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檢討公務員前往外地公幹的旅程安排

背景

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本
局承諾檢討公務員前往外地公幹的旅程安排。本局已經完成檢討,現告知議員有關
結果及即將實施的修訂。

現行安排

2. 目前的公幹旅程等級安排如下:

職級機位等級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支薪點
在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及以上
頭等客位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5至7點 頭等客位(飛行時間如為6小時或以上)
商務客位(飛行時間如少於6小時)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商務客位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及以下經濟客位


部門人員如果乘搭飛機超過12小時,或行程非常緊密,例如五日內須乘搭飛機三次或
須在返港後七日內再次出外公幹,則有資格提升機位等級。

檢討結果

3.本局取得亞太區多個國家政府官員及本港多間主要私營公司僱員所獲公幹旅程機位
等級的資料。有關摘要載於附件

4.本局察覺,按其他國家和私營機構目前的做法,只有最高層人員(例如總理或主席)
出外公幹時才乘坐頭等客位。對於其他人員,機位等級會按官階及飛行時間釐定。本
局認為類似安排現亦適合特區政府各級官員。

修訂後的公幹旅程安排

5. 本局會採用以下修訂安排:

職級機位等級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以上頭等客位(適用於所有情況)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7至8點 商務客位,飛行時間如超過9小時,可提升至
頭等客位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4至6點商務客位(適用於所有情況)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及以下 經濟客位,飛行時間如超過9小時,可提升至
商務客位。


支薪點在首長級薪級表第 3點或以下的公務員,如果行程非常緊密,例如五日內須乘
搭飛機三次,或須在七日內再次出外公幹,可准予把機位等級由經濟客位提升至商務
客位。但所有職級人員,如在執行職務之前在香港以外地方放取假期,便不得提升往
公幹地點行程的機位等級;如在公幹後或返港後隨即放取假期,亦不得提升返港行程
的機位等級。

6. 本局將於稍後公布公幹旅程的修訂安排,並由公布該日起即時予以實施。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亞太區國家政府官員
公幹旅程安排


職級旅程機位等級
國家A

    部長
頭等客位
所有其他公務員商務客位,國內行程則用經濟客位
國家B
總理、總督頭等客位
部長、副部長經濟客位,航程超過750公里則用商務客位
其他 經濟客位,飛行時間超過9小時則用商務客位
國家C
副部級及以上頭等客位
司局級商務客位,不設提升機位等級安排
其他 經濟客位,不設提升機位等級安排
國家D
首相、內閣大臣、
政府機關首長、駐
海外外交部門首長
、局長及以上(第I
層職位)
頭等客位
第I層職位以下的署
長級人員
商務客位,不設提升機位等級安排
其他經濟客位,不設提升機位等級安排
國家E
部長 頭等客位
局長、大使商務客位
其他 經濟客位,飛行時間超過9小時則用商務客位
國家F
總統、總理、部長頭等客位
各部常任秘書頭等客位
駐外使節商務客位
各部副秘書及局長商務客位
國家G
內閣大臣頭等客位
大使 經濟客位,首次履任/任滿回國或飛行
時間超過14小時則用商務客位

其他經濟客位,飛行時間超過14小時則用
商務客位


香港私營機構僱員公幹旅程安排

公司A
職級機位等級
主席、董事商務客位,不設提升機位等級安排
行政管理人員及以下經濟客位,不設提升機位等級安排
公司B
職級機位等級
董事商務客位,長途飛行則用頭等客位
部門主管經濟客位,長途飛行則用商務客位
公司C
職級機位等級
所有職員經濟客位,飛行時間超過4小時則可提升至
商務客位
公司D
職級機位等級視乎飛行時間而定
最少3小時最少6小時 9小時
不足3小時但不足6小時但不足9小時 及以上
總經理及以上經濟商務商務頭等
高級行政人員經濟商務商務商務
行政人員經濟經濟商務商務
公司E
職級機位等級視乎飛行時間而定

不足3小時

3至8小時超過8小時
1至3級行政人員經濟商務商務
4級行政人員及以下經濟經濟商務
其他職員經濟經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