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13/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2/98/2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30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机电工程署

总工程师
罗宇荣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律政司

高级政府律师
张月华女士

规划环境地政局助理局长(地政)
蔡杰铭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530/98-99号文件)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引领议员参阅政府当局就议员在上次会议上所提关注事项作出的回覆。他表示,机电工程署曾在1998年11月14日与电梯业协会的代表会晤,双方已协定在废除《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5(2A)条前设立一年的宽限期。

2. 关于新增第27I条,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解释,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机电工程署署长会根据经修订的第27G条发出实务守则,指明与升降机及自动梯的设计及建造有关的安全规定;任何人如违反该等守则,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建议的罚则与第27H条就升降机工程及自动梯工程所订的罚则相同。

3. 夏佳理议员询问新增第27I条的适用范围,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就此表示,升降机/自动梯承建商应确保升降机或自动梯的设计及建造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根据拟议第11J(1)(a)条,升降机/自动梯承建商须将他们拟安装的升降机或自动梯在设计及建造方面的详细资料呈交机电工程署署长审批,除非该升降机或自动梯的牌子和型号是有关承建商先前已获批准采用的。根据新增第27I条,承建商如进行升降机/自动梯工程,而该升降机/自动梯的设计及建造并不符合有关实务守则,他须在进行该等工程前将有关设计及建造的详细资料呈交机电工程署署长审批。对违反拟议规定的人施以刑事制裁,可使业內人士更加自律,从而确保升降机/自动梯安全。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向议员保证,有关实务守则会由一个技术小组定期检讨。过去20年,业內人士在遵守第27H条的规定方面一直沒有困难。鉴于新增第27I条以第27H条为蓝本,电梯业协会对于订立该项新条文并无异议。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各项条文

4. 议员开始逐一审议条例草案各项条文。

第2条(条例第2条 -- 释义)

5. 议员察悉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升降机"的定义,把机动泊车系统包括在內。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回应主席时表示,辅助残疾人士上落楼梯的升降机器已在"升降机"的现有定义范围內。

6.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政府当局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governor"一词的定义中于"governor"之前加入"overspeed",以便与海外国家的用语一致。该词的中文本无须作出修改,因为"限速器"一词已表达了有关意思。

7. 关于对"送货升降机"的定义提出的修订建议,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删除"专用作或拟专用作运载货物"一语,可消除"拟"字所引起的任何意义含糊之处,再加上建议以"并非供运载人的升降机"取代第IVA部的标题"送货升降机",送货升降机的用途应毌庸置疑。律政署高级政府律师补充,修订定义会清楚说明任何升降机如符合指定规格,均视为送货升降机,至于该升降机是否"专用作或拟专用作运载货物",则不是一项相关条件。

8. 鉴于政府当局表示送货升降机的指定规格是按国际标准厘定,夏佳理议员询问当局对超出指定规格的升降机有何监管机制。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任何升降机如超出送货升降机的指定规格及负载,均视为载客升降机,与载客升降机有关的实务守则将会适用。不过,机电工程署署长可根据《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44A条,豁免工业经营中载货升降机受该条例的条文规限。

9.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拟就条例第3(1)(a)条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加入以下內容 --

    "(va)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动泊车系统 --

    (a) 不穿过任何楼面;及

    (b) 其升降高度不超逾3.5米;"。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此举的目的是将属上述性质的机动泊车系统豁除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外。

第3条(条例第4条 -- 基些工程就升降机而言须当作为主要的更改)

10.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解释,根据现行规定,承建商须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对升降机门外面的联锁装置所作的任何更改。在修订建议下,对升降机门里面或外面的联锁装置所作的任何更改,均当作主要的更改。由于与电梯有关的意外有70%至80%是因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所致,因此有必要作此修订。

第4条(条例第5条 -- 升降机工程师及自动梯工程师名册,以及名列于名册內所须具备的资格)

11. 议员察悉,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条例第5(2)(a)条,使除了香港理工学院及香港理工大学签发的文凭或证书外,由其他工业学院签发而获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文凭或证书,在任何人注册为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时亦会获得承认。

12. 主席表示,香港工程师学会建议在第5(2)(a)条中"institute"一词后加入"or Registered Professional Engineers (Mechanical, Electrical, Electronic or Building Services)" (或注册专业工程师(机械工程、电机工程、电子工程或屋宇装备工程))。政府当局答允考虑该项修订建议。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认为无须再提出修订建议来指明此点,理由是"注册专业工程师"根据第5(2)(a)条已获机电工程署署长承认为具备同等或更高资格的人士。)

13. 议员重申他们关注的事项,也就是废除第5(2A)条绝对不能影响已名列于有关名册內的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向议员保证,注册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将不受影响,因为注册是终身有效的。至于业內学徒,机电工程署署长如认为在学历上不合资格的人士有能力执行注册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所须执行的职能及职责,可行使酌情权让该人注册。为进一步纾解电梯业协会的疑虑,政府当局会设立一段宽限期,在条例草案生效一年后才实施废除第5(2A)条的建议。议员认为建议的安排可以接受。

第5条(条例第6条 -- 注册申请的程序)

14. 议员同意按建议修订有关条例,规定注册为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的申请须附同订明费用。根据现行安排,申请人一旦获准注册,便须缴付费用。此项修订建议使政府当局可收回办理申请所需的成本,不论该等申请是否获得接纳。

第6条(条例第8条 -- 为施行第9条而委任的纪律审裁委员会)

第7条(条例第8A条 -- 纪律审裁委员团的委任)

15.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根据建议修订的条例第8条,委任纪律审裁委员会的权力会由机电工程署署长移交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机电工程署署长或其代表不再担任此等委员会的主席。建议修订的第8A条订明,纪律审裁委员团成员须由有关学会提名委任,而非按现行规定由机电工程署署长推荐委任。拟议修订既可加强纪律审裁委员会及纪律审裁委员团的独立性,使其更公正无私,又能改善现时机电工程署署长一方面负责执行有关条例的规定,另一方面担任纪律审裁委员会主席的安排。

16. 议员察悉,根据建议修订的条例第8(9)条,纪律审裁委员会须获支付酬金,酬金由立法会通过拨款支付,其数额由财政司司长决定。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就条例第8(1)条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去括号內"纪律审裁委员会"一词,而代以一项新增条文第8(10)条,加入以下措辞 -- "在本条中,纪律审裁委员会指根据第(1)款委任的委员会。"。当局亦会对条例草案第11条(条例第11E条)动议类似的修正案。助理法律顾问1表示,有关修订建议可区分为条例第9条的目的而成立的注册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纪律审裁委员会与为条例第11G条的目的而成立的注册升降机/自动梯承建商纪律审裁委员会。

17. 主席表示,香港工程师学会建议把具备"注册专业工程师"的资格列为根据条例第8A(1)(a)及(b)条委任为纪律审裁委员团成员的要求之一。政府当局答允考虑该项建议。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动议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第8条(条例第9条 -- 纪律处分程序)

18. 夏佳理议员询问,注册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的姓名如已被纪律审裁委员会从名册中除去一段时间,该工程师须否提出重新注册的申请。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若只是暂时从名册中除名,便无须重新注册。

第9、10、11、12及13条(条例第11A、11C、11E、11F及11G条)

19. 议员察悉该等条文。

第14条(条例第11J条 -- 注册升降机承建商或自动梯承建商的责任)

20.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建议对有关条文作出修订,旨在更清楚订明在安装新牌子或新型号的升降机/自动梯前须呈交机电工程署署长审批的详细资料。

21.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若新牌子和新型号的升降机/自动梯已获机电工程署署长批准,该等牌子和型号的升降机/自动梯的其他进口商无须再呈交详细规格资料以待审批。

22.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政府当局将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限速器"取代第(1)(a)(iii)款中文本所载"限制超速器"一词。

第15及16条(条例第15A及16条)

23. 议员察悉该等条文。

第17条(条例第16A条 -- 上诉委员团的委任)

24.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解释,有关修订建议会将委任上诉委员团的权力由总督移交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25. 主席表示,香港工程师学会建议将结构工程师列为根据第2(a)款委任为上诉委员团成员的合资格人士。政府当局答允考虑该项建议。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动议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第18条(条例第19条 -- 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定期保养)

26. 鉴于在修订建议下送货升降机须每月进行定期保养,夏佳理议员询问当局如何令送货升降机的拥有人清楚知道有此规定。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当局会将此项新规定通知送货升降机的拥有人,并会给予他们一年的宽限期。议员得悉,全港约有1 100部送货升降机,其中约200部由机电工程署负责,其余约900部工业经营者安装的送货升降机则由劳工处负责。该等升降机大部分均已批出保养合约。

第19条(条例第20条)

27. 议员察悉该项条文。

第20条(条例第23条 -- 升降机安全设备的定期测试)

28. 议员察悉,在英国标准B.S.5655公布后,对升降机采用的测试标准更为严格,规定升降机负载的重量须为额定负载的125%。修订建议会改善有关条文的草拟方式,以求清楚明确。

第21至26条(条例第IVA部 -- 并非供运载人的升降机)

29. 夏佳理议员询问,对条例第IVA部所提出有关送货升降机的修订建议会否影响成本。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由于现正使用的送货升降机大部分均已定期进行保养,因此作出有关修订应不会对成本构成影响。

第27条(条例第27G条 -- 实务守则)

30. 议员关注采用一套安全规定的问题,因为在不同国家制造的升降机/自动梯所符合的安全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外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保升降机及自动梯符合制造商所订的规格。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以及各项安全装置如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及联锁装置的测试,均须由认可公司作出证明,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28条(条例第27H条 -- 升降机工程及自动梯工程的进行须令署长满意)

第29条(条例第27I条 -- 升降机及自动梯的设计及建造须令署长满意)

31. 夏佳理议员建议改善条例第27H(3)条及拟议第27I(3)条的草拟方式,因为现有措辞可以指在进行工程后征求机电工程署署长批准。政府当局答允检讨该等条文的草拟方式。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动议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第30至31条(条例第28及29条)

32. 议员察悉该等条文。

第32条(条例第29B条 -- 限制分包工程)

33.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表示,建议对有关条文作出修订,旨在清楚说明对分包工程的限制不适用于升降机或自动梯的安装或拆卸此现行做法。

第33条(条例第32(3)条 -- 在某些情况下升降机及自动梯须予编号等)

34. 为回应主席的疑问,政府当局将会确定向区域法院提出侵权行为诉讼的申索限额,是否已由60,000元调高至120,000元;若确实如此,当局会对条例第32(3)条作相应修订。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动议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第34至36条(条例第35、39及50条)

35. 议员察悉该等条文。

第37条(条例第51条 -- 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36. 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时答允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

  1. 修正拟议第51(5)(b)条,设立由条例草案生效起计12个月的宽限期,待宽限期届满后,条例第19条才适用于在条例草案生效前已安装的送货升降机;及

  2. 修正拟议第51(6)(b)条,设立由条例草案生效起计12个月的宽限期,待宽限期届满后,条例第19、21及23条才适用于在条例草案生效前已安装的机械泊车系统。

结论

37. 政府当局会尽快向法案委员会提交一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供法案委员会考虑。议员商定,如对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无异议,法案委员会将于1998年12月18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在1999年1月6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I. 其他事项

3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