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0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1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5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鄧兆棠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涂謹申議員

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 亦為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陳永生先生

水務署署長
許文韶先生

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水質科學)
張梓樑先生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
鄺慶業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蕭炯柱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陳永生先生

渠務署署長
郭禮莊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及水質)
黃耀錦先生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彭樂民博士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徐茂志先生

渠務署總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韓志強先生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
鄺慶業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選舉主席

陸恭蕙議員當選是次聯席會議的主席。

II. 東江水的水質問題
(立法會CB(1)837/98-99(01)號文件)

2.劉江華議員表示,他知道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曾就東江水的水質問題進行
討論,但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卻未有載述有關討論的資料。他質疑如水源被鄰
近工廠污染的問題未獲解決,是否值得斥資興建密封式輸水管道。他詢問政府
當局曾否與廣東省當局商討此事,以及有否制訂改善東江水水質的任何長遠計
劃。

3.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證實,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曾研究東江水的水質問
題。廣東省當局已加強採取執法行動,對付東江沿岸一帶的污染問題。東江上
游沿岸一帶百多間工廠已因而結業,多項為開展新發展項目而提出的申請,亦
由於涉及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動而遭到拒絕。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強調,現
時由取水口取得的東江主流原水的水質,獲評定為屬於可接受水平的國家標準
第II級。把未經處理的東江水和經過全面處理的水作一比較並不恰當,因為後
者的水質須受到世界衞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指引值規管。

4.至於當局採取了何種措施保障供水的水質,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除
加強對污染問題採取管制及執法行動外,廣東省當局亦在興建密封式輸水管道
的工程完工前採取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其中包括沿開放式輸水河道興建污水處
理廠,以及在深圳水庫入口建造生物硝化處理廠。政府當局相信此等措施加上
密封式輸水管道的建成,將能有效地長遠解決水質問題。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
策)有信心有關的密封式輸水管道可如期於2002年建成。

5.劉江華議員質疑現時的東江水水質如已達到可接受水平,是否還有必要興建
密封式輸水管道。水務署署長解釋,由於廣東省南部的都市發展迅速,污染問
題將日趨惡化。為避開由東江的支流帶來的污染物,有關方面必須興建密封式
輸水管道,藉以保障東江水的水質。政府當局相信廣東省當局定會努力控制污
染問題,並採取執法行動保障供水的水質。

6.劉江華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其基於何種理據,相信廣東省當局會致力防止
水質惡化。他指出東江沿岸一帶如東莞正不斷進行工業化發展,並質疑政府當
局在每年僅和廣東省當局舉行一次會議的情況下,如何能夠對水質情況作出監
管。

7.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回應時表示,廣東省當局以往只考慮經濟得益,但現
已日益注重環境保護。政府當局不僅與廣東省當局保持聯繫,同時亦有接觸廣
東省環境保護局。政府當局有信心廣東省當局定會致力改善供水的水質。

8.關於實施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12段所載各項改善措施的時間表,水務
署署長表示,加強管制會造成污染的活動及興建污水處理廠是持續不斷的工作
,即使在密封式輸水管道建成後仍會繼續進行。至於把東江水取水口位置向上
游遷移及興建生物硝化處理廠的工作則業已完成。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時證實,
香港將無須承擔興建污水處理廠的任何費用。此外,當局將會提供資料,闡述
廣東省當局在開放式輸水道沿岸一帶興建污水處理廠的計劃。

9.吳清輝議員詢問有否任何測試結果,可證明把東江水取水口位置向上游遷移
數百米後,能夠改善東江水的水質。水務署署長表示,東江水取水口在遷移前
和一條已被污染的東江支流相當接近,把取水口遷移可避開由該條支流帶來的
污染物。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廣東省當局曾保證,在取水口取得的原
水水質必能符合國家標準第II級的水平。政府當局最近已要求廣東省當局提供取
水口遷移前及遷移後的原水水質資料,並會把有關資料送交議員參閱。

10.涂謹申議員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在本港與廣東省當局簽訂的供水協議中
有否訂立任何條文,對本港所獲供水的水質作出規定,以及訂定水質未及標準
的賠償事宜。

11.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有關供應東江水的協議在1989年簽訂。根據
該項協議,供港食水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標準第II級。現時並無任何條文,就供
水水質未及上述標準的賠償事宜作出規定。然而,如港方發現供水的水質差劣,
即可拒絕接受供水,並要求在水質得到改善後獲得補償性質的供水。

12.涂謹申議員指出,當局有必要在供水協議內加入補償條文,因為此舉可提供
經濟誘因,令廣東省當局採取積極的措施改善水質。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
示,政府當局不可能單方面修改有效期超越2010年的供水協議的條款。任何和
協議條款有關的修改,均須先行獲得雙方的同意。他進一步表示,在1989年簽
訂供水協議時,香港對食水的需求十分迫切。在現有協議的有效期屆滿後,特
區政府或可在磋商新協議時爭取較佳的供水條件。

13.主席詢問如任何締約方未能履行供水協議內的條款,可透過何種渠道作出仲
裁。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粵港兩地政府所簽訂的供水協議是非常特別
的協議。政府當局曾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獲告知該協議並不受香港或內
地的司法管轄。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有關上述法律意見的資料,並就向議員披露
1989年所簽訂協議的有關條文一事諮詢廣東省當局。政府當局答應有關的要求


14.何世柱議員表示,向內地購買食水的建議由香港中華總商會提出,目的是解
決香港當時對食水的殷切需求。多年來,供水安排一直為香港提供不少協助。
由於香港須依賴廣東省當局供應食水,雙方必須同心協力改善供水的水質。他
詢問兩地政府有否研究採取任何長遠措施以達到此目的,例如在發現水質未符
理想時把東江水取水口位置再向上游方向遷移,或研究另一些新的解決方法。

15.水務署署長表示,香港政府一直和廣東省當局合作確保供水的質素良好。最
初的構思是在東江沿岸一帶興建多間污水處理廠,以解決污染問題。然而,由
於工業發展一日千里,有關方面曾考慮物色未被污染的新水源。在1997年,河
源當局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提交建議書,提出由河源向香港供應食水,以消除當
地的貧窮問題。河源所處位置遠離東江上游,當地的水質亦較佳。香港政府在
同意興建密封式輸水管道前,曾要求廣東省當局告知由河源供應食水的方案是
否可行。在1998年2月21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上,廣東省當局提交便覽,明確指
出由河源供應食水的方案不可接受。水務署署長表示,把東江水取水口位置向
上游遷移並非解決水質問題的長遠辦法。取水口位置愈接近上游,取水量便愈
少。為了從根源處解決水污染的問題,廣東省當局認為應採取立法及執法行動
,港方對此亦表贊同。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補充,兩地政府會持續不斷地
監察供水的水質。密封式輸水管道於2002年建成後,供水的水質將有顯著的
改善。

16.主席建議購入東江沿岸一帶的土地,以解決污染問題。水務署署長回應時表
示,東江沿岸一帶的土地是否屬政府所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關當局必須採
取執法行動對付造成污染的活動。隨著東江沿岸一帶多間工廠的結業,污染情
況料將得到紓解。

17.劉江華議員對於廣東省當局已實施或打算實施的各項改善措施的成效表示
懷疑。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廣東省當局為確保供水水質符合標準而
作出了何種承諾,以及拒絕接納由河源供應食水的方案的原因何在。

18.參考文件附錄II載有關於木湖抽水站的東江水水質資料,梁劉柔芬議員就此
表示,水務署應就供水水質訂定本身的水質指標,並以限定的可接受物理及化
學參數表達出來。在訂定有關指標後,水務署應與廣東省當局合作達到所訂的
水質指標,並隨著時日的過去把有關指標逐步提高。

19.水務署署長表示,附錄II所載數據均為平均值。由於原水的水質並不穩定,
故將難以確保其水質可經常達到若干標準。鑑於主席對於供水中氨氮的含量偏
高感到關注,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水質科學)補充,在1938版的國家標準內,
並未為氨氮水平訂定任何標準。香港政府已就氨氮水平上升的趨勢與廣東省當
局進行討論。在深圳水庫入口興建生物硝化處理廠,將有助減低原水中的氨氮
含量及增加水中的溶解氧。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現時只有關於飲用水
水質的國際標準,原水水質的國際標準則欠奉。個別政府可採取適當的措施處理
原水,以確保其水質達到可供飲用的可接受標準。

20.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水質科學)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示,即使某人每日飲用2
公升按世界衞生組織所訂指引值含有懷疑致癌物質的食水達70年之久,其患上癌
症的機會亦只為十萬分之一。至於食水中的三氯甲烷含量,則從未超出世界衞生
組織所訂指引值的標準。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下列資料--

  1. 過去3年在木湖抽水站進行原水測試的結果,包括經處理東江水的
    三氯甲烷含量的資料;

  2. 有關原水中可能含有的致癌物質的摘要說明,包括所發現的致癌
    物質的最高水平,以及致癌物質含量超出可接受水平的次數;及

  3. 闡釋密封式輸水管道是否符合衡工量值原則的文件。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上文(a)項所述資料,有關文件已隨立法會CB(1)918/
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1.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在收到有關資料後,將進一步討論此事。

III.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及II期工程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程進展情況

(立法會CB(1)837/98-99(02)號文件)

22.渠務署署長利用圖文投射器,向議員闡述參考文件的內容重點,藉以簡報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程進展情況。他邀請兩個事務委員會
的委員參觀隧道工地,視察隧道挖掘工程的進展情況。然而,由於在進入隧
道方面有一定困難,加上在該處工作的礦工普遍存有迷信思想,相信讓女性
進入隧道工地會帶來不幸,因此,渠務署署長建議把男性議員分成若干小組
,而在同一時間只可讓一組議員進入工地參觀。

23.何世柱議員詢問當局向原來的隧道承建商興訟的進展如何,渠務署署長回應
時表示,原來的承建商於1996年單方面停止所有隧道工程後,政府便收回兩份
有關的合約,此舉導致雙方展開需要一段時間進行的重要仲裁程序。第2次初步
聆訊於1999年1月在倫敦舉行,主要聆訊則訂於2000年2月展開。雙方均須就此
進行大量準備工作。仲裁工作可望於2000年年中得出決定,接著便須按照仲裁
結果處理賠償問題。

24.何世柱議員從參考文件得知隧道挖掘工程"略為受阻",他表示就每條隧道而
言,"略為受阻"的意思並不明確。渠務署署長表示,3份污水隧道完成合約的承
建商均悉力以赴,務求以勤奮工作彌補時間上的損失。導致工程受阻的主要原
因,是需要更換前承建商留在工地的廢土起重機系統。按照現時的工作進度,
估計所有隧道的挖掘工程須較原定時間延遲4至8個月才可完成。餘下工程的進
度,將視乎所遇到的實際地質情況而定。所有隧道挖掘工程的目標完工日期,
現已修訂為2000年年底。渠務署署長強調,雖然時間和成本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但安全和質素應為完成隧道工程時首要考慮的條件。

25.陳榮燦議員對於隧道工程可能進一步受阻,以及此情況對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第II期工程帶來的影響表示關注。此外,他對工程受阻所涉及的成本亦感關注
。渠務署署長表示,當局不能就工程進度作出任何保證,因為可能會遇到其他技
術問題。他向議員保證,工程受阻不會對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造成任
何直接的打擊。政府當局有信心第I期工程將可及時在第II期工程展開前完成。至
於工程受阻所涉及的成本,渠務署署長表示原來的承建商已提出償付工程費用的
申索,而現時的承建商亦已作出申索。倘日後再出現承建商認為非其能力所能控
制的延誤,可能還會提出其他申索。就大型工程合約而言,這是正常的契約情況
。有關工程的總開支,將須待工程完成及所有申索了結後才可計算出來。

26.吳清輝議員指出,按照原定計劃,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
程應於1997年年中完成。有關的計劃在開始時已被認為不可行,因為早已料到
會遇上和未可預見的地質情況有關的重重困難。雖然公眾並不支持該項計劃,
但政府當局卻聽從顧問的意見並著手進行。該項計劃現時問題叢生,更被工程
界標簽為"徹底失敗"的計劃。吳議員表示,由於有關計劃業已展開,政府當局已
無法回頭,唯有硬著頭皮將之完成。不過,當局最低限度應向市民大眾清楚交代
所遇到的實際困難為何。

27.渠務署署長反駁該項計劃"徹底失敗"的說法,並表示興建深海污水隧道是一
項艱巨的工程。該項計劃會惠及世世代代的香港市民。有關工程涉及在海底130
至150米的石塊上鑽孔,可惜原來的承建商退出有關工程。現時的3名承建商正
全速進行有關工程,他們孜孜不倦地工作,並取得合理的進展。渠務署署長表
示,他樂意帶領議員參觀進行隧道工程的工地,以便向議員證明有關工程在技
術上是可行的。

28.由於有一段時間社會上流言四起,對於和隧道工程有關的技術問題頗多揣測
,主席質疑政府當局何以未能消除公眾的疑慮。渠務署署長表示,隧道工程屬
難度極高的工程,特別是有關工程須深入地底進行時。在部分隧道內,亦會出
現和更換設備有關的剩餘問題。在進行由青衣通往昂船洲的隧道挖掘工程期間
,由於須在一條名為"鉛礦凹"的斷層鑽孔而遇到若干技術問題。斷層上的斷裂
石塊證實難以鑽穿,但承建商以安全及專業的方法進行挖掘工程。政府當局現
正研究可用以彌補時間上的損失的方法。有關方面正從昂船洲開始作水平鑽挖
,冀能藉著鑽挖長一千米的岩心,更清楚了解該處的地質情況。現時的承建商
已顯示其有能力應付困難的地質情況。參與該計劃的工程師在隧道工程方面擁
有豐富經驗,他們均明白問題所在,並以本身的工作為榮。事實上,其中一條
隧道已於兩周前竣工。位於將軍澳及土瓜灣的隧道的挖掘工程亦取得合理進展
。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傳媒只作出片面的報道。

29.吳清輝議員不接受政府當局的解釋。他指出,興建深海隧道並非排放污水的
唯一方法。反對人士自始即已向政府當局清楚表明,該項計劃將會遇到重重困
難。他認為政府當局展開該項計劃,顯然是一項不智的決定,現時亦只不過在
尋求補救方法而已。

30.渠務署署長反駁興建深海隧道並非排放污水最佳方法之言。他表示現時根本
無法想出其他方法,可用以輸送海港四周的大量污水。至於在海港內進行較高
程度污水處理的方法,則已曾先後進行了多次辯論。根據許多專家作出的結論
,採用中央污水處理系統是正確的解決方法。不少海外國家的例子亦證明,興
建深海隧道是解決污水輸送及排放問題的正確方法。據他所知,事務委員會較
早前曾就此事與香港大學的專家舉行會議,後者對興建深海隧道表示支持。

31.主席表示,追究多年前作出的決定根本無濟於事。渠務署署長回應主席時表
示,為了以進取的態度處理此事,以及消除議員對工程會進一步受阻的疑慮,
政府當局將會因應議員的要求匯報工程進展情況的最新資料,即使次數多麼頻
密亦無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補充,當局向環境諮詢委員會(以下
簡稱"環諮會")提交的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每季報告,亦可送交議員參閱。

32.何鍾泰議員察悉在挖掘西面隧道時遇到地質問題,而且必須進行灌漿工作以
防止大量地下水滲入,他對此深表關注。他表示,當西面隧道的挖掘工程沿新
界東北及西南方向進行時,料將遇到更多斷層綫。他詢問政府當局將會如何應
付該等地質問題,並避免日後的工程遇上類似問題。

33.渠務署署長表示,政府當局在展開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日後各期工程前,將
會審慎檢討穿越斷層綫的方法,以及須進行何種程度的實地測量。國際間並沒
有太多關於在海底130至150米,水壓為14巴的情況下使用隧道鑽探技術的經驗
。工程策劃小組在此等情況及這樣的水壓下進行灌漿工程,可說是開天闢地之
舉。每一刻都充滿學習的機會,工程策劃小組亦能從中取得成功。憑著過去所
得的知識,政府當局日後在處理挖掘深海隧道期間遇上斷層石塊的問題時將有
更大把握。

34.何鍾泰議員強調,當局必須作出更大努力以確定斷層綫的位置。他進一步指
出,當局在日後進行招標時,應就地質狀況及廢料處理系統提供更詳細的說明
,因為此等因素會對工程成本構成重大影響。渠務署署長表示,他對於何議員
就成本預算所表達的關注亦有同感。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立法會CB(1)837/98-99(03)號文件)

35.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行政會議在1999年1月5日舉行會議後
,當局曾向議員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CR)35/01/05)。為跟
進有關事宜,政府當局向議員提交上述參考文件。在有關會議上,行政會議
成員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第I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各組方案
進行研究。第II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旨在研究建造工程的實地具體影響。進
行評估工作時會假設採用化學處理加消毒的方法,而排污口則設在南丫島以東
。當局預料評估工作可於1999年年中完成,而且會向立法會及環諮會匯報環境
影響評估工作的結果。此外,當局亦會繼續與內地有關當局緊密合作,展望區
內料將出現的經濟及社會發展,並研究長遠而言是否有必要提高污水處理水平
,或興建較長的排污管道。為了使該計劃保持彈性,俾能在有需要時提升污水
處理系統,政府當局已在南丫島石礦場預留土地作此用途。

36.參考文件第7段提到內地方面希望污水可在香港水域排放,劉江華議員就此
質疑政府當局何以未有在較早前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當議員討論第II期
工程各組方案時將此事告知議員。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議員一直以為內
地方面對全部4組方案均表接納。

37.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1. 政府當局就1998年10月26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交的文件,已
    綜述當局與內地專家進行討論的內容(請參閱立法會CB(1)354/98-99
    (01)(a)號文件)。該文件第10段指出,內地方面認為化學強化一級污
    水處理加消毒的方法,以及把排污口設在南丫島以東或以西,是較
    為優勝的方案;

  2. 港方是在考慮市民大眾、環諮會及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後,才就選定
    方案作出決定;及

  3. 排污計劃專家組於1998年11月30日舉行的上次會議結束後,當局曾
    就討論結果發出新聞稿。多份本地報章均有就此作出報道,並載述內
    地專家不希望排污口設在內地水域的立場。政府當局會把有關的新聞
    稿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交有關的新聞稿,該份文件已隨立法會CB(1)879/98
-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8.吳清輝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向市民解釋何以環諮會的意見不獲接納。該會建
議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應採用第2組方案,亦即使用化學處理加消毒
的方法,排污口則設在擔杆海峽。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在環諮
會討論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可選用的各組方案的會議上,與會者意
見不一。政府當局已認真研究環諮會的意見。環諮會提出的大部分意見已獲得
接納,但其屬意按照第2組方案設置較長排污管道的意見則除外。環諮會同意,
倘當局基於任何理由不能採用第2組方案,在南丫島以東或以西設置較短排污管
道(即第1組方案)亦可接納。參考文件已清楚闡述行政會議所作決定的重點。該
項決定不僅顧及內地的利益,同時亦顧及各方對隧道工程問題的關注,因為建
造較短的排污隧道可把風險減至最低,亦有較大把握可如期完成有關工程。鑑
於有必要使該計劃保持彈性以備日後發展之用,明智的做法是採納能夠完全發
揮污水處理系統的功能,而又不會涉及任何損失開支的方案。倘當局其後決定
採用較高程度的污水處理方法,按第2組方案建造較長排污管道的開支便可能
白費。

39.陳榮燦議員表示,他在過往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曾就內地方面對排
污管道延伸至內地水域的方案所抱持的態度表示關注。他曾獲告知所有方案均
獲內地方面接納。他認為政府當局一直在誤導議員。主席同意倘內地方面對排
污口位置提出反對,當局自始即不應把第2組方案列為可供選擇的方案之一。

40.劉江華議員關注到方案的選擇會對排污費造成何種影響,規劃環境地政局副
局長(環境)表示,在1998年10月26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政府當局已向
議員提供有關不同方案的預算經常費用估計的資料,以及應付該等費用的不同
方法。在考慮撥款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其後各期工程之前,政府當局必須
研究整套有關全港各區排污工程的非經常及經常開支的方案。市民必須作好心
理準備,接受為支持進行該計劃而需要長期支付的經常開支,以及所需付出的
非經常開支。雖然政府當局仍未訂出確實的時間表,但預料可於本年內向立法
會提交整套開支方案,讓議員在研究有關籌集資本的主要項目前,能有充分時
間就有關建議進行討論。

41.羅致光議員提述參考文件第3(b)及7段,並關注到當局或須進一步作出研究
,以確定是否有需要提升污水處理程度,或建造額外或較長的排污管道。他表
示,倘全部提升工程可一次過完成,所需邊際成本將較低。此外,由於不同方
案的土地需求有極大差別,他對該計劃是否具備提升污水處理系統方面的彈性
亦表關注。

42.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有關提升污水處理系統的真正問
題,在於符合環境標準的方案未能達到有關無機氮總量的規定。為符合此項規
定,有關方面將須進行反硝化工作。政府當局亦注意到成本方面的問題。在研
究進行第II期工程的方案時,當局察悉如其後需要進一步提升有關系統,所選
定的方案將不會涉及任何損失開支。現時所需進行的各項工程,均須符合現行
的規定。日後的研究工作將集中於長期策略,並把人口增長、經濟發展模式及
地區發展列入考慮範圍。當局有必要與內地發展地區性的合作,以解決水質問
題。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向議員保證,當局已預留整片南丫島石礦場
的用地,以供進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之用,因此,倘日後認為有需要提升污
水處理系統,在土地供應方面亦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43.吳清輝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是否已決定採用第1組方案,還是只決定對第
1組方案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他關注到如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結果顯示第
1組方案會帶來不能接受的環境影響,政府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施。規劃環境地
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當局有必要在經過初步甄選的方案中選出其中一
個方案,以便進行詳細的研究。對全部4組方案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並非符合成本效益的做法。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是一項法定程序,有關研究的結果
將須經環諮會審議。倘研究結果顯示有關工程未能符合環境要求,政府當局必會
考慮有關的研究結果。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證實,政府當局只是決定對第1組方
案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待得出研究結果後,當局會向事務委員會作出
匯報。他向議員保證,倘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結果顯示該方案並不符合環境標準
,政府當局將會重新考慮有關事宜。

IV. 其他事項

4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