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65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立法會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26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梁智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徐茂志先生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彭樂民博士

環境保護署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徐浩光博士

渠務署
總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韓志強先生

環協顧問工程公司
貝浩維先生

環協顧問工程公司
祈百禮先生

環協顧問工程公司
麥嘉理先生

環協顧問工程公司
郭有德先生

濱海污水處置(香港)顧問有限公司
黃銘榮教授

應邀出席者 :

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

土木工程系教授
李焯芬教授

土木工程系教授
方漢平教授

土木工程系副教授
黃立人博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討論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的第I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立法會CB(1)354/98-99、CB(1)358/98-99及CB(1)365/98-99號文件)

與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的代表會晤

黃立人博士應主席的邀請,向議員闡釋意見書的重點,藉以扼述中央污水處理系統
及深海隧道的若干技術事宜。有關的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365/98-99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深海隧道在工程上是否可行

2.鑑於在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時遇到不少困難,部分議員對於興建深
海隧道及其運作在工程上是否可行感到關注。李焯芬教授回應時表示,香港的地質
狀況已是人所熟知,其岩石結構主要由堅固穩定的花崗岩組成。根據以往的經驗,
不論是採用爆破還是鑽孔的方式,興建穿透此類岩石的深海隧道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因為此類岩石的性質穩定,不會構成嚴重的工程問題。交叉斷層雖非罕見,但可
以利用先進的隧道鑽探技術,配合多個水平鑽孔進行測量而探測得到。如想取得最
佳效果,應進行預先探測的工作,作為地球物理測量的一部分。關於原先承辦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程的承建商所遇到的困難,李教授表示,基於若
干技術上的限制,原來的承建商未能控制地下水滲入隧道的問題,並因此退出有關
的工程及撤銷合約。新的承建商其後已解決有關問題。以目前對隧道鑽孔機作出的
改良而言,地下水滲入的問題已得到控制。在地質狀況遠比香港差勁的地方,亦能
成功興建更長及更大的海底隧道。藉著進行先進的實地測量、岩石開鑿及地下水控
制方法,完成一如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中所規劃的隧道工程,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成功興建深海隧道的例子比比皆是,連接日本本州及北海道的長鐵路隧道便是其中
一個例子。

3.李教授對 3 個排污口位置即南丫島以東、以西及東南面的地質狀況作一比較,並
表示就地質狀況而言,該 3 個地點並無太大差別。他解釋,基本上在該等地點只會
出現兩類岩石,分別是較為堅硬和穩定的花崗岩及火山岩,以及較為鬆軟柔韌的頁
岩。此兩種地質環境各有不同優點。花崗岩及火山岩的穩定性較高,崩塌的可能性
不大。然而,此類岩石常會出現裂縫及斷層,因而會出現滲水的問題。頁岩和花崗
岩不同,其岩質較軟,且具自行縫合的特性。此種特性可防止出現滲水問題,但與
此同時卻欠缺高度的穩定性。

4.李教授詳細解釋花崗岩和火山岩的差異之處時表示,此兩類岩石同樣相當穩定,
就開鑿隧道而言,兩者的分別不大。花崗岩較火山岩堅硬,但兩者均常會出現裂縫
。花崗岩普遍見於香港北,火山岩則多在香港南發現。此外,在坪洲可以發現水成
岩,但發現此種岩石的地方僅限於少數區域。在過去多年來,本港的地質轉變不大
。根據經驗所得,地下的地質狀況較近岸地質狀況穩定。

5.至於地質測量方面,李教授表示,為開鑿隧道工程而進行的測量工作共分兩期。
第一期工程涉及在開鑿隧道的範圍內進行鑽孔工作。然而,由於各個鑽孔相隔一段
距離,所以不可能探知鑽孔之間的地質變化。因此,第一期測量工作只能讓工程人
員對地質環境有一個大概的了解,但未必能確定裂縫的確實位置。第二期工程涉及
挖掘工作,此項工作可揭示開鑿隧道範圍的天然地質構造。工程人員會加入適當物
料及進行灌漿工作,以確保設立穩固的岩石支撐系統。在工程合約內可訂明建造岩
石支撐系統的條文。

6.李教授就深海隧道的灌漿工程提供更多詳細資料時表示,此等工程涉及一種有別
於一般灌漿工程的特別技術。為防止出現滲水問題,將須注入一種特別的藥液灌漿
。此種藥液灌漿可迅速凝固,故此能即時填補裂縫及縫隙,然後便可以加入水泥灌
漿。以上程序會分階段進行,直至所有裂縫皆填補妥當為止。將會採用的灌漿方式
及灌漿物料的種類,均可於合約內指明。

7.鑑於無法預見的土地狀況,開鑿隧道的工程可能會受到延誤,議員就解決此問題
的方法徵詢李教授的意見。李教授建議當局可考慮批出一筆工程總額的合約,以控
制工程成本的支出。由於參與開鑿隧道工程的承建商須面對無法預見的土地狀況,
大大削弱了有關工程的穩定程度,故須於合約內訂定具彈性的條款。承建商與計劃
倡議人協議共同分擔合約風險,以便顧及無法預見的情況,在有需要時進行額外的
工程,這種安排並不罕見。事實上,大部分開鑿隧道的工程合約均在共同分擔合約
風險的基礎上簽訂。

8.一位議員詢問是否肯定可成功推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李教授回應時
表示,作為一名土木工程師,他只能就開鑿深海隧道的工作在工程上是否可行提供
意見。他不能就成功推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作出任何保證,因為此事須
取決於多項因素。儘管香港過去曾成功興建數條隧道,但該等隧道不是在地面建造
,便是利用沉箱技術興建。這是香港為實施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而首次嘗試興建深
海隧道。雖然岩石中普遍存有裂縫,地質環境亦頗難預測,但如能利用隧道鑽探機
進行適當的地質測量,並配合預先進行灌漿的工程,滲水問題應可得到控制。倘能
利用最先進的開鑿隧道技術,以本港的地質狀況而言,興建深海隧道應屬可行。

中央污水處理系統與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的比較

9.黃博士就中央污水處理系統與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作一比較,並表示中央污水處
理系統的成效較大,因為採用此系統可對污水處理過程作出更有效的控制,在運作
上亦有較大彈性。在中央污水處理系統內可訂定多項保障措施,確保該系統可順利
運作。一所大型中央污水處理廠出現故障的危險,並不一定會高於一系列規模較小
的污水處理廠。方漢平教授補充,中央污水處理廠內設有一系列平行的污水處理系
統,以便在其中一個系統出現故障時,其餘系統仍可繼續運作。

10.至於曾否發生中央污水處理系統全面癱瘓的情況,黃博士表示以他所知,過往不
曾發生此類事故。大型污水處理廠包括多個以並行方式運作的單位,而且與小型污
水處理廠相比之下並不一定更為複雜。兩者皆須設有輔助電源設備,以免受電力故
障影響。事實上,一所大型污水處理廠出現故障的整體危險,實低於一系列小型污
水處理廠合起來的總體故障風險。方教授補充,水災及其他自然災害均會影響污水
處理廠的運作,但此情況與污水處理廠的規模並無任何關連。

11.何鍾泰議員指出,倘在香港興建多間分布式污水處理廠,該等處理廠的規模一定
不可太小,因為每所處理廠料將為超過 100 萬人提供服務。他擔憂中央污水處理廠
的泵水系統可能會出現故障,因而導致整個污水處理系統停止運作。黃博士回應時
解釋,興建一所中央污水處理廠比興建多間分布式污水處理廠可取,因為後者需要
更多設備,所造成的設備過剩情況因而亦較嚴重。至於擔心泵水系統出現故障一事
,黃博士表示倘發生此類故障,後備設施將派上用場,而且有關方面應盡量確保操
作人員獲得足夠的系統維修及保養訓練。何議員表示,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與維修
保養無關。

峰值因數及成本影響

12.黃博士向議員解釋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及其峰值因數兩者之間的關係。污水處理廠
的峰值因數是其最高污水流量和平均污水流量的比率,此項因數會隨著集水區人口
增加而下降,它亦決定了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接收容量。相對而言,大規模中央污水
處理廠的峰值因數較低,故此需要較少備用接收容量以處理最高污水流量。方教授
補充,倘在香港興建3間分布式污水處理廠而非一所大型中央污水處理廠,該3間污
水處理廠各需訂定遠比中央污水處理廠為高的峰值因數,以便應付通常約於下午 6
時至9時出現的尖峰流量。由於污水流量的變化很大,故有需要增加3間污水處理廠
的整體設計接收容量,以便應付最高污水流量。根據經驗所得,興建一所大型中央
污水處理廠的成本效益較高,因為其峰值因數相對較低,設計接收容量亦因而較低
。此外,將污水輸送至中央污水處理廠所需的時間,亦有助減低流量的變化程度。
方教授舉例說,將軍澳排放的污水須經數小時才到達昂船洲,此情況能有效地把污
水分散。所以,中央污水處理廠需要的備用接收容量較小。

13.至於峰值因數對成本的影響,方教授表示,建造成本視污水處理廠的規模而定,
但峰值因數對不同規模的污水處理廠的成本影響或所造成的收費差異,則難以估計。

14.黃博士列舉數個例子供議員參考,說明其他地區在遇到中央污水處理系統與分布
式污水處理系統的比較此一相同問題時,採取了何種處理方法。在波士頓港清潔計
劃中,建議方案是興建一所中央污水處理廠及進行二級處理,並配合單一排污口。
第 2 間污水處理廠因此需要關閉,原本由該廠處理的污水遂經過深層地下隧道輸送
至中央污水處理廠。在瑞士的蘇黎世,有關方面決定建造長 7 公里及連接首間規模
較大的污水處理廠的排污管道,以取代擴建第 2 間規模較小的污水處理廠的計劃。
作出此項決定的理由是,儘管前一項工程所涉及的投資成本遠比後者為高,但卻可
大幅節省進行污水處理的經營成本。在此兩個例子中,作出有關決定的最大動力皆
為節省成本。至於香港,由於人口密度較高及污水量較大,中央污水處理廠的規模
亦須擴大。然而,興建及管理一所中央污水處理廠的費用仍比數間規模較小的分布
式污水處理廠便宜。再者,有關當局亦須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土地需求、人力及經
營成本。由於香港人口密度甚高,在物色土地興建多間分布式污水處理廠方面將有
困難。

興建污水處理廠的土地需求

15.關於污水處理廠的最適當規模,黃博士表示,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與集水區涵蓋
的面積相稱,所以並無最適當規模可言。集水區涵蓋的面積一般不會超逾 200 平方
公里。由於香港的人口密度遠較其他地區為高,在所涵蓋面積與其他國家相若的集
水區,本港所需處理的污水量亦較高。方教授表示,基於土地方面的限制,香港根
本沒可能採用分布式的污水處理系統。興建設備密集的污水處理廠最少須動用40公
頃土地,另外再需要面積68公頃的緩衝區,總計約為跑馬地馬場面積的 8 倍。在維
多利亞港沿岸將難以批撥面積如此廣大的土地,用以興建污水處理廠。

16.黃博士利用圖文投射器展示傳統及較新型而設備密集的污水處理廠的圖片,藉以
說明興建污水處理廠的土地需求。他表示,建於維多利亞港沿岸的污水處理廠肯定
須採用二級處理方法。至於在中央污水處理系統及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兩者之中,
何者較具成本效益及屬於可行方案,則完全由政府當局決定。

17.主席感謝李教授、方教授及黃博士向事務委員會提供專業意見,以供參考。

與政府當局會晤
(立法會CB(1)354/98-99號文件)

中央污水處理系統與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的比較

18.在主席的邀請下,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多年來一直就本
港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各種方案進行研究,並已物色多個可用作興建污水處理廠的
地點。政府當局一直緊記有需要將成本維持在較低水平,藉以將排污費維持在合理
水平。當局必須作出審慎的研究,從而選定一個既具成本效益又符合環境標準的方
案。所有可供選擇的方案,不論屬中央處理還是分布式處理系統,均需要設立污水
收集系統,以便把污水從集水區輸送至污水處理廠。由於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需要
較高經營成本,以及會造成較嚴重的設備過剩情況,當局遂決定就建設成本及經常
費用而言,興建及管理中央污水處理系統是較具成本效益的做法。

19.蔡素玉議員認為,就中央污水處理系統及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的利弊作一詳細比
較,對研究日後的污水處理策略實至為重要。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回應時
表示當局已向議員提供該等資料(立法會CB(1)262/98-99(03)號文件),但他會在切實
可行的範圍內向議員提供最新資料。

提供土地作污水處理之用

20.關於是否已預留觀塘及將軍澳若干土地作興建污水處理廠之用,規劃環境地政局
副局長 (環境) 澄清,當局雖曾表示可在哪些地點興建污水處理廠,但在作出決定前
仍須就不同的土地用途方案作出權衡。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水質政策及規劃) 補充,
觀塘的用地已被初級處理廠佔用,該設施只可作有限程度的提升,以便為工業污水
提供一級處理。該幅用地不能用作興建二級污水處理廠。將軍澳的用地同樣被初級
處理廠佔用。該設施可作若干程度的擴建,但有關土地的面積不足以興建污水處理
廠,為將軍澳的人口提供二級污水處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水質政策及規劃 )又表
示,當局在80年代制訂污水策略時,曾研究是否可能利用包括將軍澳在內的眾多地
點設立分布式污水處理系統,該構思涉及在本港以東排放污水。由於需要對本港東
面水域作出最大保護,當局遂放棄此計劃。即使對污水進行高度處理,在本港以東
排放任何污水,均有將額外營養物傾入牛尾海及大鵬灣一帶的半封閉海灣的危險。
基於半封閉海灣本身的特性,此類海灣較易受營養物的污染,並會因而產生紅潮及
使海藻叢生。為避開此等半封閉海灣,必須興建通往香港東南面水域的長距離海底
排污口,排污渠甚至有可能須延伸至內地水域。從環境規劃的角度而言,這並非理
想的方案,而且不會比設立中央污水處理系統及配合長距離海底排污口的建議優勝
。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更多有關上述兩幅用地及預計流量的資料。

對排污地點造成的環境影響

21.議員對排污地點的海洋養殖活動所蒙受的生態影響感到關注,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 水質政策及規劃 )表示,根據模擬實驗的結果,污水經擴散器分散流出後,很快便
會稀釋及散布開去。經過初始稀釋程序後,污水中任何有毒污染物的毒性已到達不
會產生毒害作用的水平。初始稀釋過程會在擴散器所在位置百米以內進行。其後污
水會經過進一步擴散,其所含的有機物質亦會開始對水質造成影響。主要的影響在
於水中的溶解氧水平,亦即評定水質的可接受程度的主要標準。在距離排污點數公
里以外的水域,溶解氧的含量也許會有輕微下降,但估計仍能符合水質標準。儘管
溶解氧的含量下降,但所有名列考慮名單上的方案均符合有關標準。唯一可能對海
洋養殖活動產生的影響,是排污口所在位置海水中的營養物含量會輕微上升。然而
,這只屬非常輕微的增加,估計不會帶來任何生態影響。所得結論是建議中的方案
不會對海洋生物構成影響。

22.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續稱,在模擬實驗中收集所得的數據載於第
2 號工作文件,該份文件已存放於立法會秘書處,供議員參閱。模擬實驗的結果已
獲得香港與內地專家組通過。專家組的內地成員同意,顧問公司以仔細而專業的態
度進行研究,所得結論在科學上是穩妥及可靠的。他們屬意採用化學強化處理方法
,以及把排污口設在南丫島以東,作為推行有關計劃的第一步。內地成員亦同意此
方案可符合各項已確定的標準,且不會對環境造成影響。

23.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有否就污水對海洋養殖活動造成的生態影響與內地方面進行
討論。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水質政策及規劃 )表示,內地方面並無特別提出有關海洋
養殖活動的問題。然而,簡介文件英文本的第21頁已提述,根據顧問公司的結論,
有關計劃對海魚養殖、漁業及浮游生物不會造成任何影響,而且政府當局已將該簡
介文件提交內地專家省覽。(該份文件載於立法會CB(1)161/98-99(03)號文件,並已送
交議員參閱,以供在1998年9月11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之用)。

24.關於地球之友在1998年10月 5 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生態毒物評估問題,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水質政策及規劃 )解釋,顧問公司已把最差情況納入考慮範圍,
各項既定標準亦已同時顧及自然變異。至於地球之友提出在大鵬灣發生的脫氧事故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水質政策及規劃 )表示,此情況由深海海水流入水流速度非常
有限的大鵬灣導致。在建議的排污地點排放經過處理的污水將不會導致此類事故歷
史重演,因為排污口所在之處是水流強勁及交流情況良好的水域,經過處理的污水
會得到較佳的稀釋及散布。

向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進行諮詢的結果

25.關於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各個方案向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環諮會)
進行諮詢的結果,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表示,環諮會成員中包括多個綠色
團體的代表,計有地球之友、長春社、世界自然基金會及綠色力量。在1998年10月
22日舉行的上次會議席上,環諮會成員表示屬意採用第 2 組方案,即利用化學強化
一級處理加消毒的方法,以及把排污口設在南丫島東南面。然而,他們亦明白該方
案有潛在的問題,故亦同意可退而求次,採納第 1 組方案,亦即利用化學強化一級
處理加消毒的方法,以及把排污口設在南丫島以東或以西。環諮會強調有需要保持
該計劃的彈性,以便日後進一步發展污水處理系統。他們堅決認為應在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盡快設立適當的污水處理系統。

與專家組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26.蔡素玉議員要求當局公開與專家組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進行討論的會議的紀要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就此作出回應時表示,公開該等會議的紀要之舉實
非當局的一貫做法。在每次會議結束後,專家組通常會發出新聞稿。政府當局會就
此事徵詢內地方面的意見。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27.關於對各個方案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表示,
有關各個方案的環境影響的詳細資料已載列於提交議員參閱的簡介文件內。政府當
局在決定採用哪個方案時,將會考慮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當局將於2000年提交策
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的撥款申請。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表示
,當局會就選定方案的建造工程及運作階段進行實地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整個環境
影響評估程序預期可於1999年 5 月完成。當局會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
章)的規定提交報告,供巿民大眾參閱及讓公眾發表意見。

(主席於此時退席,並由副主席接任會議的主席。)

排污費

28.陳榮燦議員關注到在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於2009至2010年度實施時,排污
費可能會有所增加。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表示,政府當局只計算出有關計
劃的成本,但卻尚未就排污費水平作出任何決定。不論有關成本由排污費還是稅收
承擔,它也是港人為設立妥善的污水處理系統而付出的代價。當局會採用最符合成
本效益的方法,盡力把污水處理費用維持在較低水平,藉以使香港的排污費較大部
分國家便宜。目前,一般住宅用戶每日須支付 0.3 元的污水處理費用。從實際付出
的金額來說,即使將有關費用調高2至3倍,對一般人而言也不算是個大數目。

2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環境) 請議員參閱有關污水處理經常費用的參考文
件(立法會CB(1)354/98-99(01)(b)號文件)的表2,該表說明以不同方法支付污水收集費
用所帶來的效果。他強調,任何調整排污費的建議均須經立法會批准。

30.至於政府當局與污染者如何攤分污水處理費用的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
境)表示,由於在10年後才開始徵收有關費用,在現階段難以就攤分費用的問題作出
任何符合現實情況的預測,因為有關費用會因應通脹情況、生產力及人口增長而產
生變化。在一位議員的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提供資料,說明當局計劃如何實踐庫
務局局長在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所作承諾,使當局及污染者在2000
至2001年度平均分擔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及維修費用。

日後的工作

31.至於日後的工作,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立法會及
環諮會的意見,以及收集所得的公眾意見。當局亦會與內地有關方面作進一步的討
論。當局將於年底前選定日後採用的方案,並會將有關決定通知事務委員會。待環
境影響評估報告於1999年5月完成後,即會進行最後一輪的討論。

32.蔡素玉議員建議在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進一步研究策略性污水排放
計劃第II期工程的各個方案。副主席建議在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討論此事。

II. 其他事項

3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