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19/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3/98/2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6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陈婉娴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秉强先生

财经事务局助理局长
林淑仪小姐

司法机构政务长
戴婉莹女士

政府律师
陈美芬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选举主席

黃宏发议员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1)433/98-99号文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2/2/2C(97)XVI))

2. 法案委员会察悉,《证券(內幕交易)条例》(第395章)(下称"该条例")第15(2)条规定,內幕交易审裁处(下称"审裁处")的主席须由行政长官委任一名法官出任,而根据该条例所载的定义,法官是指原讼法庭的"法官"或"前任法官"。《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该条例第2(1)条中"法官"的定义,将原讼法庭暂委法官亦包括在內,以扩大合资格获委任为审裁处主席的人选范围。由于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发展迅速,有关个案的数目不断增加,性质也越趋复杂,以致审裁处的工作日益繁重,因此有需要扩大人选范围。

3. 法案委员会亦察悉,当局于1998年9月7日就条例草案向财经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时,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注到,委任私人执业的资深大律师出任审裁处的主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法案委员会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了解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审慎及充分考虑有关人选是否适合,然后才就委任事宜向行政长官作出建议。司法机构亦已就聘用司法人员事宜制定指引,处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4. 然而,部分委员认为,"前任暂委法官"亦应符合资格获委任为审裁处主席。他们认为,扩大获委任人选的资格,将会进一步扩大人选范围,可以避免在有关安排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由于按该条例所载的定义,"法官"是包括前任法官在內,因此,既然条例草案建议将有关定义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暂委法官",该定义所涵盖的范围亦应相应地扩大至包括"前任暂委法官"。

5.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解释,由于难以委派现任原讼法庭法官处理审裁处的工作,而物色适合的前任法官出任主席亦有困难,因此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扩大符合资格人选的范围。然而,政府当局对过分扩大审裁处主席的委任资格的范围有所保留,认为此举可能会使人关注获委任人士的质素,继而关注到审裁处制度的公信力,因此当局不拟将前任暂委法官列为可获委任为审裁处主席的人员。司法机构政务长补充,暂委法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属临时委任性质。这些暂委安排通常是按照高等法院的运作所需及/或为测试候任人是否适合获正式委任而作出的,因此可能会出现部分前任暂委法官被认为并非适合获正式委任的情况。她强调,关于那些适合的前任暂委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重新委任他们为暂委法官,然后委任他们为审裁处主席。

6. 曾钰成议员赞同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有关人选的公信力最为重要,所以他支持条例草案 。

7. 委员普遍对于重新委任前任暂委法官,使其符合资格出任审裁处主席的安排有所保留。他们仍然认为,前任暂委法官应被纳入合资格获委任为审裁处主席的人选的范围。他们补充,即使暂委法官只属临时委任性质,这些暂委法官大多是区域法院法官或私人执业的资深大律师,具备很高的司法或专业质素。此外,委员考虑到,在委任暂委法官的过程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需要按照司法机构现行的指引,审慎及充分考虑有关人选是否适合,而行政长官会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就审裁处主席的职位作出任命。上述做法可发挥保障机制的作用,确保获委任的人员是适合的人选。

8. 察悉到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当有如守门员的重要角色,以及行政长官在委任审裁处主席前咨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已是一种常规做法,委员建议修订该条例第15(2)条,明文规定行政长官必须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审裁处主席。

9. 经商议后,政府当局答应考虑有关修订该条例的建议,明文规定行政长官会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而委任审裁处主席。委员亦促请政府当局接纳他们的意见,使前任暂委法官均符合资格出任审裁处主席。

10. 委员同意,视乎政府当局就委员在是次会议席上提出的意见所作出的正式书面回应,法案委员会可能考虑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实施在上文第8及9段所述议员提出的建议。

III 其他事项

1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1时30分结束。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的回应载于立法会CB(1)547/98-99号文件,当局表示接纳委员提出的两项要求。委员沒有就政府当局为此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提出任何疑问。主席于1998年12月18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汇报,并建议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