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3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5/98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3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
谢云珍女士

库务局助理局长(收入)
沈凤君女士

稅务局总评稅主任(1)
陈伯呀先生

稅务局总评稅主任(2)
朱鑫源先生

差饷物业估价署助理署长
老兴忠先生

海关助理关长
植华威先生

律政司政府律师(1)
梁东华先生

律政司政府律师(2)
锺婉怡女士

列席秘书:

刘国昌先生
总主任(1)6

列席职员: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2

许兆广先生
高级主任(1)5


I 选举主席

议员同意由曾钰成议员主持主席选举。曾钰成议员请议员提名主席的人选。吴霭仪
议员获单仲偕议员提名担任法案委员会主席,并获得刘汉铨议员和议。吴霭仪议员
接受提名。

2.由于沒有其他提名,吴霭仪议员获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随后接手主
持会议。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 于1998年10月29日随立法会CB(3)537/98-99号文件发出的法案文本

— 库务局于1998年10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 1/3221/91)

— 于1998年11月9日随立法会LS49/98-99号文件发出的法律事务部报告

— 法律顾问与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的通信(1998年12月2日立法会CB(1)558/98-99(01)
号文件)

— 政府当局就法律适应化计划的指导原则及指引辞汇拟备的文件(1998年12月2日
的立法会CB(1)558/98-99(02)号文件)

一般事项

3.主席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澄清,条例草案所包括的每项条例中,原则上有否订定
任何明订条文,以约束国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下称"香港特区" )政府;若否,
沒有订定该等条文的原因为何。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答允提供进一步的书面
资料。

4.议员察悉,条例草案中应用的原则,大部分与律政司拟备的"法律适应化计划的
指导原则及指引辞汇"所订明的该等原则相符。该文件已随立法会CB(1)558/98-99(02)
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至于该等原则沒有涵盖或偏离该等原则的条文,议员察悉政
府当局已拟备一份有关"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指
引沒有涵盖或偏离法律适应化修改指引的条文"的资料文件,以解释该等差异。该份
资料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随后并随立法会CB(1)572/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传阅。

5.议员亦察悉,有关"英军"的提述的适应化修改不会在有关个别条例的法律适应化修
改条例草案中处理,但会在有关课题的独立条例草案中处理。议员亦察悉法律顾问
与政府当局就该条例草案的通信,该等通信于1998年12月 2 日随立法会
CB(1)558/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6.议员对条例草案进行逐项审议。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摘录如下:

附表1 -- 《博彩稅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108章)

7. 议员对附表1并无特别的意见。

附表2 -- 《应课稅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109章)

《应课稅品条例》第2(1)条有关"出口"的定义

8.关于是否有需要就"出口"的定义作拟议的修订,海关助理关长表示,该等修订的
主要目的,是为使该定义在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后仍涵盖中国內地,以保留政策
原意。此外,在"出口"的释义中有关"转运"的定义对"任何国家"和"另一国家"的提述
,与《进出口登记规例》( 第60章附属法例 )有关"转运货物"所用的"一个地方"和"另
一个地方"并不相符。因此,政府当局已建议就"任何国家"和"另一国家"的用语进行
适应化修改,分别修改为"一个香港以外的地方"和"另一个香港以外的地方"。库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补充,拟议的修订不会改变"出口"的定义的立法原意。

9.曾钰成议员指出,拟议的修订会有效改变"转运"的定义范围,因为根据现时的草
拟,"出口"一词只包括由一个国家转运至另一国家。由于有此背景,假如拟议的修
订获得通过,经修订定义的含意会扩大至涵盖在同一国家內两个不同地方之间的转
运。海关助理关长表示,"出口"的现有定义包括出口和转运。根据出口的广泛定义
,自一个香港以外的地方( 例如纽约 )带进香港的货物,尽管该批货物带进香港的唯
一目的是为转运至另一运送工具后再运返纽约,根据现有定义的第一部分,该装运
仍属"出口"货物。

10.夏佳理议员认为,"出口"的定义无须作任何适应化修改,因为根据"出口"现有定
义的第一部分,"出口指循陆路、航空路线或水路运出香港或安排如此运出香港",
在1997年7月1日后,从香港出口至內地的货物亦会视为出口货物。

11.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在答覆涂谨申议员时表示,根据"出口"定义的现有诠
释,在1997年7月1日前或该日后,出口到联合王国及台湾的货物均包括在该定义內
。涂谨申议员要求政府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就出口的定义而言,台湾和联合王国在
"国家"一词下的地位。鉴于议员质疑进行拟议适应化修改的理由,以及在进行适应
化修改后,该用语的意思可能出现的改变,政府当局答允提供更多资料,以消除议
员的疑虑。

《应课稅品条例》第2(1)条有关"暂准进口证"的定义

12.议员察悉,暂准进口证是根据就暂时让货品进口而协定的海关公约所发出的文件
,授权货品在沒有缴付进口稅的情况下暂时进入关稅地区。

13.察悉当局通常会建议以"中央人民政府"代替"联合王国政府"的提述,主席询问当
局为何在修改"暂准进口证"的定义时偏离指导原则。

14.律政司政府律师(1)表示,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
用于香港特区。为此,《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并非自动适用于香港特区。因此,以
"《暂准进口海关公约》仍然适用于香港时"代替"在联合王国仍然依循《暂准进口海
关公约》之时"的建议修改,较直接的修改更为恰当。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补
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根据《暂准进口海关公约》的相关条文作出声明,使该公约
会适用于香港特区。因此,拟议的修订可更恰当地反映已发生的程序事宜。

15.律政司政府律师(1)在答覆涂谨申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根据《暂准进口海关公约》
第25条,属该公约签订一方的主权国,可透过作出声明,要求使该公约在不同日期
适用于其领土的不同部分。他引用联合王国的例子,该国决定该公约自1968年起适
用于直布罗陀,以及自1973年起适用于香港。

16.主席表示,拟议的修订应属可接受,因为香港对签订《暂准进口海关公约》其他
各方的责任会予以保留。

《应课稅品条例》第28A条的拟议修订

17.海关助理关长在答覆主席的询问时证实,根据第28A条原来的政策目的,"官方"应
只包括香港政府,因此,当局建议把"官方"修订为"政府"并无问题。

《应课稅品规例》第12(1)(p)及(pa)条的拟议修订

18.夏佳理议员察悉,第12(1)(p)及(pa)条的现有措辞亦包括从澳门和台湾抵港的车辆
,但若拟议的修订获得通过,会把从这些地方抵港的车辆排除在外。涂谨申议员赞
同夏佳理议员的意见,并对拟议的适应化修改表示怀疑。主席询问第12(1)(p)及(pa)
条原来的立法目的。海关助理关长在回应时表示,该条文的立法目的仅是为涵盖从
中国內地抵港的车辆。第12(1)(pa)条亦订明在货车方面,合资格豁免缴付稅款的燃
料分量。不过,由于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
词亦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政府当局已建议以"中国內地"一词代替第12(1)条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保留该等规例的政策目的和原来含意。

19.应主席要求,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答允就第12(1)(p)及(pa)条的拟议修订提供
进一步的理据,以及澄清该等规例是否涵盖由台湾循水路抵港的车辆。

废除根据《应课稅品条例》制订的两项立法局决议的建议

20.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在解释当局建议废除该两项决议的理由时表示,其中
一项决议豁免由联合王国政府聘请在香港服务的兵部队缴交的冧酒稅款。此项
聘请兵部队在香港服役的的安排已于1997年7月1日后终止。另一项决议是豁免
皇家尼泊尔联络主任的稅款,条件是在尼泊尔服役的英国军队获得对等的豁免。这
项互惠安排于1997年7月1日后不再适用,因此,政府当局已建议废除该两项决议。

21.主席虽察悉政府当局的论点,但她要求政府当局就该项建议提供更多理据。她并
询问当局为何不把" 喀兵部队"或"皇家尼泊尔联络主任"的提述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或
其他恰当的用语。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答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附表3 -- 《遗产稅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第111章)

《遗产稅条例》第21条的拟议修订

22.律政司政府律师(2)表示,该条文豁免在1941年12月8日至1945年9月16日期间在
战爭时期因服役抗敌而死亡的人士所须缴付的遗产稅。为了清晰起见,"抗敌"一词
应改为"抵抗与联合王国交战的国家",以保留政策目的和该等条文的原来含意。

23.涂谨申议员同意就第21(a)(i)条作拟议的适应化修改,但他询问是否有需要把第
21(a)(ii)条的"英皇"修改为"联合王国"。

24.主席指出,为了清晰起见,"英皇"一词须作适应化修改,因为在1997年7月1日后
,"英皇"一词须作出诠释。若将"英皇"修改为"联合王国",会使意思更为清晰。律政
司政府律师(2)补充,由于中文本的"英皇"须修订为"联合王国",若英文本作同样的适
应化修改,会更为一致。

根据《遗产稅条例》第28条对表格的订明

25.律政司政府律师(2)询问,《根据第28条对表格的订明》附属法例中使用的"总督
会同行政局"一词因何沒有作适应化修改。稅务局总评稅主任(2)表示,由于该词属
一项前事提述,因此并无作出修改。不过,当稅务局局长获授权订明日后根据该条
例所使用的表格时,会对该项提述作出相应的修订。

附表4 -- 《稅务条例》(第112章)

《稅务条例》第2(1)条的拟议修订

26.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在答覆主席的询问时表示,《稅务条例》第2条中"总
督"一词的定义无须作适应化修改,因为相应的"行政长官"一词已在《释义及通则条
例》(第1章)中另行予以界定。因此,政府当局已建议废除上述的定义。

《稅务条例》第4(4)(c)条

27.主席询问,该条文中所用的"律政司"一词会否作出适应化修改。律政司政府律师
(1)的答覆是肯定的,但表示有关的适应化修改已由一项独立的法律公告处理。

《稅务条例》第8(2)(h)条的拟议修订

28.稅务局总评稅主任(1)在解释拟议修订的根据时表示,第8(2)(h)条是豁免由联合王
国政府聘请在香港提供临时服务的职员的薪俸稅。政府当局已建议分别以"中央人民
政府"和"中国內地"代替"联合王国政府"和"联合王国"的提述,以便与主权移交前的安
排一致。

29.根据《稅务条例》第8(2)(b)条,在香港工作的领事馆职员若为其代表国家的公民
,可获豁免薪俸稅,涂谨申议员在察悉此点时询问,第8(2)(b)和8(2)(h)条会适用于哪
些不同的情况。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答称,第8(2)(b)条全面豁免驻香港领事馆
属于其国家的国民的领事人员缴交薪俸稅,而第8(2)(h)条则特别豁免由联合王国政
府聘请在香港提供临时服务的人士的薪俸稅。由于根据第8(2)(h)条规定的稅款豁免
安排的精神应予保留,因此当局已建议就该条作适应化修改。

30.主席察悉,虽然政府当局已建议废除根据《应课稅品条例》制订,分别豁免
兵部队及皇家尼泊尔联络主任缴交应课稅品稅的两项立法局决议,但对于根据《稅
务条例》第8(2)(h)条,就联合王国政府聘请在香港提供临时服务的职员,政府当局
却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处理有关豁免薪俸稅条文的适应化修改事宜。因此,政府当局
建议,在主权移交后,给予中央人民政府在类似情况下支付的报酬免稅待遇,而不
是如废除根据《应课稅品条例》制订的两项立法局决议般,完全废除该条文。库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 收入 ) 表示,她会提供进一步的理据,说明废除根据《应课稅品条
例》制订的立法局决议的建议,以及《稅务条例》第8(2)(h)条的适应化修改建议。

《稅务条例》第39E(5)条对"香港飞机的经营者"定义的拟议修订

31.律政司政府律师(1)表示,在"香港飞机的经营者"的定义中提到有关"香港总督根据
《1977年飞航(海外地区)令》(附录III DP1页)"的提述,应由自1995年起生效的"根据
《1995年飞航(香港)令》(1995年第561号法律公告)"的本地化法令代替。律政司政府
律师(1)并表示,有关修订仍属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范围,因为该项建议涉及一项
香港法例不应保留的联合王国命令的适应化修改。故此,拟议的适应化修改仅为一
项相应修订。

32.主席指出,拟议的修订是要纠正一项遗漏之处。这项纠正工作应在1995年,当《
1995年飞航(香港)令》制订时已经进行。她询问,在现行的工作中提出上述修订是否
恰当。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在回应主席的关注时答允提供更多理由,解释为何
在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下处理拟议的修订。

附表5 -- 《差饷条例》(第116章)

33.议员对于条例草案就《差饷条例》所订明的拟议修订并无特别的意见。

附表6 -- 《印花稅条例》(第117章)

《印花稅条例》第5(5)及5A(4)条的拟议修订

34.稅务局总评稅主任(2)在答覆主席的询问时证实,《印花稅条例》第5(5)及5A(4)
条中使用的"官方"一词,仅指香港政府。有鉴于此,政府当局已建议在前述的条文
中,以"政府"代替"官方"。

《印花稅条例》第29A条的拟议修订

35.律政司政府律师(2)在阐释拟议的修订时证实,当局建议以"政府租契"代替"官契"
,符合律政司于1998年11月发出的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指导原则。

III 其他事项

36.议员同意法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2月29日下午4时30分举行,以继续审
议条例草案。

3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就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提供更多资料,并于1998年
    12月28日随立法会CB(1)677/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