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會議
討論文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處理警務人員負債問題的對策
目的
本文件旨在報告警務人員無力償債的現況,並列出處理這個問題的對策。
背景
2.警務處處長決心維持一支廉潔正直的警隊。他堅持採取嚴謹的政策對付警務人員負
債的問題,規定警務人員必須審慎和有節制地處理個人財務。他亦鼓勵警務人員追求
健康的生活方式。
3.為此,警隊管理層每半年就警務人員無力償債的問題進行調查,密切監察屬下人員
的負債情況。警務處處長亦會每六個月及每年提交進度報告,定期向政府帳目委員會
滙報調查結果。
4.正如去年九月向議員提交的報告所述,前一年經濟衰退,對警務人員與市民同樣造
成顯著的影響。隨著金融風暴帶來的不良影響全面浮現,警務人員在一九九八年下半
年的負債情況惡化是意料中事。
警務人員無力償債問題的現況
5. 警務人員無力償債的情況在過去四年已有所改善,債台高築的人員由一九九四年下
半年的145名減至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的130名,減幅為10%。然而,與一九九八年上半
年的數字比較,去年下半年的最新調查(附件一)顯示無力償還債項的警務人員,由
107名增至130名,增幅達21.5%。值得注意的是,該130名人員當中,只有77名是因為
個人問題而直接導致負債,其餘的53人(附件二)都是因為其家庭成員或親人的緣故
而負債。該77名人員,負債的主要原因包括揮霍(22%)、生意及投資失利(16%)及賭博
(12%)。
向警察福利基金、警察儲蓄互助社貸款及申請預支薪金
6.部分議員關注到,警務人員似乎可以輕易地從警察福利基金及警察儲蓄互助社獲得
貸款,並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1 申請預支薪金,部分人員可能把貸款花
在奢侈品或賭博之上。對於這點,當局可向議員保證,警隊管理層已採取一切必需措
施,互相核對向警察福利基金貸款和向政府預支薪金的申請,確保貸款只批給正當的
用途,例如進修、遷居、結婚、支付醫療費用等,而且申請人亦須提供有關的證明文
件。此外,所有警察福利基金、警察儲蓄互助社的貸款,以及預支薪金的申請表格均
要求申請人申報向政府或非政府來源所借下的未償欠款。
處理警員負債問題的對策
7.為處理此問題,警隊管理層已實施一連串措施,以預防、鑑別和處理警務人員負債
的問題。
預防措施
8.預防勝於治療,所以警隊管理階已採取以下的預防措施:
- 教育新入職的警務人員審慎理財;
- 為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提供適當培訓,並與他們緊密聯繫,以便處理無力
償還債項的警務人員;
- 推行一系列宣傳計劃,主題包括"反賭博"、"提倡節儉"、"人人廉潔,你我忠
誠"、"健康生活為明天"、"簡樸生活為明天"及"一點關心、大眾同心";
- 於一九九八/九九年度推出第二階段的"實踐價值觀"計劃,並以"正直及誠實
的品格"、"對內溝通"及"互相信任"為重點;以及
- 由警隊反貪污策略性程序委員會監管警務人員的負債問題。該委員會由監管
處處長出任主席,並由警隊的要員及廉政公署的代表出任委員。
鑑別措施
9.警隊管理層亦已採取以下措施鑑別及監察無力償還債項的警務人員:
- 發出指引,讓前線督導人員對個別人員負債的程度提高警覺;
- 接見被財務公司查詢或名列追收稅款名單內的警務人員;
- 每六個月調查一次警務人員的負債情況,並每月會見無力償債的警務人員;
- 互相核對向警察福利基金申請貸款及按《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申請預
支薪金,確保他們不會以同一理由申請借貸,以致過度舉債;以及
- 在各單位的訓練日推行"公開論壇"及"團隊精神"的活動,以加強各職級人員
之間的信任,藉此鼓勵有問題的警務人員盡早向同事尋求協助。
處理措施
10.單位指揮官會小心評估每名新增的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然後將他們的個案轉介給警
察福利主任提供協助。此外,在有需要時警察臨床心理學家亦會為他們提供個人輔導
服務。
11.心理服務課於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總共為49名無力償還債項的警務人員舉辦三次壓力
處理工作坊,以幫助他們緩解因欠債而產生的壓力,並讓他們分享經驗和重新建立審
慎理財的生活。
12.警隊管理層雖然會協助因無法預料或值得體恤的理由而負債的警務人員,但絕不會
同情純粹因揮霍無度或沉迷賭博而借貸的人員,尤其因以下情況而欠債的警務人員,
更會被刑事起訴或須接受紀律處分:
- 非法賭博、在警察建築物內賭博或在當值時賭博;
- 向《接受利益(總督許可)公告》或《警察通例》容許範圍以外的任
何人士或機構舉債;或
- 因財政出現嚴重問題而影響工作效率。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
附件一
無力償債警務人員的負債原因
負債原因 | 一九九八年上半年
(截至六月三十日) |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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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 | 26 (24%) | 1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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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霍 | 30 (28%) | 2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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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失利 | 10 (9%) | 1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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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失利 | 7 (7%) |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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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和親戚的緣故# | 25 (24%) | 53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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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費用* | 4 (3%)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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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居及有關費用* | 2 (2%)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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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裝修有關費用* | 1 (1%) | 不適用
|
醫療費用* | 1 (1%)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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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事 | 不適用 |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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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 (1%)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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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107 (100%) | 13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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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由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的調查開始,負債原因分為七大類別,分別是賭博、
揮霍、投資失利、生意失利、家庭成員(包括親戚)的緣故、人生大事(包括
殯葬、生育、結婚、離婚、重病、法律行動等)的開支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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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這些原因而負債的個案已納入"人生大事"的新分項下。
# 詳細的分項數字請參閱附件二。
附件二
因家庭成員的緣故而負債的分項數字
原因 | 因家庭成員的緣故
而負債的人員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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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賭博 | 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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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霍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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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失利 |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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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失利 | 1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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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事 | 12 (9%)
|
其他 | 10 (8%)
|
總數 | 53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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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訂明"公務員可申請預支為數不超過總薪級表第21點的薪金(以一九九
八/九九年度計,金額為26,805元),用以支付(a) 遷往新居所需費用;(b) 結婚或其子女結婚所需費用
;(c)受養人的殯葬費;(d)未婚子女開始在海外接受全時間教育所需費用,但不包括學費、宿費或日
常膳食費用;(e) 民事訴訟或買樓自住的法律費用,但不包括物業釐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