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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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卡拉OK場所發牌事宜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報告建議訂立卡拉OK場所發牌制度一事的進展。

背景

2.議員曾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暨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聯
席會議上,得悉建議訂立的卡拉OK場所發牌制度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計劃。

3.我們考慮議員在該聯席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後,修訂了有關豁免 "真正"食肆和卡拉
OK房間增設緊急出口門作為逃生通道的建議。根據載於諮詢文件的修訂建議,"真
正"食肆 (即主要業務是供應飲食而非提供卡拉OK服務的食肆)可獲豁免遵守建議的
卡拉OK場所發牌規定,但這些食肆的卡拉 OK房間總面積不得超逾其座位間面積
的30%,房間數目亦不得超逾座位間總面積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數值。此外,卡
拉OK場所如在出口走廊裝有自動噴灑系統,便無須遵守在卡拉OK房間增設緊急
出口門作為逃生通道的規定。

公眾諮詢

4.一九九八年二至五月,我們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一共接獲17份意見書
。卡拉OK業內人士和市民普遍支持我們加強卡拉OK場所安全的目標,部分人士並
建議改善卡拉OK場所的防火管理。不過,業內人士擔心在遵守改善樓宇或結構安
全的規定方面,財政上會有困難。有關意見現撮錄於附錄A

5.我們曾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及三日分別諮詢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轄下
的專責委員會。兩個臨時市政局普遍支持建議的發牌計劃,但對卡拉OK業內人士
的憂慮,特別是建議的樓宇安全規定方面,表示關注。公眾諮詢期過後,我們繼
續與業內人士商談修改各項規定的細節,除消除他們的疑慮外,也可以實現我們
改善卡拉OK場所消防安全的目標。

建議的發牌計劃

6.與卡拉OK業內人士不斷磋商後,我們修訂了有關卡拉OK場所走廊闊度的安全
規定、發牌計劃的適用範圍,以及有關豁免卡拉OK房間增設出口的規定。至於
消防安全方面,則增訂播放消防安全短片和每年為卡拉OK場所僱員提供消防安
全訓練兩項規定。下文第7至12段闡述修訂計劃的詳情。

規管範圍

7.根據建議,所有裝設卡拉OK讓一般市民進入的場所,不論收費與否,一律須受
一個發牌機關實施的發牌計劃規管。換言之,卡拉OK場所須領取指定牌照才可營
業。持有食肆牌照的卡拉OK場所,則須在食肆牌照上加批書面許可。不過,真正
的食肆將不受這個發牌計劃規管,亦無須在食肆牌照加批許可。至於持有根據《
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發出的合格證明書,或根據《旅館業條例》發出的牌照而
提供卡拉OK服務的旅館及會所,亦須符合必需的安全標準。

發牌規定

8.發牌計劃涵蓋消防安全、樓宇安全、公眾安全和衞生方面的規定。發牌機關會
要求所有在發牌計劃實施後開設的卡拉OK場所遵守新規定。至於現有的卡拉OK
場所,發牌機關會要求它們分階段達到指定要求,以減少對它們造成的影響。建
議的消防安全、樓宇安全和衞生規定,會納入發牌機關有待訂定的規例或守則內
。有關規定,概述於附錄B。各項安全規定已因應卡拉OK業內人士的意見修訂如
下:

  1. 鑑於業內人士的憂慮,我們已重新考慮有關現有卡拉OK場所走廊闊
    度的規定。已裝置當局認可的基本消防設施的卡拉OK場所,倘走廊
    的最小闊度是1.05米,我們會考慮豁免這些場所須把走廊擴闊至1.2
    米以符合新標準;

  2. 卡拉OK場所如在出口走廊裝有自動噴灑系統,也可豁免遵守為卡拉
    OK房間增設緊急出口門作為逃生通道的規定;以及

  3. 加設兩項規定:在顧客進行卡拉OK活動前播放消防安全短片,以及
    安排卡拉OK場所僱員每年接受消防安全訓練,以提高顧客和僱員的
    消防知識與警覺。
9.至於公眾安全規定方面,發牌機關會就每宗申請的申請人和場地是否適合經營卡
拉OK業務,徵詢警方的意見,除非申請人和場地已領有酒牌,因為發牌機關發出
或續發酒牌前應已徵詢警方的意見。

法例的執行與罰則

10.發牌機關、市政總署署長、區域市政總署署長、消防處處長、屋宇署署長、警
務處處長和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將獲授權進入不同場所內的卡拉OK房間巡查並執行
法例。

11.無牌或未經許可經營卡拉OK業務者會遭懲罰。發牌機關並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
令禁止任何樓宇用作卡拉OK場所,或申請封閉令封閉任何違反禁制令的卡拉OK場
所。

過渡期

12.現有卡拉OK場所的經營者可獲批給有12個月豁免期的過渡性牌照或許可,以便
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並申請必需的牌照或書面許可。如有需要,發牌機關可在12個
月後按個別情況,考慮續發過渡性牌照或續批許可予持牌人,豁免期最長可達12個
月。

立法程序

13.發牌計劃必須由新的法例賦權才可實施。我們打算在本立法會期內向立法會提
交條例草案。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附錄A

就卡拉OK場所發牌事宜進行公眾諮詢期間所得意見摘要

(A) 專業團體/政黨/其他關注組織
  • 支持發牌管制的建議。

  • 建議的發牌管制必須有清楚訂定的政策目標。

  • 應設立與一般食肆類似的臨時發牌制度。

  • 應考慮實施自行驗證制度(或由獲授權人士和消防裝置承辦商驗證),
    讓發牌機關可以集中檢查和起訴違例的卡拉OK場所。

  • 設於專作酒店用途的樓宇內的卡拉OK場所應獲豁免管制,因為這些卡
    拉OK場所已受到嚴格的酒店牌照訂明的安全規定限制。

  • 法例必須明確規定哪個機關具有最後決定權,以免執行上產生混亂和
    不同發牌機關對同一規定有不同的詮釋。

  • 卡拉OK發牌制度的規管範圍,應只延伸至在多用途商業大廈內經營的
    場所,因為這些大廈與專作酒店用途並根據《旅館業條例》領牌的樓
    宇截然不同,後者設有24小時當值的專業管理隊。

  • 樓宇安全規定

    擴闊內部走廊和不許有死角位等結構改動均沒有科學根據,故非必要。

  • 政府部門的協調

    假如實施卡拉OK場所發牌制度,有關政府部門必須制定全面而精簡的
    程序,並採用有效率的方法處理申請,以及實施臨時卡拉OK場所發牌
    制度。

  • 若要符合發牌規定,必會令很多卡拉OK場所倒閉,導致員工失業。

  • 在執行走廊和出口路線闊度須達1.2米的規定方面,現有和新的經營
    者應作不同處理。新規定應只適用於新經營者。

  • 門隻、沙發、桌椅等家具應以耐火物料製造,這些物料並須符合指定
    標準。

  • 長遠來說,應成立一個中央發牌部門,簡化發牌程序。

  • 附設卡拉OK的持牌食肆均已符合規定的消防、樓宇和衛生標準,因此
    應豁免受建議的發牌計劃規管。

  • 防火門應設某種保安設施,最好是警報系統,確保除緊急疏散外不作
    其他用途。防火門的設計應能防止被人任意拴綁。

  • 應在顧客享用卡拉OK前向他們播放一齣短片,介紹該卡拉OK場所的疏
    散路線和安全設備。這個做法已在台灣的卡拉OK場所強制實行,在北
    美洲的酒店亦日漸流行。

  • 應實行一套暗中監察和舉報制度,確保有關場所遵從各項發牌條件。

  • 商住兩用樓宇不得在大門入口50米範圍內開設卡拉OK場所。這類樓宇
    的商用部分若佔地不超逾三層,亦不得開設卡拉OK場所。

  • 建議給予現有卡拉OK經營者的12個月過渡期太長。
(B) 卡拉OK經營者/卡拉OK場所關注團體
  • 建議的樓宇安全規定對現有的卡拉OK場所有欠公平,因為這些場所的
    現有設施是根據現行安全標準興建的。實施新規定,最終會令這類場
    所相繼倒閉,導致員工失業。

  • 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尤其是工作人員在這方面的訓練,至為重要。
    卡拉OK場所應加強管理,指示所有職員在顧客享用卡拉OK前,向他
    們介紹出口路線和逃往安全地方的最近路線。

  • 消防處建議的規定看來合理,但每個卡拉OK場所應按個別情況加以審
    查。

  • 關於逃生通道,最重要是讓卡拉OK場所內的顧客能在火勢構成威脅前
    ,逃到安全地方。卡拉OK場所必須避免過分擠擁,逃生路線必須有足
    夠闊度;死角位應盡量避免,但假如步程不長,仍可接受。每個場所
    最好有兩個出口,而每個個案必須按個別情況考慮。

  • 有關卡拉OK房間牆壁的耐火時效最少須為一小時的建議,並無充分理
    由支持。假如能夠確保及早察覺火警發生,職員又受過適當訓練,短
    暫的耐火時效已足夠。

  • 實行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及早察覺火警發生,不失為確保消防安全
    的另一途徑。如果使用不易燃的牆壁夾層材料和管制卡拉OK場所使用
    的家具和布料,萬一遭人縱火亦可減低火勢蔓延的速度。

  • 下列卡拉OK場所才應考慮加以管制:

  • 面積超過130平方米;

  • 可容納超過30名顧客;

  • 有超過五個固定而非臨時或可移動的分隔房間;以及

  • 供應酒類飲品。

  • 不贊成由兩個市政局及民政事務總署分別擔任發牌當局,應成立一
    個獨一無二、架構精簡而獨立的發牌當局,負責定期發表報告和決
    定;

  • 應設立與食肆類似的臨時發牌制度;

  • 假如政府授權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處理卡拉OK場所牌照的
    申請,便應制定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或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上訴的
    機制。上訴應由政府委任的獨立機構處理;

  • 各項衛生及消防規定,必須更詳盡和明確。公眾須事先知道有關標
    準和規格,因為有些設備不易在市場購置;

  • 強烈反對屋宇署的建議。根據本地和海外專家的意見,卡拉OK場所
    內的房間可阻止火勢和濃煙蔓延;應付縱火的最佳方法不是加設新
    設施,而是實行良好的消防管理;內部走廊闊度須達1.2米的建議並
    不合理;把內部走廊的耐火時效增加至一小時並無必要;死角位雖
    不理想,但未嚴重至必須完全禁絕;計算可容納人數的方法把走廊
    面積計算在內並不合理;

  • 關注組現正徵詢本地及海外專家的意見,但須待他們完成科學研究
    後才能發表報告。政府應待研究報告發表後才提出新法例,或在其
    後發現新法例與國際級防火專家的研究結果相抵觸時修訂新法例;

  • 贊成政府對從未領牌或漠視法例的卡拉OK場所採取行動。對於任何
    剷除卡拉OK行業內的黑社會勢力的新措施,亦表支持。
(C) 個人/學者
  • 完全贊同諮詢文件對卡拉OK場所實施嚴格發牌管制的建議。

  • 應明文規定罰則。須立法並嚴格加以執行。

  • 應確保所有卡拉OK場所東主都知道新的發牌管制措施。

  • 卡拉OK場所應有適當的國際標誌。

  • 關於預防意外引起的火災方面,卡拉OK場所的消防安全標準應與一
    般食肆或圖書館等其他公眾場所相同。

  • 以樂社或錄音室等名義經營的場所均應納入發牌管制的範圍內,並
    在"卡拉OK"及"卡拉OK場所"的定義中加入這些場所。

  • 工作小組並無考慮卡拉OK場所造成公眾滋擾,特別是噪音和震盪的
    問題。這類場所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才可獲發牌照。

附錄B

建議為卡拉OK場所訂定的消防安全、樓宇安全
和衞生規定

(A) 消防安全規定

卡拉OK場所須視乎樓宇間格,符合適當的消防安全規定如下:

    (a) 卡拉OK場所不得設在地庫第四層或以下,或任何工業樓宇內;

    (b) 設置消防裝置和設備(例如自動噴灑系統、滅火筒等);

    (c) 符合有關通風系統的一般消防安全規定,包括裝設自動停止運作系統;

    (d) 每個房間內裝設警鐘;

    (e) 設置視聽警報系統,在發生火警時中止音樂,提出警告;

    (f) 在接近地面之處設置漆黑中仍可指示出口方向的指示牌;

    (g) 每個房間展示出口路線指示圖;

    (h) 每次播放音樂錄影帶前,向顧客播放消防安全短片;以及

    (i) 僱員事先必須接受消防處的消防安全訓練。這類訓練須最少每年舉辦一次。

(B) 樓宇安全規定

主要的樓宇安全規定包括:

    (a) 評估逃生通道是否足夠;

    (b) 新卡拉OK場所的內部走廊最小闊度;

    (c) 限制通往樓梯的直接距離和步程;

    (d) 房間與內部走廊之間須設耐火分隔裝置;

    (e) 樓宇的結構必須適當;以及

    (f) 逃生通道、消防和救援通道及耐火結構必須符合一般樓宇安全規定。

(C) 衞生規定

卡拉OK場所須符合下列衞生規定:

    (a) 設置洗手間和沖洗設施;

    (b) 為顧客供應足夠的新鮮空氣;以及

    (c) 在場所內裝設通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