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討論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建議
引言
按照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建議修訂《噪音管制
條例》的討論結果,本文件現提供委員下列額外資料:
- 修訂建議的預期阻嚇效力;
- 過去三年法庭判決的罰款水平;
- 噪音罪行對社群的影響;
- 噪音對工人的影響;
- 諮詢有關團體的情況;和
- 法人團體的負責人士。
建議的預期效果
2.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目前的做法是向個別經營者或業務擁有人提出檢控,
如果是法團公司,則向法團公司提出檢控。
附件A載列過去三年內定罪判決紀錄
的分項數字和顯示被定罪人士的性質。在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和一九九八年,分
別有35%、48%及40%的首次定罪個案涉及個別業務擁有人或經營者。
然而,在上列年份中他們涉及第二次或其後再定罪的百分率分別少於10%、3%
及3%。分項數字明顯地顯示個別業務擁有人或經營者很少會再犯同一罪行。這
可能是因為他們需要對所犯的罪行負上個人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期望這個能
令法團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對罪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的建議,將會達至類似的阻
嚇效力,同時亦鼓勵法團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採取適當的程序,確保符合法律規
定。
罰款水平
3.根據《噪音管制條例》,首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0,000元,第二次或其後
再定罪的為200,000元。
附件B載列過去三年內違反《噪音管制條例》而被法庭
處分的罰款額水平資料。一九九八年再犯建築噪音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為160,000
元,首次定罪的平均罰款額約為14,000元,其後再定罪的為32,000元。一九九八
年再犯工業/商業噪音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為70,000元,首次定罪的平均罰款額約為
16,000元,第二次或其後再定罪的為27,000元。為了讓法庭更了解噪音問題的嚴
重性和程度,環境保護署於一九九三和一九九六年向司法人員解釋有關的執法情
況。
噪音對社群的影響
4.
附件C載列有關定罪紀錄的分項數字,顯示在一九九八年所犯罪行的性質及對
鄰居所造成的影響。在建築噪音的定罪判決之中,大部分涉及在物業發展地盤
內使用機動設備,例如起重機、挖土機、混凝土機等。這些工程對於隔鄰的住
宅樓宇所造成的典型噪音聲級可達80分貝(A),使有關住戶在周日晚上7時至翌
日早上7時或公眾假期內,也難以得到休息。
5.在工業噪音的定罪判決之中,大部分涉及通風系統,水泵和工場等的運作。對
於隔鄰的住宅樓宇所造成的典型噪音聲級可達60-75分貝(A),影響有關住戶的日
常家居生活。
噪音對工人的影響
6.高噪音環境會影響工人的健康。政府已在《職業性失聰(補償) 條例》(第469章)
列出25類高噪音的職業。任何人士曾從事法例中指明的高噪音工作,為期合共最
少10年(或從事指明的特別高噪音工作,包括石塊研磨、開鑿、切割或衝擊;板樁
;噴砂打磨作業和槍擊操作,為期合共最少5年),可申請補償。
7.在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度,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批准向428名工人作出補
償。平均來說,那些工人因噪音引致的失聰程度,按照《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
可評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17.6%。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獲補償的工人之中,超
過60%是從事特別高噪音的工作。
附件D載列受影響工人的詳細職業說明。工業
經營產生的噪音現已受《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規例》的監管。僱主需要
採取預防措施保護那些可能接觸危險噪音聲級僱員的聽覺。
諮詢
8.我們是經過考慮各個政府機構所提出的意見和提議,制訂有關的法例修正建議
。我們已就有關建議諮詢載列於
附件E的業界協會和團體。
附件F載列他們提出
的意見及環境保護署作出的回應。
負責人士
9.這次法例修正建議與其他環保法例類似,目的是把遵守法例的責任,放在那些
有能力及有責任改善法團公司的管理、運作和監督的人士身上。修正建議中的「
高層管理人員」將會界定為「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職級人員,或本意是
以任何這類身分行事的人。」例如,根據《公司條例》,簽署周年申報表提交登
記官的董事,可能會就法團機構所犯的罪行被判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徵詢意見
10.請各委員就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所提交的文件中所述的《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章)的修正案建議,提出意見和評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
附件A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內定罪判決紀錄的分項數字
顯示被定罪人士的性質
| | | 定罪個案的數目 |
|
---|
年份 | | 法團 | 獨資經營者 (人士/持有人) | 個人
| 總和
|
---|
一九九八
|
---|
| 首次定罪 | 118(60%) | 24 | 57 | 199
|
| 其後再定罪 | 205(97%) | 6 | 0 | 211
|
| 總和 | 323 | 30 | 57 | 410
|
一九九七
|
---|
| 首次定罪 | 108(52%) | 15 | 83 | 206
|
| 其後再定罪 | 231(97%) | 3 | 5 | 239
|
| 總和 | 339 | 18 | 88 | 445
|
一九九六
|
---|
| 首次定罪 | 88(65%) | 13 | 35 | 136
|
| 其後再定罪 | 105(91%) | 5 | 6 | 116
|
| 總和 | 193 | 18 | 41 | 252
|
附件B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所判處的罰款
年份/定罪 判決次數 | 個案數目 (建築#)
| | 罰款(港幣) | 個案數目 (工業*) | | 罰款(港幣)
|
---|
一九九八 | | 最高 | 50,000 | | 最高 | 50,000
|
首次定罪 | 103 | 最低 | 1,000 | 67 | 最低
| 0^^
|
| | 平均 | 14,194 | | 平均 | 16,022
|
| | 最高 | 160,000 | | 最高 | 70,000
|
其後再定罪 | 196 | 最低
| 2,000 | 14 | 最低 | 100
|
| | 平均 | 32,253 | | 平均 | 26,793
|
一九九七 | | 最高 | 50,000 | | |
|
首次定罪 | 150 | 最低
| 1,000 | 40 | 最高 | 30,000
|
| | 平均 | 12,577 | | 最低 | 3,000
|
| | | | | 平均 | 13,225
|
| | 最高 | 180,000 | | 最高 | 100,000
|
其後再定罪 | 214 | 最低 | 3,000
| 24 | 最低 | 3,000
|
| | 平均 | 33,584 | | 平均 | 25,500
|
一九九六
|
首次定罪 | | 最高 | 50,000 | | 最高 | 50,000
|
| 56 | 最低 | 3,000 | 49
| 最低 | 2,000
|
| | 平均 | 16,017 | | 平均 | 17,528
|
| | 最高 | 150,000 | | 最高 | 100,000
|
其後再定罪 | 61 | 最低
| 5,000 | 51 | 最低 | 8,000
|
| | 平均 | 31,180 | | 平均 | 28,254
|
註:
# 在建築地盤內違反事項的定罪判決
* 在商業/工業處所內違反事項的定罪判決
^^ 因被告對投訴即時作出回應,並聘請承建商修正有關的高噪音通風系統,本
個案的裁判官對被告的行動感到滿意
附件C
一九九八年的定罪紀錄分項數字
顯示所犯主要噪音罪行的性質及對鄰居造成的影響
(A) 建築工程的種類分項
罪行中所使用的高噪音
設備或所進行工程的主
要種類 | 經定罪的 個案數目*
| 鄰近住宅樓宇的 典型噪音聲級# | 每個個案中受影響住 戶的預計數目
|
---|
處理鋼枝/卸下鋼枝的起重機 | 130 | 70~75分貝(A) | 100
|
用作製造混凝土的混凝土車 和插入式振搗器
| 34 | 75~80分貝(A) | 200
|
用作挖掘的推土機 | 38
| 70~75分貝(A) | 100
|
用作切割鋼和木的屈曲邊緣 機 | 15
| 70~75分貝(A) | 100
|
其他(例如彎鋼機、鑽機、 發電機等) | 70
| 65~80分貝(A) | 100
|
不需使用設備的手動工作( 例如錘擊和倒製混凝土)
| 12(4%) | 65~80分貝(A) | 100
|
註:
* 一九九八年共有299宗有關建築噪音罪行的定罪個案
# 被投訴的建築地盤與鄰近住宅樓宇之間的典型距離為20米
(B) 商業 / 工業噪音罪行的主要噪音來源 | 經定罪的 個案數目*
| 鄰近住宅樓宇的 典型噪音聲級# | 每個個案中受影響 住戶的預計數目
|
---|
通風系統 | 38 | 60~75 dB(A)
| 20
|
水泵,摩打和升降機設備 | 17 | 60~75 dB(A) | 10
|
其他 (例如工場、工廠、卡 拉OK等) | 26
| 60~75 dB(A) | 50
|
註:
* 一九九八年共有81宗有關商業 / 工業噪音罪行的定罪個案
# 水泵房和升降機摩打房產生的噪音一般影響同一樓宇的住戶,而通風和冷 氣
系統產生的噪音則可影響距離20米的鄰近住宅樓宇.
附件D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職業性失聰補償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
獲批個案的職業說明
[資料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提供]
| 涉及高噪音的工作種類 | 索償者的數目和百分率(%)
|
---|
(1) | 金屬研磨 | 28 | (6.5)
|
(2) | 金屬衝擊 | 24 | (5.6)
|
(3) | 石塊研磨、開鑿、切割或衝擊 | 267
| (62.4)
|
(4) | 金屬鍛造 | 0 | (0.0)
|
(5) | 編製或紡織 | 25 | (5.9)
|
(6) | 金屬釘或螺釘的切割、成形或清潔 | 2
| (0.5)
|
(7) | 使用等離子噴槍噴鍍金屬 | 0 | (0.0)
|
(8) | 使用切割模機、刨床機、屈曲邊緣機
或自動車床 | 18 | (4.2)
|
(9) | 使用鏈鋸 | 0 | (0.0)
|
(10) | 板樁 | 4 | (0.9)
|
(11) | 噴砂打磨作業 | 2 | (0.5)
|
(12) | 研磨玻璃 | 0 | (0.0)
|
(13) | 壓碎或篩選石塊 | 1 | (0.2)
|
(14) | 塑料壓碎 | 2 | (0.5)
|
(15) | 清理船舶外殼 | 40 | (9.3)
|
(16) | 在內燃機、渦輪機、加壓燃料爐頭
或噴射引擎的緊鄰範圍內工作 | 13 | (3.0)
|
(17) | 車身修理或用人手錘鍊製作金屬製 品 | 2
| (0.5)
|
(18)* | 塑料擠出 | 不適用 | (0.0)
|
(19)* | 使用瓦通紙機器 | 不適用 | (0.0)
|
(20)* | 漂染布匹 | 不適用 | (0.0)
|
(21)* | 在入玻璃瓶作業線的緊鄰範圍內工
作 | 不適用 | (0.0)
|
(22)* | 在入金屬罐作業線的緊鄰範圍內工
作 | 不適用 | (0.0)
|
(23)* | 使用紙張摺叠機 | 不適用 | (0.0)
|
(24)* | 高速捲筒紙柯式印刷機 | 不適用
| (0.0)
|
(25)* | 槍擊操作 | 不適用 | (0.0)
|
合共: | 428
| (100%)
|
註:
*根據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生效的一九九八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
例》所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附件E
經諮詢的業界、協會和公司名單
發展商和建築界
香港建造商會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
工業界
香港工業總會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物業管理協會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飲食/食肆協會香港酒店業主聯會
|
九龍飲食業總商會 | 港九新界屋邨酒樓業商會
|
香港飲食業聯合總會 | 香港飲食業東主協會
|
香港飲食業總商會 | 潮僑食品業商會
|
公用事業香港電話公司 |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 | 九廣鐵路公司
|
香港地下鐵路公司 | 和記傳訊有限公司
|
香港新電訊有限公司 | 新世界電話有限公司
|
九倉有線電視有限公司 | 麗的呼聲(香港有限公司)
|
附件F
業界、協會和公司提出的意見及
環境保護署作出的回應
(A) 發展商和建築界a) 香港建造商會的意見
|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
1)香港建造商會對業界的服務表現
十分關注,並從一九九八年起合辦
座談會以教育業內人士有關的法例
規定。香港建造商會相信携手合作
的效力,以及應該延遲擬議的修正
案,在一九九九年內進一步觀察業
界的服務表現。
|
雖然環境保護署盡力提醒有關法團
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避免再犯同一
項罪行,但近年建築噪音罪行的數
字仍然一直上升。修訂《噪音管制
條例》的建議和香港建造商會的教
育計劃對於加強阻嚇效力和業界的
關注是相輔相成的。
|
2)擬議修正案規定高層管理人員須
對罪行負上法律責任,這對違反法
例可能起不了有效的阻嚇作用;因
為大部分承建商都沒有選擇餘地,
必須在顧客訂下的緊迫時間表內完
成合約。不能在顧客所訂時間內完
成工程,可能會失去與其他公司競
爭的能力。
|
新條文將會有助確保一個公平的競
爭環境。遵守法律的承建商不會再
受到不公平對待,因為其他承建商
將會違反法律以期完成實際不可行
的建造計劃。
|
3)工程項目經理的高層管理人員(
包括發展商)也應該對罪行負上法
律責任。 |
環境保護署已特別提醒承建商和發
展商的高級管理人員有關在他們地
盤內所犯的罪行。如有足夠證據證
明發展商引致或容許發生違反《噪
音管制條例》的事項,環境保護署
可同時向引致或容許發生罪行的人
士發出傳票。
|
4)沒有需要修改《噪音管制條例》
以便配合其他環境條例的有關條文
。 |
在建築地盤內所犯的環境罪行的性
質相若(即以污染物如塵屑、污水
和噪音損害環境),我們相信大多
數人都希望採用一致的處理方法。
這次修正案是鼓勵公司採用良好的
法團管理作業方式。
|
b) 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的意見
|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
提議給高層管理人員下定義,例如
「技術董事」。 |
一個較概括的名稱更能滿足各個業
界內不同組織架構的需求。總而言
之,有關法團管理的決策制訂者將
要對罪行負責任。
|
c)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意見
|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
1)支持檢控違反法例的公司高層管理
人員的建議,但顧客(例如發展商)不
須對承建商所作的行為負責任。 |
這個建議並沒有修改任何現有法例管
制的規定。任何全權主管有關工作的
公司,便須要負上責任。
|
2)沒有許可證而進行的工作應該也可
使用明顯的免責辯護。 |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在限制時間內
進行建造工程必須領取許可證的規定
,已執行了10年。法團機構的高層管
理人員不應該有任何藉口忽略這項基
本規定。
|
3)工作守則應詳細列明規定,以便公
司能遵守有關規定避免受到檢控。 |
工作守則建議一些良好管理的作業方
式,以供業界參考。工作守則也可能
包括一些基本的管理原則供參考,但
並不是全部。我們鼓勵業界採用適當
的管理制度,這正配合應盡努力預防
違反法例的基本原則。
|
(B) 工業界意見 |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
---|
關心如果公司只屬首次犯罪,董事是
否同樣會被檢控。 |
根據新的條文,首次犯罪的公司的董
事,可能會被檢控。這樣將會鼓勵各
人在最初階段便預防製造噪音污染。
|
(C) 物業管理協會意見 |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
---|
1)支持有關的立法意向。但是新法例
應該只適用於再次犯罪的個案。 |
立法是要鼓勵公司採用良好管理的作
業方式以預防違反法例,不論該罪行
是否屬於再犯個案。
|
2)存有灰色地帶,因為沒有列明清楚
誰是負責處所管理的人士。 |
不會存有灰色地帶。全權監管處所的
人士應該採取合理的程序以預防犯罪
。全權主管有關工作的公司將須負上
法律責任。
|
(D) 食肆協會意見 |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
---|
支持建議以保護環境。但是必須提供
消減噪音實際可行方法的指引 |
環境保護署目前的做法就是與飲食業
保持密切聯繫,制訂良好的作業方式
以預防空氣、噪音和水質污染。我們
同時也備有指引以供索閱。
|
(E) 公用事業的回應意見 |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
---|
1)條文應該只適用於再次犯罪的個案
。 |
立法是要鼓勵採用良好管理的作業方
式,以防止任何人違反法例,不論該
罪行是否屬於再犯個案。
|
2)擔心中層的管理人員也會被判須對
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
新的條文規定擁有實際權力可改變管
理模式的人士才須要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