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88/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98/2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7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霭仪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汉铨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陈智思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秉强先生

财经事务局助理局长
刘家麒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罗文苑女士

应邀出席者: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高级总监
葛卓豪先生

高级律师
卢义辉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1)283/98-99(01)号文件)

委员察悉陈锦添先生的意见书在会议席上提交委员省览,并要求政府当局就该份意见书提供书面回应。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对陈先生的意见书所作的答覆,已随立法会CB(1)400/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

2. 委员研究政府当局对《证券条例》(第333章)第121A条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规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如信纳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在厘定向申索人发放酌情拨出的款额时,不合理地行使其在拟议条文第113(5A)条下的权力,证监会可采取行动。委员认为上述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可以接受,因为有关条文将足以制衡联交所在发放酌情拨出赔款的权力。

3. 委员继而研究何俊仁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该等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在是次会议席上提交委员省览,其后透过立法会CB(1)292/98-99(01)号文件送交委员。他们察悉,该等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订明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证监会和申索人在清盘程序的分配中均享有同样的优先偿还权,以及规定证监会的代位权只限于讨回800万元的法定赔偿,不包括酌情拨出的赔款。

4. 关于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何俊仁议员解释,由于在正达集团倒闭后,证监会前任主席曾在多个场合提及20万元的数额,因此有需要订明赔偿上限为20万元。至于提议对证监会的代位权作出修订,他解释这是考虑到公平的原则,以及向大额索偿人士发放较他们在拟议赔偿安排下所得款项为多的赔偿。根据拟议的赔偿安排,除了依照现行的摊分程序,按比例摊分以每名经纪为单位计算的800万元赔偿限额外,亦实施每名申索人15万元赔款的安排。

5.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政府当局认为在条例草案內订明确实的赔偿限额,是不适当的做法,因为这会限制联交所将酌情拨出赔款定在适当水平的灵活性,不一定有利于维护申索人的整体利益。此外,根据政府的法律意见,何俊仁议员的拟议修订将会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有关的法律意见已载于政府当局于1998年9月22日致法案委员会秘书的函件內(请参阅立法会CB(1)225/98-99号文件)。他并澄清,证监会前任主席在1998年2月25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提到每名申索人20万元的赔偿限额,只是举例说明。证监会前任主席已屡次强调,该数额只是举例说明,实际数额必须视乎申索款额的总数及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下称"赔偿基金")的资产而定。因应委员的要求,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应提供有关的书面纪录,例如演辞、新闻稿等,说明政府当局或有关各方提及关于20万元赔偿限额的情况。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有关纪录已随立法会CB(1)364/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

6. 吴霭仪议员、陈鉴林议员及黃宜弘议员表明他们不支持在条例草案內订明赔偿限额的建议。

7. 何俊仁议员建议对证监会的代位权作出修订,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虽然根据有关的修订,小额索偿人士获得的赔款比率,可能会较大额索偿人士所得的赔款比率高,但拟议的赔偿安排使申索人可迅速获得赔偿,并确保所有申索人获得的款项,会较他们从清盘程序中所得的为多。此外,证监会可利用代位权讨回800万元的法定限额及每名申索人15万元的赔偿限额,这会确保申索人从赔偿基金及清盘程序中所得的款项,不会较其应得的为多。将用作再循环发放的款项,定于证监会利用代位权从清盘程序中首先讨回的首800万元,这会保障赔偿基金维持其资源的权利。

8. 何俊仁议员坚持其意见,并表示会在修改有关细节后,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9. 曾钰成议员表示关注到将800万元赔偿上限摊分予申索人的方法。他察悉载于政府当局资料文件附件A的例子,将800万元按准予申索款额的总数予以摊分,并表示由于准予申索款额的总数庞大,即使大额的索偿,从800万元按比例获得的赔款将会很少。此外,由于大部分申索在发放酌情拨出的款项时已予以解除,因此从800万元赔偿上限发放的实际款额将会有限。有鉴于此,他建议将800万元按比例摊分予仍未付清的申索数额,亦即是不用计算在发放酌情拨出款项时已获全数赔偿的申索。此举可确保全数分配800万元的赔偿上限。

10. 证监会高级总监表示,证监会认为按准予申索款额的总数摊分800万元赔偿上限,是公平的做法,在过往一直行之有效。他补充,最终摊分赔款的工作由联交所负责,而现时《证券条例》的条文并沒有赋权证监会在这方面作出干预。曾钰成议员对该项摊分方法的建议表示有所保留。

逐一研究条例草案內每条条款

条例草案第6条

11.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拟议条文第120(3)条旨在明文订定已获支付酌情决定的款项的申索人,即使在摊分程序中沒有收到进一步付款,其申索亦予以绝对解除。这会避免在发放酌情拨出款项时已获得充分赔偿的申索人,从摊分程序中获得赔款。

12. 助理法律顾问6表示可改善本条文的草拟方式,以便更能反映其用意。主席建议政府当局与助理法律顾问6讨论此事。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致助理法律顾问6的书面答覆的副本已随立法会CB(1)364/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该文件解释条例草案第6条现行的草拟方式。)

条例草案第7条

13. 委员察悉本条文会使条例草案追溯至1998年1月27日开始生效,亦即在联交所根据《证券条例》第112条刊登公告,呼吁有关人士就正达集团的失责事件向赔偿基金提出赔偿申索当日起生效。委员亦察悉,该日期将不会影响条例草案是否适用于其他经纪行的已知失责个案;发生失责事件的确实日期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无关。

14. 委员同意视乎政府当局对仍未解决事项所作出的回应,以及倘若当局对《证券条例》第121A条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为委员所接纳,法案委员会便无需进一步召开会议,而法案委员会主席将于1998年11月初向內务委员会汇报法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II 其他事项

1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答覆及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已随立法会CB(1)364/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法案委员会主席于1998年11月6日的会议席上向內务委员会汇报法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8年11月18日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