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3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5/98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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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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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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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涂谨申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库务局副局长
- 谢云珍女士
- 库务局助理局长(收入)
- 沈凤君女士
- 海关助理关长
- 植华威先生
- 署理稅务局助理局长
- 朱鑫源先生
- 稅务局总评稅主任
- 陈伯呀先生
- 律政司政府律师(1)
- 梁东华先生
- 律政司政府律师(2)
- 锺婉怡女士
列席秘书:- 刘国昌先生
- 总主任(1)6
列席职员:-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2
- 许兆广先生
- 高级主任(1)5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677/98-99(01)号文件 -- 由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续议事项
议员审阅由政府当局提供,载列政府当局回应议员在1998年12月 3 日举行的上次会
议席上提出的质疑的资料文件。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以下各点:
附表2 -- 《应课稅品条例》第2(1)条有关"出口"的定义的修订
2.曾钰成议员询问,在"出口"的定义中使用"任何国家"和"另一国家"的用语,是否指
两个不同的国家。律政司政府律师(1)的答覆是肯定的。
3.海关助理关长表示,"出口"的定义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泛指所有运出香港的货
物,因而涵盖多种情况。而第二部分是指明一种特殊情况(即"转运"货物的情况)亦被
包括在"出口"的释义內。第二部分的提述并不影响第一部分的一般性定义及对第二部
分沒有提及的情况的适用范围。根据"出口"一词的现有诠释,出口往联合王国、內地
以至台湾的货物均包括在"出口"定义的第一部分,而并非根据第二部分。
4.署理库务局副局长补充,政府当局已检讨是否适宜在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工作
时研究拟议的修订,并认为该等修订虽可改善有关定义的原文,但不一定须由法律
适应化修改计划处理。故此,政府当局会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便从
条例草案中删除建议的修订。
5.助理法律顾问2指出,由于"过境货物"一词在同一条例的释义中,有关"外地"的提
述已由"香港以外的地方"一词取代,因此,若撤消对"出口"的定义的修订,在用语上
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署理库务局副局长澄清,"外地"一词必须修订为"香港以外
的地方",以保留"过境货物"一词涵盖中国內地的原意。不过,根据"出口"的定义的
现有诠释,不论"出口"的定义的拟议修订是否通过,出口至中国內地的货品,在任
何情况下均会被界定为出口货品。对于政府当局撤消拟议修订的建议,议员并无其
他意见。
(会后补注: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草拟本于1999年1月11日随立法会
CB(1)73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征求他们的意见。秘书处并未收到议
员提出的其他意见。)
附表4 -- 《稅务条例》第8(2)(h)条的修订
6.主席察悉,若《稅务条例》第8(2)(h)条的拟议适应化修改获得实施,则由中央人
民政府聘请在香港提供临时服务的人士,会获豁免缴交薪俸稅。她询问,目前是否
有任何人士合资格获得该项豁免,她并指出,若经修订的条文不会适用于任何人,
则该条可能无须作出适应化修改,而仅须予以废除。署理稅务局副局长及署理库务
局副局长解释,在收到报稅表前,政府当局不可能确定是否有任何人根据已修订的
第8(2)(h)条,符合获得该项稅款豁免的资格,政府当局亦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此
外,由于给予联合王国政府的稅款豁免为主权移交前的一项长期安排,政府当局认
为应为中央人民政府保留此项安排,因此提出对此条作相应的适应化修改。
附表4 -- 修订《稅务条例》第39E(5)条中"香港飞机的经营者"的定义
7.律政司政府律师(1)表示,《稅务条例》第39E(5)条提到一项联合王国法令,即
《1977年飞航( 海外地区 )令》。政府当局已建议就该条进行适应化修改,以确保该
条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一致。律政司政府律师(1)解释
,就法律适应化修改的目的而言,该等提述可考虑予以废除或以恰当的提述取代。
当局并不建议废除有关提述,因为这会影响该条的运作,即纳稅人士(包括飞机经营
者)就租赁机器和资本装置的资本开支可得的免稅额。因此,政府当局已决定采用以
恰当的提述取代的办法。由于该项联合王国命令经本地化成为《1995年飞航( 香港 )
令》(《民航(修订)条例》 (1997年第66章)第11条,现为《民航条例》(第448章)的附
属法例),因此,政府当局已建议以"《1995年飞航(香港)令》"取代联合王国命令的
提述。虽然拟议的修订应可在1995年在该联合王国命令被《1995年飞航(香港)令》
取代时一并处理,但拟议修订亦属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范围,即处理一项不应保
留在香港法例的联合王国命令的适应化修改问题。
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
附表6 -- 《印花稅条例》(第117章)
8.议员由条例草案附表 6 第10条起继续逐项审议此条例草案。议员察悉,政府当局
已在资料文件中列明有关理据,解释为何对《印花稅条例》第V部第38至47条有关
豁免和宽免的条文进行适应化修改。议员对有关修订并无提出其他问题。
附表7 -- 《飞机乘客离境稅条例》(第140章)
9.主席询问,《飞机乘客离境稅条例》有否任何明订条文,以约束国家,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政府。署理库务局副局长表示,虽然在这方面并无明订
条文,但公务员在进行官式访问时须缴付离境稅。
附表8 -- 《海底隧道(使用稅)条例》(第274章)
10.主席询问该条例对国家有否任何约束力。署理库务局副局长在答覆时表示,根据
该条例附表2,载著为政府服务,正在执行与隧道范围有关职务的公职人员的汽车,
获豁免缴付海底隧道使用稅。
附表9 -- 《储稅券条例》(第289章)
11.关于"总督"此提述的适应化修改,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采用以下原则:若有关"总
督"的提述在涉及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的情况下出现,会使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一词,以符合《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的其中一项规定,即行政长官在制定附属法
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在其他情况下,会使用"行政长官"一词。有鉴于此
,政府当局已建议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代替《储稅券条例》第3(1)条中对"总督"
的提述。
12.黃宏发议员指出,在《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及《1998年法律
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的指导原则的会议席
上,他已对上述原则表示怀疑;考虑到政府內部的实际情况,他并因而怀疑是否适
宜把"总督"的提述修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主席并询问,《储稅券规则》(第
289章附属法例)的修订,是否由当时的总督根据《储稅券条例》(第289章)第3(1)条制
定;若是,在作出修订前有否征询行政局的意见。署理库务局副局长答允在会议后
提供更多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额外资料已于1999年1月27日随立法会
CB(1)807/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13.鉴于以上各点,议员答允押后研究此事项,直至《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
案》委员会及《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法律适
应化修改计划中采用的一般原则。秘书会注意事态发展,并告知议员有关情况。
附表10 -- 《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
14. 议员对该条例的修订并无特别的意见。
附表11 -- 《汽车(首次登记稅)条例》(第330章)
15.主席询问,政府拥有的汽车是否须缴付汽车首次登记稅。署理库务局副局长表示
,根据另一项条例,政府拥有的汽车获豁免缴付首次登记稅。
附表12 -- 《酒店房租稅条例》(第348章)
16. 议员对该条例的修订并无特别的意见。
未来路向
17.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法案委员会基本上已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在政府
当局就修订《应课稅品条例》第2(1)条的"出口"定义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
及《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及《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
例草案》委员会就适应化修改"总督"的提述的规限原则作出最后决定后,法案委员
会支持此项条例草案。
18.议员并答允,在《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及《1998年法律适应
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完成有关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前,法案委员会不会
提出恢复二读辩论此项条例草案。
(会后补注:主席已于內务委员会1999年1月15日的会议席上作出口头报告。)
19. 主席表示,暂时无须安排举行另一次会议。
II 其他事项
2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