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香港含毒性物質污染問題研究
職權範圍


背景

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的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政府當局曾向各
委員扼要解釋一項方案,建議委聘顧問進行研究,解決含毒性物質污染本港水
生環境的問題(立法會文件編號:CB(1)583/98-99(02))。各委員基本上支持
這項研究,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交研究的職權範圍。本文件因應要求,簡要列述
建議中含毒性物質污染問題研究的目的和職權範圍。

研究的職權範圍

2.研究的主要目的計有:確定及量定「優先處理的含毒性物質」在本港的買賣
、使用、產生和棄置的情況;評估這些物質對環境和健康的潛在影響;衡量不
同的風險管理方案;並提出建議,以便制訂有效的含毒性污染管制架構。

3.研究的職權範圍具體界定如下:

  1. 審閱有關本港水域、沉積物和生物群含毒性污染物水平的現有資料
    ,並編訂一份初步的「含毒性物質清單」;

  2. 確定「含毒性物質清單」所列化學品在本港的買賣、使用、潛在產
    生源頭、散放途徑和在受納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變化,並建立一
    個本地含毒性物質散放情況資料庫;

  3. 審閱有關文獻及參考資料,建立一個「含毒性物質清單」所列化學
    品的毒理資料庫;

  4. 對污水排放、地面徑流及受納環境(包括水體,沉積物和生物群)進
    行組份分析,並量估其「含毒性物質清單」所列化學品的水平;

  5. 編訂「優先處理的含毒性物質清單」,並評估該清單所列化學物對本
    港水生生物的毒性;

  6. 評估「優先處理的含毒性物質清單」所列化學品對本港環境生態和人
    類健康所構成的潛在危險,並訂定安全的接觸水平;

  7. 審閱、總結及嚴格評價其他國家就管制和管理「優先處理的含毒性物
    質」所編訂的有關文獻和資料,特別是關於不同管理架構方案對落實
    《事先知情同意公約》1 以及設立含毒性物質散放情況數據庫在法律
    、社會經濟和資源方面所造成的影響。

  8. 提出建議,以便制訂有效的香港含毒性污染物管制政策以及推行該政
    策的管理計劃,包括落實《事先知情同意公約》的規管架構,以及設
    立含毒性物質散放情況數據庫的洽當和可行性。

進行研究的時間表

4.該項研究定於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展,預計於二○○二年一月完成。


環境保護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

1.《事先知情同意公約》是在一九九八年通過的一項國際公約,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執行,目的在管制可對環境和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影響的危險化學品在
國際上的買賣情況(及本地產生/使用情況)。目前,受《事先知情同意公約》管制的化學品
清單內列有22種殺蟲劑和5種工業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