舉行第3次會議,進一步討論各
組方案的經常費用、地質狀況測量工作,以及其他可供選擇方案的可行性,特別是
有關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的方案。

25.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下次會議舉行前提供下述資料 --

  1. 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的第I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與內地
    有關當局進行聯繫的詳情,以及對方作出的回應,特別是關於採用中
    央污水處理系統還是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的問題;

  2. 該4組方案的預計經常費用,並估計在各組方案下,住宅和非住宅用
    戶繳付的排污費的增幅;

  3. 分別和該4組方案有關的地質測量工作,特別是進行此等測量工作的
    時間及程序;及

  4. 就是次會議席上提交的意見書作出綜合回應。
II.其他事項

26.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