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77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立法會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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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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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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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缺席委員 :
陳智思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V及VI項的討論
-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 栢嘉禮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莊誠先生
- 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
- 區偉光先生
-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 發展及策劃總經理
- 張中強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 黃耀錦先生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 劉美明博士
應邀出席者 :- 力的聯盟
- 地球之友
- Eric WALKER先生
- 綠色南丫島
- 梁詠雩小姐
- 長春社執行委員
- 何小芳女士
- 長春社公共事務主任
- 陳慧華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388/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5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1998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與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舉行非正式會
議後,在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上討論"辦公地點及公眾場所
的室內空氣污染情況研究"。
(會後補註:主席建議在下次例會的議程加入"大嶼山的自然環境保育策略"的議題
。)
III. 1998年10月26日會議的續議事項
3.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因應議員在1998年10月26日會議上就策略性污水
排放計劃提出的要求,答應 --
- 就提供對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進行討論的會議的紀要供議員參閱一
事,徵詢內地有關當局的意見;
- 提供有關中央污水處理系統及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的比較的最新資
料;及
- 提供資料,說明當局計劃如何實踐庫務局局長所作承諾,使當局及
污染者在2001至2002年度平均分擔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及維修費用
。
4.關於蔡素玉議員提議在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一事,主席表示較佳做
法是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後,才決定日後的工作路向。梁智鴻議員對於成立小組
委員會研究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一事有所保留,因為這是事務委員會不少委員同
感關注的事項。梁議員表示,由於預計有多條重要的條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議員在決定是否成立小組委員會時,必須審慎考慮是否有此必要及所涉及的工
作量。議員同意在接獲當局的回覆後,如認為有需要再就此事舉行會議,則會由
事務委員會跟進。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作出回覆的文件已隨立法會CB(1)513/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IV.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5.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V. 由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在南丫島興建新的發電設施的建議
與力的聯盟的代表會晤
(立法會CB(1)430/98-99(01)號文件 -- 力的聯盟提交的呈請書;立法會CB(1)430/
98-99(02)號文件--地球之友提交申訴專員公署的意見書;以及立法會CB(1)430/
98-99(03)號文件--長春社提交的意見書)
6.身兼力的聯盟發言人及地球之友代表的Eric WALKER先生應主席所請發表意見
。他表示至2006年時,本港有不少舊發電設備將會停用,以及改建新的發電設施
。他強調,有關能源策略的決定對後世影響深遠。據WALKER先生所言,能源政
策的問題在於政府當局提供不當的誘因。管制計劃一直對電力過剩給予鼓勵,但
卻沒有盡力節省能源。他促請當局修改其能源政策。
7.WALKER先生繼而簡述地球之友就經濟局在管理電力管制計劃上行政失當一事
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的內容,並表示投訴書的附件篇幅冗長,其文本已存放於立
法會秘書處供議員參閱。他告訴議員若干海外國家在處理能源規劃事宜方面的做
法,當中已顧及環境保護、經濟效益及創造就業機會等各方面的需要。
8.綠色南丫島的代表梁詠雩小姐對於在南丫島興建新發電設施及焚化爐的建議提
出反對。她表示,作為南丫島一名關心社區問題的居民,她基於下述因素反對該
建議 --
- 南丫島是香港剩餘的數個綠化地帶之一。島上未受破壞的自然景色
向來是最能吸引遊客及當地居民之處,因此,當局應盡量保護當地
的自然美景。建議的發展計劃將會對該地造成不良的環境影響;
- 從規劃的角度而言,當局應保持南丫島作為一低密度發展區。建議
中擴建發電廠的計劃,會破壞島上大部分居民聚居的榕樹灣的寧靜
環境。興建焚化爐的建議亦會導致區內出現污染問題;及
- 當局並未就建議的發展計劃向南丫島居民作出適當的諮詢。規劃過
程必須有更高的透明度,以便島上居民了解事態發展。
9.長春社的代表何小芳女士表示,長春社相信政府並無充分理由,批准香港電燈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燈")在南丫島興建新的發電設施。她表示經濟局局長並沒
有公布修訂後的電力需求預測,以證明的確有需要興建新的發電設施。在經濟
不景的情況下,本港以至內地的用電需求均有所減少。長春社籲請政府當局及
廣東省透過互相供電及系統規劃,將兩地的供電系統合併。如此一來,香港既
可利用廣東省目前的過剩電量、亦可盡量利用廣西及貴州兩地較便宜及更環保
的以水力發出的電力,更可在粵港兩地選擇範圍更廣的可行地點物色興建新發
電設施的選址。假如以這個更廣闊的視野處理有關問題,長春社質疑是否有必
要在南丫島興建新的發電設施。
10.何女士又表示,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的發電系統既可生產過剩
電量,那麼,假如聯網系統證實可行,便有充分理由押後處理港燈興建新發電
設施的建議。長遠而言,香港應採用開放、具競爭力及環保的供電系統。此外
,由於獲委聘研究港燈的增建發電機組建議及1998至2003年建議財政計劃的顧
問與港燈之間向有聯繫,何女士對有關的顧問會否以公正的態度進行研究表示
懷疑。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355/98-99(03)號文件)
11.李永達議員查詢新發電設施的規劃標準及電力公司的後備電量,經濟局首席
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港燈預測在2003年的備用容量率將為20.6%。每一年的
備用容量率均有不同。
12.李永達議員進一步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何以在管制計劃協議的中期檢討中採
用30%作為備用容量率,而非地球之友在其意見書中所述的25%的國際標準。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30%後備電量此項標準是當局與中電及港燈在進行
中期檢討時磋商所得的結果。當局認為在本港訂定此一水平的後備電量是合理
的安排。他進一步澄清,25%後備電量並非一項國際標準,因為各國的備用容
量率均有不同。
13.李華明議員關注到如需興建聯網系統,應由哪一方負責提供資金。經濟局首
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在政府進行的電力供應公司的聯網系統及競爭情況的
顧問研究(以下簡稱"顧問研究")中,會對香港發展聯網系統及進行競爭方面的長
遠前景進行研究,在一段時間後可帶來若干根本的改變。政府當局在完成顧問
研究後,會邀請公眾人士就顧問報告發表意見。當局會在1999年發表政策說明
書。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答應向議員提供顧問研究的職權範圍。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有關本港電力供應商聯網和競爭情況的研究概要,
該份概要已隨立法會CB(1)770/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4.主席查詢現有聯網系統3條組成電纜現時的負載量若干,以及需要額外鋪設多
少條電纜,才可免除在南丫島興建新發電設施的需要。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發展及
策劃總經理回應時表示,該3條電纜各有240MVA的負載量,總負載量為720MVA
。南丫島發電站現時的發電量是3 305兆瓦。
15.Eric WALKER先生指出,負載量達到720MVA的現有聯網系統,應可在中電和
港燈之間進行轉輸電力的工作。一直以來,聯網系統的費用均由電力用戶承擔。
他表示,中電在經濟事務委員會1997年2月17日會議上證實,把中電在龍鼓灘發
電機組生產的電力出售予港燈是可行的,即使沒有額外鋪設橫越海港的電纜亦然
。然而,電力公司在衡量是否需要興建新發電廠時,並未將使用聯網系統一事納
入考慮範圍。換言之,電力公司使用聯網系統以降低其日常經營成本,但在進行
後備電量需求的評估時卻將之拋諸腦後。
16.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中電雖認為現有聯網系統可用作轉輸電力
予港燈,港燈及經濟局的顧問亦有對此作出研究。政府當局得出的結論是,現
有聯網系統的負載量不足以應付長距離的電力轉輸。倘不欲令港燈供電系統的
可靠性受到損害,便需要額外興建聯網系統,以達到把中電的電力轉輸至港燈
的目的。
17.李永達議員注意到先前進行的一項研究工作指出,興建新聯網系統需耗資4.68
億元。他詢問從衡工量值的角度而言,上述費用和興建新發電設施的費用比較之
下將有何結果。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當局就中電在截至2005年的一段時間
內電力過剩的問題尋求解決方法時,已對轉輸電力是否可行及興建額外聯網系統
的費用進行研究。所得結論是轉輸電力並非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案,最佳方法是
押後興建中電在龍鼓灘發電廠第7及8台發電機組,當局其後亦已採取此項措施。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上述安排不應與現時就聯網系統及競爭情況進行的顧
問研究混為一談,該項研究的目的是從一個更長遠及更廣泛的角度,探討聯網系
統是否可行及可能對電力用戶帶來的效益。
18.議員關注到建議的擴建發電廠計劃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署理環境保護署
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回應時解釋,港燈已進行第I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作為
地盤選址研究的必要部分。研究結果證實擴建南丫島發電廠是在符合環境標準方
面最可取的方案,並指出可藉著實施嚴格的污染管制措施,對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作出紓解。除了煤以外,天然氣亦被確定為可用作發電的燃料。研究結果已提交
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研究。港燈的顧問現正就擴建南丫島發電廠的建議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研究。是項研究必須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訂的法定規定進行。
研究工作預計可於1998年11月底或之前完成,研究結果將會提交環境保護署(以
下簡稱"環保署")研究,並會供公眾查閱及給予他們一個月的時間,以便發表意見
。
19.綠色南丫島的代表梁詠雩小姐對於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表示關注,因為
港燈聘用本身的顧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她籲請環保署擔當監察的角色,
確保以公正無私的方式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並詢問是否可能委聘獨立顧問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20.署理環保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回應時向議員保證,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
究方面的透明度甚高。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每項環境影響評估
研究均須由跨部門的環境問題管制小組審核。研究結果會提交由社會各階層包
括綠色團體的代表組成的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此外,在有關計劃獲得批准以
便著手進行前,必須先經過法定的諮詢過程。政府當局認為如環境影響評估研
究由有關計劃的倡議者負責進行,應不會出現任何利益衝突。
21.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時答應就力的聯盟各代表提交的意見書作出書面回覆。
22.由於經濟事務委員會訂於1998年11月10日會議上討論電力供求的問題,主席
建議邀請綠色團體的代表出席該次會議,以便他們可在會議上發表意見。
(會後補註:主席的建議已轉交經濟事務委員會的秘書,以作跟進。)
VI. 減少廢物綱要計劃
(立法會CB(1)430/98-99(04)號文件)
23.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應主席所請,闡述《減少廢物綱要計劃》中
各項重要事項。他表示,政府當局根據就1997年5月發表的《減少廢物計劃(初稿)
》進行公眾諮詢的結果,制訂《減少廢物綱要計劃》。《減少廢物綱要計劃》就
未來10年的減少廢物工作訂定概括的政策架構,以及就日後的工作方針向當局及
社會人士提供指引。環保署內部已成立資源回收組,該小組正在擬備一份資源文
件,以便就各項必需推行的計劃提供詳細資料,以及提供有關該等計劃的成本及
效益的最新資料。該份資源文件可於數星期內備妥,供對此感興趣的社會各界人
士取閱。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強調,倘不改變人們現時製造廢物的
習慣,在2016至2045年一段時間內,除了現有的堆填區之外,可能需要把額外
860公頃土地闢作堆填區。鑑於香港土地資源有限,物色新堆填區用地實在非常
困難。《減少廢物綱要計劃》的目標是藉著把廢物再用、循環再造及焚化,至
2007年時把運往堆填區的都巿固體廢物減少58%。此舉可將現有堆填區的使用期
由2015年延長至2019年。
徵收廢物處理費用
24.最近有傳媒報道指政府當局打算徵收廢物處理費用,議員對此表示關注,並
擔心此項收費會對市民帶來何種影響,尤其是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議員注意
到《減少廢物綱要計劃》中曾提到利用稅務及財政措施,作為鼓勵巿民減少製
造廢物的可行方法。就此,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是否已制訂任何計劃,就處理家
居廢物徵收費用。陳榮燦議員指出,鑑於難以準確評估個別家庭製造的廢物數
量,實施廢物處理收費系統的行政費用將相當高昂。他對於此一系統能否有效
減少廢物表示懷疑。蔡素玉議員表示,當局在決定應否徵收廢物處理費用時,
必須同時考慮非法棄置廢物的問題。
25.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直利用不同方法
推行其環境政策,包括進行教育、宣傳,以及採用"污染者自付"及"用者自付"的
原則。《減少廢物綱要計劃》的10年計劃首先會把重點放在教育、宣傳及提高
巿民對減少廢物及廢物循環再造的意識。儘管徵收廢物處理費用不能阻止巿民
製造廢物,但提供財政上的誘因當可鼓勵巿民減少製造廢物。署理規劃環境地
政局副局長(環境)澄清,正如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在1998年11月5日發表《減少
廢物綱要計劃》時所指出,當局現時未有任何具體計劃,徵收處理家居廢物的
費用。
26.儘管政府當局保證現時並未訂定任何具體計劃以徵收處理家居廢物的費用,
部分議員對於當局在短期內或長遠而言有可能徵收該項費用仍感關注。署理規
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由於當局現時正就設立新的政策局,以
取代兩個臨時巿政局在處理廢物方面的職責此項建議進行討論,當局沒有可能
在2000年前實施徵收家居廢物處理費用的政策。《減少廢物綱要計劃》訂定了
中期及長期的計劃,以便採取更積極及更有效率的方式,推行各項減少廢物策
略。當局正在研究以各種方法充分利用巿場力量、提高收集廢物的效率、減低
所涉成本,以及盡量利用私營機構的參與,這方面的工作包括推行私有計劃、
把工作外判及轉為公司經營。當局會以按部就班的方式實施該等措施。政府當
局暫時會集中進行教育及宣傳方面的工作,藉此爭取巿民投入減少廢物的行動
。徵收費用是當局將會考慮的問題之一,但並非在優先處理之列。署理規劃環
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補充,廢物管理並非免費,有關費用最終需由社會承擔
,問題是以甚麼方法支付此等費用。直至目前為止,當局仍未就徵收家居廢物
處理費用作出決定。
《減少廢物綱要計劃》的涵蓋範圍
27.對於議員作出評論,指政府當局缺乏全面及綜合的管理廢物政策,署理規劃
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當局採取概括性的做法,鼓勵社會各界人
士減少製造廢物。《減少廢物綱要計劃》已列明巿民大眾及私營機構在減少廢物
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在這方面,當局會發動工商界人士採取積極的行動。此外,
《減少廢物綱要計劃》亦力圖尋找在廢物循環再造方面的營商及就業機會。
減少廢物
28.關於政府當局根據什麼準則訂定減少都巿固體廢物的目標,署理規劃環境地
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並無任何科學化的準則可供訂定需要減少的目標廢物量
,因為這會因應不同社會的需要而各有不同。環保署助理署長告知議員,當局在
1989年制訂《廢物處理計劃》時,每人每日平均製造0.86公斤廢物。至1997年時
,此數目已增至1.04公斤。某個地區所生產的廢物數量與該地的富裕程度息息相
關。在1998年,本港約30%的都巿廢物被回收作循環再造,餘下的70%則棄置於
堆填區。當局希望藉著沿用現有方法,再配合焚化處理及實施避免廢物產生計劃
,可達到在2007年把預計需棄置的都巿固體廢物進一步減少40%的目標。此等措
施可在2007年把需要棄置的都巿固體廢物的總數減少58%。表2.1所載的減少廢物
目標雖非根據科學化的準則訂定,但卻是參考其他國家採用的減少廢物措施的成
效而編製的。當局回應議員時答應提供資料,說明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訂定減少廢
物的目標,以及會採取何種方法達到該目標。
廢物回收及循環再造
29.關於政府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訂定《減少廢物綱要計劃》表3.1所載各類廢物
的可回收數量目標,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解釋,目標數量是顧問公
司在若干年前提供的資料,該等資料可能已經過時。不過,這些數字是衡量可回
收廢物量的有用指標。當局現正就都巿固體廢物的回收及循環再造進行全面的研
究。至於回收家居塑膠製品方面,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
當局希望盡量提高塑膠製品的循環再造比率。焚化雖非減少塑膠廢物的最佳方法
,但卻是可行方法之一。環保署現正研究規定塑膠品製造商在其製品加上標籤以
便循環再造的建議。環保署助理署長補充,表3.1第4欄所載的是技術上可再造量
,而非目標回收量。
30.劉健儀議員指出,提高可循環再造物料尤其是塑膠製品、可堆肥物及紙張的
回收率,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因為此舉可大幅減少需棄置於堆填區的廢物。她
強調當局有必要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將廢物循環再造。其他議員對她的意見亦
表認同,他們均同意當局或需提供若干形式的資助,以便對循環再造業作出援
助。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的政策是不會向任何個
別行業提供資助。巿場力量應可決定哪一類廢料是進行循環再造方面最有利可
圖的物料。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廢料,其回收率亦較高。環保署助理署長補充
,廢卡紙板的回收率比廢紙高,是因為前者可以較佳價錢出售。當局現正研究
採取各種方法,促進廢物的循環再造。當局已採用短期租約的方式將土地出租
予廢物再造業,作為向該行業提供的援助。當局亦推行各項措施以方便進行廢
料回收,力求把廢物再造業的經營成本盡量減低。舉例而言,當局已要求兩個
臨時巿政局把學校廢紙收集運動中收集所得的廢紙,免費運送往廢紙再造工廠
。與此同時,部分公共屋邨亦以分類方式收集廢紙、塑膠製品及鋁罐,以方便
進行回收。
棄置拆建廢料
31.關於棄置拆建廢料的問題,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社會人士
須面對難以作出抉擇的局面。處理該問題的最佳方法是減少製造拆建廢料。然而
,鑑於本港正不斷重建舊式樓宇,減少製造拆建物料的工作將極難進行。當局考
慮延長樓宇的使用期,作為長遠的解決辦法。由於大部分拆建廢料屬適合作填海
用途的惰性物料,因此將不會棄置於堆填區。目前,拆建廢料已用於進行填海、
平整土地,以及修復早期的石礦場。當局會繼續提供位置便利的躉船轉運站,以
方便棄置拆建廢料。未來10年產生的公眾填料,應可為多項填海及平整土地項目
所吸納,但往後棄置拆建物料的工作將變得愈來愈困難。
廢物焚化
32.何鍾泰議員關注堆填區接收能力耗盡的問題,以及可利用回收及循環再造作
多大限度的減少廢物工作。他籲請政府當局盡早引入高科技的廢物焚化能源回
收技術,以便有效縮減廢物的體積。
33.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感謝議員對廢物焚
化能源回收技術的支持。當局將主要依賴焚化處理,對廢物數量作大幅度的縮
減。當局正在進行一項有關焚化處理的顧問研究,研究報告可於數個月後公布
。初步結果顯示在本港進行廢物焚化能源回收是可行的。然而,預計在物色興
建焚化設施的適當用地方面會遇到困難。顧問公司已對4個地點進行研究,該4
個地點分別位於南丫島、將軍澳及屯門(兩個)。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
境)補充,焚化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廢物而非發電。
34.梁智鴻議員表示,立法會議員一向支持利用焚化方式處理所有類別的廢物,
只是政府一直以拖沓的態度處理此問題。
35.主席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在訂於1998年11月12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上,將
繼續討論《減少廢物綱要計劃》。議員同意集中討論把廢物循環再造的問題。
(會後補註:按照主席的指示,該次特別會議押後於1998年12月8日舉行,屆時
廢物再造業的代表亦會應邀出席會議。)
VII. 其他事項
36.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