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至99年度立法會會期
曾動議決議案予以修訂(包括廢除)的附屬法例
(以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批准)
在某項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後,可在該項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之後28天(稱為審議期限)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決議案,修訂(包括廢除)該項附屬法例。在有關的審議期限屆滿之前,立法會可動議決議案,把指定的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為此項程序提供法律依據。
曾動議決議案以作修訂的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
日期 |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 提出動議
的立法會日期 | 動議人 |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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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98 | 1998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24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第212號法律公告】
| 29.7.1998
| 梁耀忠議員
| 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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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998 | 1998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1998年第299號法律公告】
| 14.10.1998
| 黃宏發議員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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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998
| 地產代理(發牌)規例
【1998年第328號法律公告】
| 18.11.1998
| 房屋局局長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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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999
|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1999年第124號法律公告】
| 30.6.1999
| 房屋局局長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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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999
| 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
【1999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 30.6.1999
| 房屋局局長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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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動議決議案以作廢除的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
日期 |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 提出動議
的立法會日期 | 動議人 |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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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999 | <電力條例>(第406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19號法律公告】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20號法律公告】 | 10.2.1999 | 陳鑑林議員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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