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87 /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1/98/2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9月23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
吴霭仪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钰成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秉强先生

财经事务局助理局长
刘家麒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罗文苑女士

应邀出席者: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高级总监
葛卓豪先生

高级律师
卢义辉先生

正达证券有限公司、福权证券有限公司及集丰证券有限公司的申索人代表
黃时昌先生
陈锦添先生
胡少华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与正达证券有限公司、福权证券有限公司及集丰证券有限公司的申索人代表会商
(两份意见书在会议席上提交委员省览,其后随立法会CB(1)234/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

正达证券有限公司、福权证券有限公司及集丰证券有限公司的申索人代表向法案委员会提交有关《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意见书。他们特别指出下列各点

  1. 条例草案的目的,只是落实对正达集团申索人的赔偿安排。该项拟议安排会否适用于其他已知失责经纪个案的受影响投资者则属未知之数;

  2. 该项拟议赔偿安排订明,在按每名失责经纪为单位计算的现有800万元法定赔偿限额以外,实施一项每名申索人15万元赔偿限额的机制,此项安排将未能提供足够的赔偿。此举对大额申索人并不公平。赔偿额的多寡应与申索人所蒙受的损失挂钩;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藉 代位权而取得申索人在清盘程序中,向失责经纪索偿的权利。证监会利用此方法讨回的款项,应全数循环发放及摊分予申索人。所讨回用作循环发放的款项,不应如条例草案所建议,以首800万元为限;

  4. 条例草案赋权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酌情决定每宗个案的赔偿额。这会令人对联交所将如何行使此项权力产生疑问。政府当局应成立独立组织,负责监督赔偿事宜;

  5. 曾被误导开设保证金(俗称"孖展")戶口的孖展客戶,应符合索偿资格;及

  6. 政府应参考1987年股灾的赔偿安排。在该次事件中,受影响的投资者获全数赔偿,款额合共20亿元。当局其后透过收取证券交易征费讨回该笔款项。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1)225/98-99(01)号文件)

索偿资格

2. 关于孖展客戶是否符合索偿资格,何俊仁议员认为,由于这些客戶可能在不知情之下,被误导开设孖展戶口,因此他们的申索应予获准。

3.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强调,条例草案旨在对法例作出所需的修订,以实施当局于1998年1月所公布对正达客戶的赔偿安排。根据已公布的赔偿原则,现金客戶,以及与正达财务签订孖展协议,但在1997年6月至1998年1月19日期间沒有参与孖展买卖活动的客戶,一般均符合索偿资格。联交所会仔细核实及评核所接获的其他申索,以决定该等申索是否符合索偿资格。至于有申索人代表关注到对其他失责经纪的客戶所作出的赔偿安排,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联交所赔偿委员会在顾及有关失责的情况,以及考虑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下称"赔偿基金")的一切经确定及或有负债后,会根据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出决定。证监会高级总监补充,申索人的申索如不获联交所准予或只获局部准予,可根据《证券条例》(第333章)第115条向法院提出上诉。因应委员的要求,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承诺提供资料,说明申索人就正达、福权及集丰事件所提出的各类申索,以及该等申索分别所涉及的款项。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已透过立法会CB(1)283/98-99(01)号文件送交委员。)

赔偿限额

4. 部分委员仍然关注,条例草案內沒有明文规定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为15万元,这会令酌情拨出款项的金额有欠明确。他们察悉,其他股票市场的赔偿计划中,均有明文规定按每名申索人计算的赔偿限额。

5.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在法例上订明确实的赔偿额,无论是最低赔偿额或最高赔偿额,均是不适当的做法,因为这会限制联交所厘定酌情拨出款项的灵活性,不一定有利于维护申索人的整体利益。资料文件所载的政府法律意见亦已确实指出,对条例草案作出修订,以规定最高款额超逾15万元,将会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虽然条例草案并沒有订明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但他向委员保证,有关的赔偿安排将必须经联交所理事会通过,并向外公布,故不应怀疑联交所对实施该项安排的承诺。至于其他股票市场的赔偿制度,虽然美国、英国及澳洲均设有每名申索人的赔偿上限,但厘定该等赔偿上限时,将会考虑本土的市场结构、以往的赔偿个案、有关赔偿安排所引致的法律责任、财政资源及最重要的,就是务求在保障投资者与道德风险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由于本条例草案主要旨在提供法律依据,以便对特定的失责个案作出赔偿,因此条例草案并沒有论及上述各项市场考虑因素。

赔偿机制

6. 部分委员关注到用以制衡联交所厘定赔偿额的权力的措施,以及联交所在行使此权力时,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他们建议修订《证券条例》第121A条,以便证监会可在联交所主席提议的赔偿额不为证监会所接受时,行使联交所主席的权力。

7.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拟议条文第113(5A)条订明联交所赔偿委员会在发放酌情拨出的款项时应考虑的各项因素,并规定联交所必须事先就这方面的事宜取得证监会批准。此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第51条规定,倘若证监会认为是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可向联交所发出指示。不过,政府当局会考虑委员提出修订《证券条例》第121A条的建议,并会与联交所进一步讨论此事。

    (会后补注: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已透过立法会CB(1)283/98-99(01)号文件附件C送交委员。)

8. 至于有委员担心联交所可能出现角色冲突的情况,证监会高级总监表示,虽然联交所赔偿委员会內并沒有证监会的代表,但除了联交所会员外,该赔偿委员会的成员亦包括联交所理事会的独立理事。该赔偿委员会一直以来公平审核及决定申索个案。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证监会会在1998年9月底发出就香港的投资者新赔偿安排的咨询文件。该份咨询文件将处理赔偿机制的更改,包括实施按每名申索人计算赔偿限额,以及订明赔偿计划的经费来源。

逐一研究条例草案內每条条文

条例草案第4条

9. 委员察悉此条文旨在规定在计算800万元的法定赔偿限额时,扣除根据拟议条文第113(5A)条酌情拨出的款项,以期在目前按每名经纪为单位所订定的赔偿安排以外,实施按每名申索人计算赔偿限额的新机制。

10. 委员亦察悉,根据《证券条例》第118条,在清盘程序所作出的分配中,证监会因有代位权而较申索人优先获得偿还,而条例草案第4条规定,证监会利用代位权而取得申索人的权利,所讨回用作循环发放(即分配予申索人)的款额,最高可达800万元。超过此限额的款项将会付还赔偿基金。

11. 何俊仁议员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在清盘程序所作出的分配中,申索人与证监会应同样获得优先。由于在证监会行使代位权后,失责经纪可供在清盘程序中进行分配的资产往往十分有限,可能已沒有剩余资产可供分配予申索人。

12.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该项拟议安排会确保申索人从赔偿基金及清盘程序中获得的款项,不会较其应得的为多,因为透过代位权从清盘程序讨回的款项,将循环发放及公平分配予所有获准索偿但仍未付清的个案。此项安排亦可保障赔偿基金维持其资源的权利。倘若沒有订明用作循环发放的款项限额,所有讨回的款项或会被耗尽,这可能会对赔偿基金的财政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13. 为方便委员了解该项涉及多个复杂问题的拟议赔偿安排,例如将800万元摊分予申索人、代位权及将从清盘程序中讨回的款项作多次循环发放的程序等,政府当局承诺列举例子,说明该项拟议安排的运作。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透过立法会CB(1)283/98-99(01)号文件附件A送交委员。)

14. 委员同意在1998年10月7日上午8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继续就条例草案进行讨论。

III 其他事项

1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