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78/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1

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23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何承天議員
李柱銘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盧錦欣先生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冼柏榮先生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陳永生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政策及安全)
潘明高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公營房屋)
陳佩珊小姐

建築署副署長
關柏林先生

屋宇署副署長
鄭偉達先生

署理屋宇署助理署長
陶秉先生

署理土木工程署助理署長(土木)/港口
陸復文先生

房屋署副署長(建設)
貝德思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代表
譚天放先生

香港建造商會

秘書長
陳永桐先生

環保小組主席
石雨明先生

香港城市大學建築系
王中介先生
高秀峰教授
減少廢物委員會

主席
高保利先生

委員
潘智生博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卸置拆建物料的管理工作

與建造業私營機構的代表會晤
(立法會CB(1)1734/98-99號文件)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下稱"地產建設商會")的意見書已於會議席上提交(請參閱於會後送交議員參閱的立法會CB(1)1761/98-99(01)號文件)。

2. 譚天放先生表示,地產建設商會原則上同意,對產生過多拆建物料須加以管制。然而,當局必須清楚識別及確定廢物的來源及數量。關於地產建設商會提交的意見書,他解釋,拆建物料可分為4類,分別由拆卸工程、地盤平整及挖掘、物料損耗及裝修工程產生。就裝修廢料而言,譚天放先生強調,遷出有關物業的租客/業主須負責恢復物業的原貌,並卸置所產生的裝修廢料。他表示,倘實行"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並就卸置廢物徵收費用或稅款,便應一視同仁,而非僅以建造業為實施管制的對象。他支持檢討現行的建築物法例,俾能配合拆建物料循環再用及再造的最新科技。

3. 香港建造商會(下稱"建造商會")代表陳永桐先生表示,建造商會支持政府利用惰性拆建物料作公眾填料,以及設立拆建物料分類設施的策略。事實上,這正是建造商會於1993年委託香港理工大學進行研究的報告中提出的主要建議。建造商會知道本港嚴重缺乏公眾填土區,因而為堆填空間帶來不少壓力。因此,建造商會促請政府當局實施卸置拆建物料的管理策略。關於建造商會提交的意見書中第2.2至2.6段,陳永桐先生表示,當局應規定發展商在工程規劃中加入卸置廢物計劃。在合約中應清楚訂明卸置拆建物料的準則。為有效推行卸置廢物計劃,建造商會建議實施"在工地進行分類的計劃"及"支付卸置拆建物料費用"的措施,規定發展商預留工作區供承建商進行廢料分類工作,並訂明承建商可獲支付妥善卸置拆建物料的費用。此等建議可為承建商提供妥善管理廢物的輔助設施及誘因。減少廢物計劃應包括多方面事宜,例如更改物料成分規格及避免物料過剩。長遠的解決辦法是盡量減少廢物。陳永桐先生在結束其講解時強調,單單實施堆填區收費計劃既不能減少拆建物料的產量,亦無助將廢物轉而棄置於堆填區以外的地方。此外,堆填區收費過高將會鼓勵隨處非法傾倒泥頭的活動。

4. 何承天議員認為,發展商可在建造合約中訂明禁止使用不可循環再用的木製模板,以協助減少拆建物料的產量。由於此舉令發展商須支付額外成本,他請地產建設商會就發展商對卸置拆建物料問題的態度提出意見。

5. 譚天放先生回應時表示,拆建物料過多的問題並非由意外產生。發展商必須斥資購買建築物料,而其中部分物料,尤其是為確保安全而帶進工地內使用的臨時物料,將無可避免地會被當作廢物棄置。雖然發展商樂意協助減少拆建物料,但他們必須尊重承建商的行事方式。由於拆建物料是建造過程中重要的一部分,他促請政府當局及建造業人士檢討現行的建築物規例及傳統的建造方法。

6. 何承天議員表示,現時已有新的建造程序可有效減輕物料的浪費情況,例如在外國廣為採用的乾砌牆系統。然而,採用此等程序會令建築成本增加。除非發展商及承建商願意在此方面作出投資,否則將難以改變傳統的建造方法。

7. 建造商會代表石雨明先生表示,該會一直接納承建商有責任減少廢物,而且向來積極參與減少廢物委員會的工作。事實上,不少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工程均採用可循環再用的金屬模板,而非木料製成的模板。除了採用可以循環再用的物料外,另一減少廢物的方法是採用劃一尺寸的圍板,以便在其他建築地盤可使用同一套圍板,從而減少廢物。石先生表示,在合約內應訂明必須使用可循環再用物料的規定。

8. 地產建設商會代表譚天放先生表示,發展商願意在可循環再用物料方面作出投資。然而,在許多情況下,由於未能及時在其他建築地盤使用該等物料,有關方面只好將此等物料棄掉。劃一建築物料的尺寸並不容易,因為承建商可選擇其適用的建築物料。

9. 何鍾泰議員表示,建造業應盡力減少採用濕式建造法,並盡量利用可循環再用的物料。他請業內人士就工地內設立拆建物料分類設施表達意見。石雨明先生表示,建造商會認為政府應採取更多措施,鼓勵人們把拆建物料分類及循環再造。此外,亦有需要在大型建築地盤設立中央分類中心,因此舉有助進行回收程序。關於盡量減少採用濕式建造法一事,譚天放先生表示,房屋署在此方面已有所改善而採用預製方法進行建造工程。其他私營承建商亦嘗試使用更多經過改良的建造方法。何鍾泰議員要求地產建設商會及建造商會鼓勵其會員更多採用乾式建造法。

10. 李柱銘議員察悉新落成物業的業主普遍會將室內設備拆除以重新進行裝修,並對此感到關注。此舉會製造大量裝修廢物。他認為倘發展商以不同價錢為新住宅單位的買家提供不同的室內設備選擇方案,此種浪費情況應可避免。何承天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業主應有權選擇其單位內所用物料的種類。

11. 譚天放先生回應時表示,現時大部分新的私人發展物業均配備齊全的廚房及衞生設施,只要把單位內的客廳及睡房加以裝修,便可以入住。部分發展商會提供不同的地板材料,以供選擇。陳永桐先生表示,現行的建築物規例規定,單位內必須提供基本設備,例如門及衞生設施。由於該等設備並無劃一規格,因此在大部分情況下均無法循環再用。

12. 劉慧卿議員表示,為有效減少拆建物料,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盡量對舊有建築物進行翻新,而非將之拆卸。譚天放先生同意,除非有關樓宇的狀況已到了無可修葺的地步,否則不應將之拆卸。陳永桐先生表示,由於受建築物的設計所限,有關方面未必一定可以作出大規模的改動,以符合最新的規定及標準。這正是需要拆卸舊有建築物的原因。石雨明先生補充,屋宇署現正制訂多項措施,透過較佳的維修保養延長建築物的使用期。

13. 關於地產建設商會及建造商會提交的意見書,李永達議員對於該兩個組織在尋求有關問題的解決方法方面有欠積極表示失望。他表示發展商及承建商不應逃避責任,並應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協助減少拆建物料的產量。他支持向承建商提供減少拆建物料的誘因。

14. 石雨明先生表示,現行招標制度以定價為基礎,因此,除非在合約內訂明必須使用可循環再用的物料,否則承建商均傾向採用較廉宜的物料製造圍板及棚架。推行卸置廢物計劃,指明須予採用的可循環再用物料的類別,將有助減少廢物。

15. 譚天放先生表示,發展商通常不會指明是否必須採用可循環再用的建築物料。此事將交由承建商酌情決定。他指出,某些類別的可循環再用物料在使用方面會有困難,例如易被腐蝕的金屬模板。

16. 劉健儀議員要求取得地產建設商會建議實施的誘因/獎勵計劃的詳情。她記得減少廢物委員會於1999年6月11日舉行的上次會議席上曾經表示,建議的堆填區收費僅佔建築成本的一小部分。她質疑地產建設商會何以反對實施堆填區收費,並詢問如推行誘因計劃,該會會否認為收費制度可以接納。

17. 譚天放先生表示,地產建設商會支持對卸置拆建物料實施管制,但認為任何堆填區收費制度均應適用於所有行業。在實施堆填區收費制度前,政府必須評估其帶來的影響,因為部分成本將轉嫁到市民身上。他認為減少廢物的工作人人有責,不應完全由建造業承擔。

18. 石雨明先生表示,建造商會支持實施堆填區收費制度。然而,收費水平不應過高,否則會出現隨處非法傾倒泥頭的問題。此外,當局亦須訂定其他措施,減少拆建物料的產量。倘在合約內加入若干經濟誘因,將可促使承建商減少廢物。

與香港城市大學建築系的代表會晤
(立法會CB(1)1734/98-99(03)號文件)

19. 王中介先生利用投射器闡述其就拆建物料的循環再用進行研究的結果。他表示在現有技術下,可以循環再用的拆建物料僅得40至50%。然而,長遠而言,可循環再用的拆建物料數量可達到90%,但在此方面必須配合新的技術、政策、建築標準及方法,以及各方面的合作。其研究結果顯示,將三合土回收再造是解決拆建物料卸置問題的可行方法。在1999年上半年產生的拆建廢物約有350萬公噸,其中半數是三合土瓦礫。此類三合土可再用作興建樓宇、築路及築橋。根據其研究結果,興建125幢各有200個單位的建築物,將可用掉上述數量的三合土的一半。他補充,本港建築物的設計在結構上相當安全。本港採用的風荷載守則就建築物的設計訂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如放寬風荷載守則,建築成本將可減低約10至20%。現有的若干技術可用以監察建築物的安全狀況,而該等技術亦可在本港使用。

20. 高秀峰教授繼而解釋拆建物料再造的技術事宜。他表示,部分拆建物料可經過多次再造以供循環再用。在許多已發展國家,將拆建物料再造是常見的做法。本港採用的竹製模板可循環再用8次。在國內,此類模板可循環再用的次數更高達40次。

21. 李永達議員就工地內的廢物分類工作及循環再用措施提出查詢,王中介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空間有限,在工地內把拆建物料分類未必一定可行。倘能在分類設施所在地的毗鄰之處製造預製物料,收效將會更大,而且更具成本效益。他察悉政府當局計劃最遲在2000及2002年,分別於將軍澳及柴灣設立拆建物料分類設施。

22. 主席對於上述有關拆建物料循環再用的研究結果是否適用於建造業感到關注。王中介先生表示,專上學院難以進行大規模的建造技術測試。現時,大部分私人研究撥款均批撥予製造業。他希望創新及科技基金可成為進行建造科技研究的撥款來源。

23. 主席表示建造科技未必會被視為創新科技,但此事可再作跟進。譚天放先生表示,地產建設商會支持由政府實施一項誘導計劃,鼓勵進行建造方法技術改良的研究。

24. 梁劉柔芬議員認為建造業需要率先採取行動,與學術界及政府合作制訂有助減少拆建物料及將此類物料循環再用的新建造技術。

與減少廢物委員會會晤
(立法會CB(1)1734/98-99(04)號文件)

25. 減少廢物委員會(下稱"減廢會")主席高保利先生表示,最新數據顯示每日產生的拆建物料數量達到33 000公噸,其中7 000公噸在堆填區卸置。該等數據完全公開讓市民參考,倘地產建設商會對該等數據有任何疑問,減廢會樂意提供有關資料以供參閱。現有公眾填土區在接收拆建物料方面的使用年期,僅截至2000年年底為止。與此同時,新界東南堆填區預料將於2005年被填滿。在堆填區卸置公眾填料將會造成嚴重的成本影響。根據政府審計署1997年2月的報告,在1991至1995年間,在堆填區卸置的建築廢物達到1 470萬公噸,所需成本為9億4,200萬元。高保利先生表示,他已分別致函財政司司長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達其對大量拆建物料卸置在堆填區的關注。由於在堆填區卸置公眾填料的成本為每公噸200元,將該等物料作填海用途的成本則為每公噸60至80元,因此,在堆填區卸置拆建物料實有違審慎理財的原則。他表示,解決公眾填土容量及填料產量失衡的問題的技術方法之一,是撥出部分地方作緩衝的物料儲存區,但在物色合適地點進行物料分類及其他工作方面卻有困難。

26. 高保利先生繼續按減廢會提交的意見書所載,解釋用以解決卸置拆建物料問題的短期及長期方法。他強調有必要與地下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及其他主要發展商進行高層次的磋商,冀能取得他們的合作,避免在堆填區卸置拆建物料。

27. 關於堆填區收費制度,高保利先生表示不少國家均有實行該制度,該制度更普遍被視為減廢工作的基礎。倘不實行堆填區收費措施,促使人們減少廢物及將廢物再造的誘因便不存在。新加坡的堆填區收費是每公噸285元,而英國的收費則為每公噸介乎220至300元,另加每公噸125元的堆填區稅項。至於加拿大,溫哥華的私營廢物收集商須繳付每公噸300元的費用,而艾伯塔的私營廢物收集商所須繳付的費用則為每公噸200元以上。此等國家均把堆填區收費視為減少廢物的誘因,而非增加收入的措施。

28. 潘智生博士表示,拆建物料現時大多被用作填海工程的填料。由於缺乏公眾填土區,故實有必要減少拆建物料並將此類物料循環再造。拆建物料可改造成次等的三合土集料,用作建設路基。他表示,香港的建築物規例對於建築物料成分規格作出極保守的規定。現時既無任何指引,指示人們如何將拆建物料循環再造,亦無接收再造木料及其他建築物料的市場。政府應嘗試制訂鼓勵將拆建物料循環再造的措施。他支持撥款進行建造科技研究,以協助將拆建物料循環再造及減少。他表示,在政府及私人發展計劃中採用組件式及預製式結構,將有助減少拆建物料。他希望建造業人士可更具環保意識,明白到有需要減少拆建物料。

29. 鑒於減廢會提交的意見書並無提及避免拆卸建築物的事宜,劉慧卿議員詢問減廢會可有任何統計資料,顯示政府工程項目產生的拆建物料所佔的比率。她又要求減廢會就政府在卸置拆建物料的監管工作上扮演的角色發表意見。高保利先生回應時表示,雖然對拆卸建築物施加管制能非常有效地減少拆建物料,但在實施管制方面卻困難重重。此事應由負責規劃工作的政府部門跟進處理。由於本港有大量未符標準的建築物,因拆卸建築物而產生的廢物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問題。為提高建築物的耐用程度及延長其使用期,應選用較佳物料進行建造工程。

30. 潘智生博士補充,在減廢會轄下成立的工作小組現正研究採用彈性的建築物設計,以方便日後進行改建工程,從而盡量減低拆卸建築物的需要。工作小組將會要求政府當局在建築物規例內訂定條文,給予建築物設計更大的彈性。

31. 關於由政府造成的拆建物料,高保利先生表示,由政府工程產生的拆建物料佔有一極大比重,因此,政府有責任採取措施,對卸置拆建物料作出監管。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1734/98-99(05)號文件)

32.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拆建物料本身並不構成任何問題,因為此等物料是城市發展過程中的自然產物。物料未獲妥善處理,才會產生問題。為解決有關問題,在設計建築物時應以盡量利用最少物料為上,而所選用的物料亦應為可以再用及再造的物料。學術界、建造業及政府當局已作出極大努力,務求制訂能夠有效監管拆建物料卸置情況的措施。政府當局打算訂定可將拆建物料再用的制度。當局將會提供足夠場地以供卸置公眾填料、設立分類設施及物色可供再造業使用的用地。他同意減廢會的意見,認為不應將堆填區收費制度視為增加收入的措施,而應將之當作鼓勵人們妥善棄置廢物的誘因。過剩的拆建物料應轉而撥作較具效益的用途,而不應當作廢物而棄置於堆填區。

33.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在所產生的拆建物料總數中,約有半數來自政府工程項目,有見及此,主席詢問政府如何協助減少拆建物料。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表示,就每平方米建成面積的三合土容積作出的比較顯示,政府建築物較私人建築物更具效益,兩者的差距達70%。至於鋼的容積,前者的效益亦較後者高出20%。政府一直致力縮減建築物料的數量。在未來兩年內,政府的發展計劃將達到頂峰。建築物的設計及品質控制將大有改善,以確保其耐用程度。在公共房屋單位的設計方面亦會加入若干彈性,其中包括使用活動的室內間隔。關於新租戶製造的廢物的問題,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表示這是當局主要關注的問題。房委會已推行一項試驗計劃,讓準業主選擇所用的建築物料。就該建議的受歡迎程度進行的調查顯示,有97%受訪者對該計劃表示滿意。

34. 關於在單位內僅提供基本設施,讓業主/租戶按照本身需要裝修其單位的建議,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表示,此項安排顯然存在問題,因為並非所有業主/租戶均希望裝修其單位。政府當局將須決定應否提供選擇,讓業主/租戶選用最基本的裝修或較講究的設備。房委會最近已通過一項環保策略,減少廢物是該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房委會將會增加進行建造業研究的撥款。至於屬房委會管轄的拆卸工地所產生的拆建物料,只有3%物料被卸置在堆填區,其餘物料則會循環再用或再造。政府當局回應主席時答允提供參考文件,說明房委會轄下拆卸工程所產生的拆建物料的循環再用情況。

35. 建築署副署長表示,建築署轄下建築地盤使用的木製圍板已全部由鋼板取代。同時,大部分工程的模板均會採用鋼模。當局在批出設計及建造合約時,不會以定價為唯一的考慮因素,而會同時考慮為減少廢物而建議採取的措施。建築署已訂定活動目標,以符合各項環境指標。該署亦正在研究各項減少包裝的措施,並要求供應商收回包裝物料。建造商會建議實施"支付卸置拆建物料費用"計劃,藉以向承建商提供財政上的誘因,從而實施廢料分類及卸置計劃。關於此事,建築署副署長表示建築署對該計劃有所保留,因為此項安排使政府須為私人建築工程提供津貼。他表示,議員提出向達到減少廢物目標的承建商給予獎勵的建議可予考慮。政府當局回應主席時表示會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以設計及建造合約方式批出的工務工程所佔的比率,以及該類合約的甄選準則為何。

36.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政策及安全)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的附件D,該文件載列管理拆建物料卸置工作的架構。他表示,工務局的職責是執行工務工程。該局致力減少所產生的拆建物料數量。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政策及安全)向議員扼述參考文件附件C的內容,該文件載列工務局為鼓勵將拆建物料再用及再造而採取的措施。至於建造商會建議實施的"支付卸置拆建物料費用"計劃,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政策及安全)表示當局已就該項計劃進行研究,但卻發現該計劃並不完全可行。由於有關計劃未能解決卸置拆建物料的問題,公眾填土小組委員會並未建議實施該計劃。

37. 劉慧卿議員要求當局澄清在堆填區卸置的拆建物料所佔的比率,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證實,在公共房屋大廈拆卸合約所產生的拆建物料中,僅得3%物料被卸置在堆填區。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補充,根據減廢會提供的數據,在所產生的拆建物料中,約有20%被卸置在堆填區。政府當局的目標是進一步減少在堆填區卸置的拆建物料數量。

38. 關於劉慧卿議員提出在工務工程中可否把較高比率的拆建物料循環再用的問題,建築署副署長表示,由於建築署執行的工程項目大多為建築工程,從拆卸工程產生的拆建物料所佔的比率並不高。他回應議員時表示,建築署會按轄下工程的性質提供有關的分項數字。

39. 關於減廢會建議把公眾填料運往鄰近的內地地區作土地填築之用,作為長遠解決方法之一,許長青議員詢問可有任何法例規管上述卸置工作,以及該項建議是否可行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他並不知道有任何對在內地卸置公眾填料實施的限制。本地承建商應諮詢內地負責有關工作的單位,就建議的安排進行磋商。兩地政府並未對該項安排進行研究,是因為由每一地方的行政當局自行處理在當地產生的廢物,已是一普遍獲得採納的原則。然而,倘內地需要該類填料,則可作出安排將有關填料運送往內地。

40. 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聲稱在使用三合土方面,公共房屋工程所達到的效益較私營房屋工程高出70%,至於在用鋼方面的效益則高出20%。關於此事,何承天議員詢問上述比較是否在同類工程的基礎上作出,因為公營房屋發展項目的規模較大,而且沒有劃一的地積比率。他詢問公共房屋是否一如私營房屋,按照《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的工作守則設計。他亦要求政府當局就現行建築物守則中有關風荷載的規定是否過於保守,以致有過多設計一事提出意見。

41. 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表示,香港科技大學及香港城市大學最近就建築物效能進行研究,並於1999年7月將研究結果送交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該項研究將公營及私營房屋的和諧式設計及康和式設計作一比較,方法是根據單位面積對同類房屋建設作出比較。公共房屋在使用三合土方面的比率,分別為建成樓面面積的17.2%及鋼筋的24.4%。房屋署副署長(建設)證實,公屋工程完全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42. 至於有關風荷載的規定,屋宇署副署長表示,一個由專業機構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現正檢討有關的規定。政府當局為審慎起見,有必要採取保守的做法,但亦容許因應有關風力影響的特別設計,對有關風荷載的規定作出若干變動。他同意有需要就減少廢物及達致其他環境指標,對有關風荷載的規定作出檢討。

43. 鑒於工務工程的規模及所產生的拆建物料數量龐大,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在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每一項撥款申請內加入資料,說明有關的工務工程計劃估計會產生的拆建物料數量,以及會為減少廢物及管理廢物採取何種措施。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指出,所有基本工程項目均須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在實施各項工程計劃時,承建商必須按照合約條款的規定,確保在公眾填土區妥善卸置拆建物料。他同意議員提出的建議是可行的。

(會後補註:要求政府當局證實上述安排會在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期開始實施的函件,已於1999年7月26日送交工務局局長。)

44. 李永達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研究新建公屋單位採用"空殼"概念之舉是否可行,因為為數約達50%的業主均會將房委會提供的新置衞生設施及其他設備拆除。他得悉屋宇署一直反對此概念,因為如採納該概念,即會為遵守《建築物條例》所訂規定造成困難。

45. 屋宇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屋宇署必須確保建築物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且符合適合居住的條件,然後才可發出佔用許可證。《建築物條例》訂明單位內必須裝有基本設備,故此,沒有衞生設備的單位不能被視為"適合居住",當局亦不能發出佔用許可證。建議的空殼概念比基本單位概念更進一步,屋宇署轄下已成立一工作小組,研究可否及如何在不致違反《建築物條例》所訂規定的情況下採納空殼概念。屋宇署副署長進一步指出,相對而言,私人房屋單位的新置衞生設備被拆除的問題不算嚴重。將新置衞生設備拆除的私人房屋單位業主僅得5至10%,但在公共房屋單位方面,此類業主的數目卻高達50%。

46. 李永達議員對於當局指問題不算嚴重不表贊同,因為香港每年均有為數不少的私人發展項目。他籲請當局因應業主拆除的新置衞生設備數量龐大的情況,檢討"適合居住的條件"的定義。主席同意李議員的意見,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較積極的減少廢物措施,並進一步研究空殼概念。

47.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當局將須試行空殼概念,以測試市民大眾對實行該概念的反應。當局必須審慎行事,因為實行該概念可能會引起若干混亂情況。倘試驗結果顯示該概念為市民大眾所接受,而又同時能夠減少廢物,政府當局會考慮加以採納。

48. 李永達議員澄清,他並非提倡在每一單位均採用空殼概念。業主應有權選擇是否需要在單位內提供衞生設備。建議的安排定能有助減少廢物。該項建議雖然可行,但必須得到屋宇署批准才可實施。

49. 屋宇署副署長表示,除有需要修訂法例外,實行空殼概念亦會造成若干技術困難。當局將難以確保單位內的衞生設備乃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裝設。工作小組須研究空殼概念的可行性及其影響,然後向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匯報研究結果,以供考慮。

50. 何承天議員認為應由發展商提供例如水管、廁所及洗滌槽等基本衞生設備。此等設備須裝置妥當,然後才可發出佔用許可證。然而,倘業主希望採用質素較高的設備,則可與發展商作出有關安排。他表示大部分業主均屬意在單位內裝妥基本的衞生設備,而未必接受衞生設備欠奉的空殼概念。

51.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公營房屋)表示,為解決裝修廢物的問題,當局可採取三管齊下的措施。有關措施包括 ??

  1. 由屋宇署轄下工作小組檢討空殼概念;

  2. 提高室內設備的質素,減低此等設備被業主拆除的可能性;及

  3. 為業主提供不同的選擇。

52. 高秀峰教授表示,空殼概念在80年代普遍應用於內地。此做法為房屋設計帶來較大的彈性。

53. 鑒於空殼概念的研究工作涉及多個政策局及部門,主席要求當局澄清由哪一政策局/部門主持有關工作。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規劃環境地政局負責制訂和減少廢物有關的政策。由於是否實施空殼概念,將須視乎社會人士對新的房屋設計的接受程度而定,規劃環境地政局將無法策導此等變化。屋宇署及房屋署根據所獲提供的數據完成有關情況的檢討工作後,規劃環境地政局會向議員作出匯報。

54. 議員認為各有關方面在制訂減少廢物措施時應加強彼此的協調及合作。他們察悉政府當局將於本年10/11月間提出全盤的堆填區收費計劃方案,供議員省覽。議員同意在暑假結束後進一步討論卸置拆建物料的問題。

II. 其他事項

5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