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會議
供參考之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監獄事件的調查工作
目的
本文件敘述在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監獄發生涉及懲教署職員向一些囚犯使用武力
事件的調查經過,以及當局採取的跟進行動。
背景
2.在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監獄發生的事件中,共有19名犯人和兩名懲教人員受傷
。懲教署事後接到70多名犯人的投訴,指懲教人員在事件中向他們使用不必要武力。
警方、申訴專員、一些立法會議員和太平紳士等亦收到類似投訴。
懲教署進行的調查
3.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懲教署署長下令成立調查委員會(下稱 "委員會")徹查事件。
調查完成後,委員會已向懲教署署長呈交調查報告。懲教署署長並於同年八月十九日
向保安局局長提交該份調查報告。
4.由於警方正就其分別收到有關懲教署職員毆打犯人的投訴進行調查,現時公開委員
會的全部調查結果,可能會影響警方的調查工作及/或調查工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訴訟
,因此現階段只提供調查報告摘要(載於附件),供議員參考。我們承諾在警方完成調
查及其所引致的任何刑事訴訟完結後,會公開整份調查報告(個人資料和監獄保安資
料除外)。
調查結果
5.委員會總結其調查結果如下:
- 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監獄職員所使用的武力是必須使用的最低度
武力。要控制涉及60多名犯人的騷亂,使用這程度的武力是恰當的。
- 雖然在場職員能迅速及恰當地處理事件,防止事件演變成大型騷亂,但
監獄管方在部署兩群犯人可能發生衝突方面的行動,卻有不足之處。
- 就受傷犯人點名投訴懲教署職員使用不必要武力一事,由於警方亦正就
類似的投訴進行調查,公布調查結果可能會影響警方現時進行的調查工
作及/或調查工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訴訟,故此,正如在上文第 4段所解
釋,在現階段不會公開全部調查結果。
6. 委員會提出以下建議:
- 蔴埔坪監獄管理層處理事件有不足之處,應予告誡;
- 考慮對行為受到質疑的職員採取紀律行動;以及
- 根據《監獄規則》,對事件中60多名違紀犯人採取紀律處分程序。
委員會亦作出一些關乎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支援及蔴埔坪監獄的設施的觀察和建議。
跟進行動
7.懲教署已即時採取下列行動,加強蔴埔坪監獄的管理:
- 署方已把調查中發現在處理事件方面的不足之處,告知蔴埔坪監獄的管理層,
俾能加以改善。有關職員已遭告誡。
- 署方已加強屬下人員處理同類事件和緊急情況的訓練。除了有關控制暴亂和使
用武力和武器的常規訓練外,署方還舉辦了有關處理暴亂般情況的特別訓練課
程。
懲教署並已檢討現時處理緊急情況的行動指引/工作守則,並發現這些指引/守則
足以應付有關情況。
8.署方正跟進多項改善蔴埔坪監獄環境和設施的持續措施,包括為改善蔴埔坪監獄
囚犯的居住環境而進行的蔴埔坪監獄囚倉翻新計劃,以及監獄內食水供應系統和其
他公用設施的改善措施,務使該等改善措施能盡早完成。
9.有關對違紀犯人根據《監獄規則》採取紀律處分的程序,懲教署正在進行中。
10.我們並會在一九九九年赤柱白沙灣懲教所提供額外收容額時,研究各個監獄(包
括蔴埔坪)收容額的分類及使用情況。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附件
蔴埔坪監獄事件
調查報告摘要
事件背景
七十多名犯人向懲教署投訴在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監獄發生的事件中,有職員
向他們使用不必要武力。事件中共有十九名犯人和兩名懲教人員受傷。據悉,警方
、申訴專員、一些立法會議員和太平紳士等亦收到類似投訴。
調查委員會及職權範圍
2.本年七月三十日,懲教署署長成立調查委員會徹查事件,並在其後將委員會升格
,由助理署長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成員來自蔴埔坪監獄以外其他懲教機構的高級
人員,計有﹕
助理署長(審核及管理策劃科)
高級監督(壁屋)
監督(審核及管理策劃科)
高級懲教主任(域多利監獄)
3.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
(一)調查事發經過﹔
(二)找出事件起因﹔
(三)調查事件是否處理恰當﹔
(四)調查是否有懲教署職員疏忽及/或監獄管方有否不足之處﹔以及
(五) 作出適當的建議。
調查方法
4.為了解事件始末和重組事發經過,調查委員會作出下列安排﹕
‧前往蔴埔坪監獄視察事發現場﹔
‧個別會晤七十八名向懲教署投訴的犯人、六十二名懲教署職員,以及一
百六十四名事發時在場的犯人,並錄取了三百多份供詞﹔
‧觀看由一名懲教署職員攝錄的有關錄像帶﹔
‧查閱有關的文件,如有關犯人及職員的受傷報告、懲教署的規則及行動
指引等。
5.調查委員會完成調查後,懲教署署長於本年八月十九日把調查報告呈交保安局局
長。
調查報告
事發經過
6.根據事發時所有在場人士的供詞及有關錄像帶,調查委員會總結事發經過如下﹕
‧本年七月二十七日清晨,一名內地犯人用削尖了的牙刷插傷一名本地犯
人。該宗事件已報警處理。
‧同日下午,兩名本地犯人要求蔴埔坪監獄管方把內地犯人及本地犯人
「分隔」,並表示若其要求不遂,一些本地犯人或會對內地犯人報復。
‧同時,蔴埔坪監獄管方亦收到情報,指本地犯人正密謀採取集體行動
,並可能於黃昏的康樂活動時間內,襲擊內地犯人。
‧蔴埔坪監獄管方遂下令加派人手,以監察犯人在操場進行康樂活動的
情況,並對所有進入操場的犯人進行搜身。此外,又決定把防暴裝備(即
警棍及盾牌)放在操場附近的收押室備用。
‧同日下午稍後時分,在康樂活動開始約十分鐘後,蔴埔坪監獄管方召
開緊急會議,商討對策。(會議持續至操場內職員及犯人爆發衝突才中止
。詳情見下文。)
‧黃昏六時許,正值犯人康樂活動時段,一百多名犯人(多為本地犯人)在
操場內分開數批聚集,交頭接耳,舉動異常。六時三十分許,康樂活動即
將結束時,這些犯人在數名首領帶領下,開始步向聚集於操場另一邊的一
群內地犯人。
‧在場的職員察覺到氣氛漸趨緊張。為免犯人爆發集體毆鬥,在場職員立
即命令犯人散開。期間,約有六十名犯人與職員對峙。職員遂聯成防線,
以圖分隔兩群犯人,並命令犯人散開,但告無效。
‧為了控制場面,增援職員奉召到場。他們橫持警棍兩端,鞏固防線以阻
止犯人進迫。期間,一些本地犯人企圖搶奪職員的警棍,而防線上的職員
亦有受到襲擊。此時,情況開始失控。
‧一些在場職員於是用警棍鎮壓不受控制的犯人。混亂場面瞬即受到控制
。兩分鐘內,犯人全部蹲下。
7.事件中共有兩名職員和十九名犯人受傷。他們全部都在蔴埔坪監獄醫院接受急救
及檢驗。其後,懲教署用直升機轉送三名犯人到瑪麗醫院再作觀察。他們在翌日出
院。其餘犯人則身上及手腳有輕微擦傷、瘀痕及紅腫。至於該兩名職員的傷勢,亦
屬輕微。
8.上述十九名受傷的犯人當中,十一名向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或調查委員會作出正式
投訴,指控有關職員對其使用不必要武力。七名職員被點名與事件有關。至於其餘
八名受傷的犯人,有些拒絕向委員會作出投訴,有些則要求案件由警方處理。事實
上,亦有犯人否認與事件有關,並聲稱他們的傷勢與事件無關。
9.警方在收到犯人點名指控懲教署職員毆打後,已經展開刑事調查。為免影響警方
的調查工作,以及保障調查委員會在調查期間所獲取的個人資料不會外洩,現只簡
述調查結果及建議。
調查結果
10.調查委員會向蔴埔坪監獄的職員及犯人錄取了三百多份供詞,看過事發當日一名
職員所攝錄的錄像帶,以及一些可用作證據,有助調查委員會分析案情的有關文件
。調查委員會總結其調查結果如下﹕
- 本年七月二十七日,蔴埔坪監獄職員所使用的武力是必須使用的最低度武
力。要控制涉及六十多名犯人的騷亂,使用這程度的武力是恰當的。懲教
署職員為阻止兩群犯人,即本地犯人及內地犯人集體毆鬥,曾組成防線攔
阻本地犯人步向一群內地犯人。懲教署職員只是在干預無效,而又有職員
遇襲的情況下才向不受控制的犯人使用武力。在場職員迅速恢復犯人的秩
序和紀律,把場面控制,防止事件演變成嚴重的流血事件。
- 雖然在場職員能迅速及恰當地處理事件,防止事件演變成大型騷亂,但監
獄管方在部署兩群犯人可能發生衝突方面的行動,卻有不足之處。當犯人
有騷亂跡象時,監獄的高層管理人員卻在舉行會議,商討對策,將在現場
直接監管的責任交給初級職員。此外,管方亦未有貫徹執行在預防犯人騷
亂時所發出的指令。蔴埔坪監獄管方對事件部署有不足之處,調查委員會
建議應予告誡。
- 就十一名受傷犯人點名投訴懲教署職員使用不必要武力一事,調查委員會
的調查結果已交給警方。由於公布調查結果可能會影響警方現時進行的調
查工作及/或調查工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訴訟,故在現階段不會透露調查結果
。不過,卻有被點名投訴的職員的行為受到質疑,而亦有被指控的職員在
事發時適值放假,不可能牽涉在事件之中。署方會暫緩考慮向有關的職員
採取紀律行動,以待警方的調查結果。
除了該十一名犯人之外,另有六十七名犯人向懲教署作出投訴。他們指稱蔴埔坪監
獄職員曾向已蹲下的犯人使用不必要的武力。調查委員會從其他就事件作證的犯人
的供詞中並無取得脗合的證據。在缺乏佐證的情況下,這些投訴均列為無法證實。
建議
11.調查委員會提出以下建議﹕
- 蔴埔坪監獄管理階層處理事件有不足之處,應予告誡﹔
- 考慮對行為受到質疑的職員採取紀律行動﹔以及
- 對事件中六十多名違紀犯人,根據《監獄規則》紀律處分程序採取行動。
12.調查委員會同時建議署方提高懲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支援的效率,並建議
檢討蔴埔坪監獄現時的保安設防,以及改善監獄的環境和設施。
懲教署調查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