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2799/98-99(01)號文件
保安事務委員會
需要政府當局採取跟進行動的事項一覽
(截至1999年9月10日的情況)
事項 | 會議日期 | 目前情況 | 備註
|
---|
1 警隊的資訊科技策略
1.1 為警隊第2個為期5年的資訊系統策略而提出的撥款建議
1998年11月5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匯報首個資訊系統策略的檢討結果。
|
有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
| 2. 與內地作出的移交逃犯安排
2.1 香港居民因為純粹在香港觸犯的罪行而在內地受審的問題
2.2 把逃犯交付拘押的法律程序
2.3 內地人士在香港觸犯罪行,其後卻在內地被捕及受審的問題
1998年12月3日
1998年12月3日
1998年12月3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繼續向議員匯報其就劉國華一案與內地有關當局所作出的進一步澄清。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當局如何實施有關交付拘押的法律程序,特別是第503章第10(6)(b)(iii)條所訂在證據方面的規定。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是否有類似李育輝一案的先例。
|
已接獲有關資料,該份文件載於1999年7月26日送交議員參閱的立法會CB(2)2631/98-99(01)號文件
已接獲有關資料,該份文件載於1999年7月26日送交議員參閱的立法會CB(2)2631/98-99(01)號文件
已接獲有關資料,該份文件載於1999年7月26日送交議員參閱的立法會CB(2)2631/98-99(01)號文件
| 3. 提高警隊的服務質素
3.1 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的問題
1999年2月11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1998年下半年就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而進行每6個月一次調查的結果。 |
有關資料載於立法會CB(2)2537/98-99(03)號文件,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7月21日會議上曾就此事進行討論。
| 4. 入境處訓練學校及掃管笏入境事務中心
4.1 有關興建入境處訓練學校及入境事務中心的撥款建議中的員工開支
1999年3月4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參考文件(立法會CB(2)1374/98-99(03)號文件)第18段所列員工開支的分項數字,以及管理入境處域多利中心的懲教署人員的員工開支詳細資料。
|
有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
| 5. 打擊走私香煙輸入香港的措施
5.1 執法行動
5.2 向提供資料人士作出的酬賞
1999年3月31日
1999年3月31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所接獲有關走私及非法售賣香煙的舉報個案的數目,以及需時多久才因應所接獲的舉報進行突擊搜查。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分項資料,列出在酬賞計劃下所接獲,分別由巿民、香煙分銷商及其他組織作出舉報的個案數目。
|
已接獲有關資料,該份文件載於1999年7月19日送交議員參閱的立法會CB(2)2599/98-99(01)號文件
已接獲有關資料,該份文件載於1999年7月19日送交議員參閱的立法會CB(2)2599/98-99(01)號文件
| 6. 屬保安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機構和政府資助及規管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展
6.1 香港海關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展
6.2 香港警務處的重要系統
1999年5月13日
1999年5月13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香港海關就用作偵查販毒活動的系統進行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工作的進展。
政府當局答應提供開列香港警務處重要系統的一覽。
|
有關資料載於1999年7月12日送交議員參閱的立法會CB(2)2537/98-99(05)號文件
已接獲有關資料,該份文件已於1999年8月3日隨立法會CB(2)2659/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 7. 對香港輔助警察進行的檢討7.1 為實施從是次檢討得出的建議而進行的6個月試驗計劃 | 1999年6月29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將於試驗計劃結束後進行的檢討的結果。 | 有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
| 8. 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及審批程序8.1 有關申請單程通行證及居留權證明書的安排 | 1999年7月13日 | 政府當局答允在實施各項申請安排後,在6個月內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以供參閱。 | 有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
| 9. 警務人員負債問題9.1 就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而進行每6個月一次的調查 | 1999年7月21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分項數字,按新個案及從1998年上半年帶來的舊個案,列出1998年下半年因賭博及過度揮霍而負債的警務人員的數字。 | 有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警務人員負債問題小組委員會將跟進此事。
| 10. 在警署內提供錄像面見室
10.1 錄像面見室的使用情況
10.2 檢討錄像面見室計劃
1999年7月21日
1999年7月21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按照參考文件(立法會CB(2)2537/98-99(04)號文件)第5(a)至(c)段所載準則,提供曾使用錄像面見室的案件的分項數字。
已要求政府當局在完成錄像面見室計劃的檢討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結果。
|
有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
有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
| 11. 跟進屬保安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機構和政府資助及規管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展 | 1999年7月21日 | 已要求政府當局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就各部門應變計劃的測試及演習結果提交綜合報告。 | 將會在1999年9月16日會議上跟進此事
| | | | | | | |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