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至99年度立法會會期
曾動議決議案予以修訂(包括廢除)的附屬法例
(以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批准)

在某項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後,可在該項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之後28天(稱為審議期限)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決議案,修訂(包括廢除)該項附屬法例。在有關的審議期限屆滿之前,立法會可動議決議案,把指定的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為此項程序提供法律依據。

曾動議決議案以作修訂的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
日期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提出動議
的立法會日期
動議人表決結果
2.7.1998 1998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24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第212號法律公告】
29.7.1998 梁耀忠議員 否決
9.9.19981998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1998年第299號法律公告】
14.10.1998 黃宏發議員 通過
21.10.1998 地產代理(發牌)規例
【1998年第328號法律公告】
18.11.1998 房屋局局長 通過
26.5.1999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1999年第124號法律公告】
30.6.1999 房屋局局長 通過
26.5.1999 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
【1999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30.6.1999 房屋局局長 通過


曾動議決議案以作廢除的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
日期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提出動議
的立法會日期
動議人表決結果
27.1.1999 <電力條例>(第406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19號法律公告】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20號法律公告】
10.2.1999陳鑑林議員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