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李卓人議員就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所提建議作出的回應


背景

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規定,僱員如被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工資、代
通知金和遣散費,可申請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基金) 支付特惠款項。基金由破產欠
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管理,資金主要來自按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 250 元徵費。
目前,基金支付的最高特惠款項為:

  1. 僱員在服務的最後一天前四個月內所提供服務的工資,最高金額為36,000元;

  2. 最多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或22,500元,以款額較少者為準;以及

  3. 最高不超過36,000元的遣散費,另加僱員應得的遣散費減去36,000元後餘額的
    半數。

建議1:提高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項上限

2.鑑於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項上次是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予以修訂,我們準備檢討現時
的數額。我們會就此事諮詢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和勞工顧問委員會,其間亦會
徵詢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不過,我們在現階段很樂意聽取各界對各類款
項適當增幅(如有的話)的意見。以下是審議此事時須考慮的相關因素:

  • 我們曾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大幅提高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項:拖欠工資由最高不
    超過18,000元倍增至不超過36,000元;代通知金由最高不超過6,000元增至不
    超過22,500元;遣散費由最高不超過24,000元另加應得遣散費餘額的半數,
    增至不超過36,000元另加應得遣散費餘額的半數。基金向每名申請人支付的
    最高特惠款項為211,500元。

  • 在一九九七年,能夠討回全部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申請人,分別
    佔 94%、98% 及75%。因此,絕大部分向基金提出申請的人士,縱使未能討
    回全部應得款項,也可討回絕大部分款項。

  • 基金委員會認為,發放特惠款項的目的,是為那些被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工
    資的工人,提供即時的援助,而非給予他們全數的補償。

  • 李卓人議員建議把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項上限提高如下:

    拖欠工資 -由36,000元增至44,000元

    代通知金 -由22,500元增至25,000元

    遣散費 - 由36,000元另加應得遣散費餘額的半數,增至44,000元另加應得
    遣散費餘額的半數。

    如果實施這項建議,基金需要多支付約1,850萬元款項,即相當於基金在一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徵費收入(1.81億元)的10%左右。

  • 自一九九七年年底以來,基金的資金一直迅速耗減,在短短九個月內,基金
    的累積款項總額已由一九九七年十月高達9.31億元,降至一九九八年六月的
    8.31億元。此外,申請數目大幅增加,已令基金開始出現赤字。在一九九七
    至九八年度,基金的赤字為2,500萬元。預計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赤字會
    進一步增至9,000萬元。到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完結時,預算基金的累積款項
    總額會降至大約7.63億元。考慮到現時的經濟情況,估計下降趨勢仍會持續。

  • 我們應審慎管理基金,以應付種種緊急情況。鑑於近期經濟低迷,我們預計
    在未來一段日子,仍會有很多人提出申請。在一九九八年首六個月,基金支
    付的款項總額約為 1.64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一倍。再加上公司註冊數目
    減少,都會對基金的資源造成嚴重壓力。

  • 我們必須強調,單一宗涉及巨額的無力償債個案,例如八佰伴百貨公司的個
    案,可令基金支付的款項高達 6,700 萬元。因此,基金的儲備必需維持在一
    個合理的水平,以防因經濟進一步惡化而大量耗用基金的資金。

  • 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就企業拯救和取消讓僱員在公司無力償債的個案中獲優
    先付款,提出了一些建議。如果採納這些建議,基金便會受到影響。

  • 基金的資金來自按每張商業登記證和分行登記證每年收取的250元徵費。

建議2:擴大基金的保障範圍

3.基金現時的保障範圍已涵蓋申請人的工資申索,包括《僱傭條例》下的年終酬金
和有薪假期,但有關服務須在申請人服務的最後一天之前四個月內提供。因此可無
需進一步擴大這方面的保障範圍。

建議3:豁免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審查

4.據法律援助署表示,在一批為向法庭申請將某間公司清盤而尋求法律援助的僱員
當中,通常都會有人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只要該名僱員通過經濟審查,便可獲得
法律援助,以提交呈請,要求將有關的公司清盤。其他僱員亦會因而間接受惠,因
為他們可能不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個別的法律援助申請人現時的財政資源上限為
169,700元。

5.關於豁免這些申請法律援助的僱員接受經濟審查的建議,《法律援助條例》現有
的條文並無賦權予法律援助署署長豁免任何一類申請人接受經濟審查。最近進行的
法律援助政策檢討亦建議這項政策應維持不變。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