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招標承辦離島、新市鎮及港內航線的渡輪服務
工作進度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
  1. 離島線渡輪服務的招標結果;

  2. 招標承辦新市鎮和港內線渡輪服務的工作進度;以及

  3. 釐定持牌服務最高收費的法律規定。
背景

2.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油蔴地小輪)現有的專營權,會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
十一日屆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決定把油蔴地小輪
目前營辦的離島、港內和新市鎮等航線的渡輪服務,以及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營辦的
中環至紅磡渡輪服務分成幾組,公開招標競投,以便現有專營權在一九九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屆滿後,上述渡輪服務能以持牌服務形式繼續營辦。

3.由於離島居民沒有陸上交通工具可供選擇,我們會首先招標承辦離島線的渡輪服
務。

離島線渡輪服務

A. 接獲的標書數目

4. 離島線分為下列三組?

(a) 第I組:中環至長洲、尖沙咀至長洲(旅遊線)及離島
之間的航線;
(b)第II組: 中環至梅窩、中環至坪洲及尖沙咀至梅窩(旅遊
線)航線;以及
(c) 第III組: 中環至榕樹灣及索罟灣航線。


5.招標公告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截標日期為一九九八年十月十
二日。運輸署總共收到來自六間公司的十份標書,其中四份標投第I組航線,而標
投第II及第III組航線的標書則各有三份。

B. 評審準則

6.進行招標的主要目的,是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後,繼續為離島居民提
供渡輪服務。此外,我們也希望藉着招標競投,改善渡輪服務的整體服務水準。

7.標書由一個跨部門的標書評審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由運輸署副署長擔任主席,成
員包括運輸署、海事處、民政事務總署、律政司及廉政公署的代表。由勞工處和土
木工程署等部門的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亦會協助委員會評審標書內某方面的項目
。委員會採用的評審準則如下--
  1. 服務水平;

  2. 收費;

  3. 渡輪和乘客設施的質素;

  4. 投標者的實力和財力;以及

  5. 建議的應變措施。
C. 投標結果

8. 中標者如下-
    (a) 第I組 -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油蔴地小輪)

    (b) 第II組 -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油蔴地小輪)

    (c) 第III組 - 港九小輪有限公司(港九小輪)
9.兩間中標公司已獲發牌經營離島線的渡輪服務,為期三年,由一九九九年四月
一日起至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牌照可延期一段或多段期間,每次延期最
長為三年,而牌照期連續合計不得超過十年。

10.油蔴地小輪和港九小輪在本港營辦渡輪服務,素有經驗。兩間公司在標書內都
承諾,會以合理的船費為乘客提供優質的渡輪服務。在已採用的評審準則之下,
油蔴地小輪在第I組和第II組航線上得分最高,其建議的優點包括低船費、增加班
次和縮短航程時間等。港九小輪在第III組上得分最高,優勝的地方包括低船費和
將會遣派一些較新和較快的船投入渡輪航線。兩間公司的背景資料和標書所列述的
營運方式分別載於附件A附件B

11.兩間公司已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向離島區議會簡介所提供的服務;在調整
航班時間表時,會考慮區議員的意見。

12.預計渡輪服務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可以順利過渡。油蔴地小輪會保留大部分現有員
工,以便營辦第I組和第II組航線,而港九小輪亦會聘用油蔴地小輪的員工,擔任因
營辦第III組航線而需開設的全部職位。政府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會提供一切所
需的協助,以確保渡輪服務順利銜接。

港內和新市鎮航線的渡輪服務

13.當局根據營商原則,以及航線和碼頭的分布情況,把油蔴地小輪營辦的港內和新
市鎮航線渡輪服務,以及天星小輪營辦的中環至紅磡渡輪服務,分為下列五組,公
開招標?

(a) A組:中環至屯門的渡輪服務,以及一項來往中環、屯門、
沙螺灣和大澳的遊覽服務;
(b) B組:中環至尖沙咀(東部)的渡輪服務;
(c) C組:北角至觀塘的渡輪服務;
(d) D組:來往北角、紅磡和九龍城的渡輪服務;以及
(e) E組:來往中環、灣仔和紅磡的渡輪服務。


14.我們已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進行招標。截標日期為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
日。共有六間公司遞交八份標書。由於沒有公司競投C組的渡輪服務,有關航線的
服務會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後終止。停辦上述服務不會對乘客和陸上交通
造成重大影響,原因是有關服務的乘客量偏低,以及還有其他便捷的陸上交通工具
可供乘客選擇。不過,我們會監察有關情況,以確定是否需要加強來往北角至觀塘
的其他公共交通服務。

15.標書會由一個跨部門的標書評審委員會審核。成員的組合與離島線渡輪服務的
標書評審委員會相若,而所採用的評審準則亦大致相同。評審工作預期在一九九
八年十二月完成,中標者屆時會接獲通知。此外,中標者亦須優先聘用油蔴地小
輪的員工,以填補因營辦上述渡輪服務而出現的有關空缺。

有關釐定持牌服務最高收費的法律程序

16.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曾去函當局,就下述事項徵
詢意見:根據《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簡稱"該條例")第33(1)條在憲報刊登的公
告是否視為附屬法例,並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的規定提交立法會審
議。

17.根據該條例第33(1)條的規定,運輸署署長(簡稱"署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就
持牌渡輪服務釐定接載乘客和運載行李、貨品及車輛可收取的最高船費。這些公
告是否當為"附屬法例",視乎這些公告是否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就附
屬法例所下的定義。

18.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的定義,"附屬法例"是指規則、規例、
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
法效力的任何文告的文書。由於上述公告是根據條例而發出的,問題的關鍵在於
署長就持牌服務釐定最高收費時所作的決定是否具立法效力。如果具立法效力,
按照上述定義,則署長的決定可視為附屬法例。

19.該條例自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以來,署長每次為持牌服務釐定最高收
費時,都會在憲報刊登一般公告;至今為止,署長就持牌服務釐定最高收費時所
作的決定,從未視為附屬法例或具有任何立法效力。

20.香港法例並沒有為"立法效力"一詞下定義,也沒有權威的依據可以直接提供釋
義。不過,當局在判斷署長的決定是否具立法效力時,採用了某些個案的權威依
據所定的準則。這些準則基本上訂明,署長的決定在下列情況下才具立法效力?

  1. 有明確條文指定有關文書是附屬法例;

  2. 有關文書擴大現行法例的適用範圍或修訂現行法例;

  3. 有關文書一般適用於公眾或某個界別的人士,或適用於佔主要部分的公眾
    人士(相對於個別人士);以及

  4. 有關文書制訂了約制行為通則,而且沒有提述這些規則日後會適用於哪種
    情況。

21. 當局引用上述各項準則,判斷署長就船費作出的決定是否具立法效力時發現?

  1. 該條例沒有明確指署長就持牌服務的最高船費所作的決定為附屬法例;

  2. 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有關的決定不會修訂該條例或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

  3. 署長所釐定的最高船費可以約束持牌人,使他們不得收取高於他所釐定的
    最高船費。因此,這項決定適用於個別人士(即渡輪服務持牌人),而非一
    概適用於公眾人士或佔主要部分的公眾人士;以及

  4. 有關的決定只約束持牌人,所以不是約制行為通則。

22. 當局根據上述準則作出結論,認為署長就船費作出的決定沒有立法效力。

23. 此外,當年在條例的立法過程中,已清楚顯示政府的立法用意,是授權署長
釐定持牌服務的船費,而在通過1982年渡輪服務條例草案時,立法機關也沒有對
授權一事進行辯論或提出質詢,因此,署長釐定持牌渡輪服務的最高船費,只是
為行使法定權力而執行的行政工作。

24. 當局認為,根據該條例第33(1)條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並沒有立法效力,因此,
這些公告不是附屬法例,無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提交立法會
審議。

運輸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A

中標者背景資料

投標者名稱 背  景 現時營辦的渡輪服務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 現時渡輪營辦商 12條專營航線(6條離島航線、5條港內航線及1條新市鎮航線)及6條持牌渡輪航線
港九小輪有限公司 是一剽幾位提供包船服務的小型本地渡輪營辦商於1998年年初組成的公司。其中兩名股東在本港和國內擁有船廠。 3條持牌渡輪航線
  • 荃灣 — 中環(經青衣)

  • 香港仔 — 榕樹灣(經北角村)

  • 北角村 — 中環


中標者的營運概要

第一組

  長洲 — 中環 離島之間 長洲 — 尖沙咀

現時情況 由1999年4月1日起 現時情況 由1999年4月1日起 旅遊航線服務

由1999年4月1日起

航班數目




  • 繁忙時詆小時
4班(1班快速渡輪+3班普通渡輪) 5班(3班快速渡輪+2班普通渡輪) 沒有特定繁忙時間 沒有特定繁忙時間 星期六下午4班快速渡輪;及星期日及公眾假期8班
  • 全日
58班(13班快速渡輪+45班普通渡輪) 83班(49班快速渡輪+34班普通渡輪) 16班普通渡輪 19班普通渡輪 快速渡輪
收費




1999年




快速渡輪 24元 20元 - - 30元
普通渡輪 9元7角(普通位)
17元(豪華位)
10元(普通位)
16元(豪華位)
7元(普通位)
-
8元(普通位)
10元(豪華位)
-
-
月票 400元 400元 - - -






2000年




快速渡輪
21元
- 31元
普通渡輪
10元5角(普通位)
16元8角(豪華位)

8元4角(普通位)
10元5角(豪華位)
-
-
月票
420元
- -
航行時間
(1999及2000年)






  • 快速渡輪
35分鐘 32分鐘 - - 32分鐘
  • 普通渡輪
57分鐘 48分鐘 46分鐘 46分鐘 -
船隻調配
(1999及2000年)





  • 快渡渡輪
1艘(200個座位;部分空調) 5艘(200至433個座位;空調/部分空調) - - 1艘快速渡輪(200個座位;部分空調)
  • 普通渡輪
5艘(1300個座位;部分空調) 2艘(1500至1600個座位;部分空調) 1艘(600個座位,沒有空調) 1艘(400個座位;部分空調) -


中標者的營運概要

第二組


梅窩 — 中環 坪洲 — 中環 梅窩 — 尖沙咀

現時情況 由1999年4月1日起 現時情況 由1999年4月1日起 旅遊航線服務
由1999年4月1日起
航班數目





  • 繁忙時詆小時
4班(1班快速渡輪+3班普通渡輪) 4班(2班快速渡輪+2班普通渡輪) 3班普通渡輪 4班(2班快速渡輪+2班普通渡輪) 星期六下午4班普通渡輪;及星期日及公眾假期8班
  • 全日
49班(9班快速渡輪+40班普通渡輪) 58班(38班快速渡輪+20班普通渡輪) 46班(8班快速渡輪+38班普通渡輪) 52班(29班快速渡輪+23班普通渡輪) 普通渡輪
收費




1999年





  • 快速渡輪
24元 20元 24元 20元 -
  • 普通渡輪
9元7角(普通位)
17元(豪華位)
10元(普通位)
16元(豪華位)
9元2角(普通位)

17元(豪華位)

10元(普通位)
16元(豪華位)
15元(普通位)
24元(豪華位)
  • 月票
400元 400元 400元 400元 -






2000年




  • 快速渡輪

21元
21元 -
  • 普通渡輪

10元5角(普通位)
16元8角(豪華位)

10元5角(普通位)
16元8角(豪華位)
15元7角(普通位)
25元(豪華位)
月票
420元
420元
航行時間
(1999及2000年)





  • 快速渡輪
35分鐘 31分鐘 25分鐘 25分鐘 -
  • 普通渡輪
60分鐘 48分鐘 50分鐘 38分鐘 48分鐘
船隻調配
(1999及2000年)





  • 快渡渡輪
1艘(105個座位;空調) 2艘(200個座位;部分空調) 1艘(105個座位;空調) 2艘(200個座位;部分空調) -
  • 普通渡輪
5艘(1300個座位;部分空調) 2艘(500至1300個座位;部分空調) 2艘(500至1300個座位,部分空調) 2艘(500至1500個座位;部分空調) 1艘(500個座位;部分空調)


中標者的營運概要

第三組


  榕樹灣 — 中環 索罟灣 — 中環

現時情況 由1999年4月1日起 現時情況 由1999年4月1日起
航班數目



  • 繁忙時詆小時
4班(2班快速渡輪+2班普通渡輪) 4班(3班快速渡輪+1班普通渡輪) - -
  • 全日
46班(14班快速渡輪+32班普通渡輪) 57班(21班快速渡輪+36班普通渡輪) 20班普通渡輪 22班快速渡輪
收費
(1999及2000年)




  • 快速渡輪
15元 15元 - 13元
  • 普通渡輪
9元2角(普通位)
17元(豪華位)
10元

-

9元2角(普通位)
17元(豪華位)
-

-

  • 月票
400元 450元 400元 450元
航行時間
(1999及2000年)




  • 快速渡輪
22分鐘 20分鐘 - 35分鐘
  • 普通渡輪
42分鐘 30分鐘 50分鐘 -
船隻調配
1999




  • 快速渡輪
1艘(200個座位;部分空調) 2艘(200至400個座位;部分空調) - 1艘(100個座位;空調)
  • 普通渡輪
2艘(600至1000個座位;部分空調) 2艘(450個座位;部分空調) 1艘(400個座位;部分空調) -
2000



  • 快速渡輪

2艘(200至400個座位;部分空調)
1艘(200個座位;空調)
  • 普通渡輪

2艘(450個座位;部分空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