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立法会
立法会CB(1)97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6/98/2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24日(星期二)
|
---|
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单仲偕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俊仁议员
夏佳理议员
曾钰成议员
缺席委员:
李家祥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库务局首席理助局长(收入)
- 谢云珍女士
- 稅务局助理局长
- 刘麦懿明女士
- 稅务局高级评稅主任(商业登记)
- 龚振辉先生
- 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
- 锺洪伟先生
- 库务局助理局长(收入)
- 沈凤君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I. 选举主席
单仲偕议员应议员所请主持会议,以便选举主席。
2.单仲偕议员获何俊仁议员提名,并得到夏佳理议员附议,当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 3/2311/90),立法会LS60/98-99号文件及
CB(1)501/98-99(02)及(03)号文件)
3.稅务局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 1 所提出的各
项问题的回应(已随CB(1)501/98-99(03)号文件发出)。
商业名称
4.稅务局助理局长在回应何俊仁议员就拟议第 5 条有关商业名称的询问时解释,根
据现行《商业登记条例》(下称"该条例"),任何人士若希望为其经营的同一业务使
用不同的商业名称,必须分别为该等名称申请登记,该等名称须当作该业务不同分
行的名称,并须另外缴付商业登记费。拟议第 5 条清楚订明,申请人只可使用一个
中文名称,或一个英文名称,又或是一个中文名称及一个英文名称为某项业务登记
,以此作为其商业名称。如申请人要求使用更多商业名称,该等额外名称必须当作
该业务不同分行的名称予以登记。
5.稅务局助理局长进一步指出,根据拟议第 6 条,任何有限公司均不得使用一个可
能令公众误以为它是另一间有限公司的名称登记。不过,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非法
团业务,原因是两者的营运方式有很大分别。至于在海外注册的法团业务所使用的
商业名称,稅务局助理局长指出,商业登记署会规定该等公司须把其原先登记地点
纳入其商业名称,以避免产生混淆。
从登记册中删除某个业务的登记
6.议员察悉,根据拟议第6(4B)条,稅务局局长(下称"局长")获授权,如认为某业务或
某业务分行是非法的,可将该业务或业务分行的登记从登记册中删除。然而,由于
该条例并无界定"非法"的定义,议员表示关注局长是否获赋予过大的酌情权以决定
某业务是否属非法。稅务局助理局长在回应时澄清,自该条例于1959年制定以来,
局长一直根据第6(4)(a)条,无须为任何属非法的业务或分行进行登记。拟议条文旨
在透过授权局长采取补救行动,将在不慎的情况下予以登记的非法业务或分行删除
,并在宪报刊登有关删除登记的公告,从而确保第6(4)(a)条的完整性。她强调,局
长只会在认为由于某业务或分行在登记时属非法而本不应获得登记的情况下,才会
行使拟议第6(4B)条所赋予的权力。至于某业务/分行是否属非法的问题,应由法庭
或其他主管当局予以裁定。
7.夏佳理议员询问,是否曾有许多宗在不慎的情况下予以登记的非法业务的个案,
因而促使当局提出拟议第6(4B)条。稅务局助理局长指出,稅务局迄今从未遇到本不
应根据第6(4)(a)条获得登记的任何业务或分行。拟议修订纯属技术修订,藉以加强该
条例的运作。
8.由于拟议第6(4B)条并无订明局长须向有关业务的拥有人发出通告,通知其业务登
记将从登记册中删除,助理法律顾问 1 指出,若在删除登记或在刊登宪报前并沒有
发出这样的通告,就是违反自然公正的原则。何俊仁议员亦表示关注此点,并警告
谓,由于许多与业务有关的活动,例如开设银行帐戶等均需要商业登记,若在未有
预先通知有关业务拥有人的情况下突然删除其业务登记,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不必
要的损害,例如银行拒收其开出的支票。他认为,应给予有关的业务拥有人陈情的
机会,藉以对局长删除其业务登记的决定作出抗辩。稅务局助理局长在回应时强调
,商业登记只是某项业务或分行开始运作时的登记,予以登记并不赋予该业务或分
行任何法律地位。因此,从登记册中删除某个记项应不会影响有关业务或分行的正
常活动。不过,她答允考虑关于由局长就删除登记一事向有关业务或分行拥有人发
出通知的建议。夏佳理议员认为,除刊登宪报外,亦应在报章刊登有关通告,以便
把删除登记一事告知其他有关各方。何议员强调,广泛宣扬删除登记一事会对有关
业务拥有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他坚持,应在删除有关业务拥有人的登记前,给
予他陈情的机会。
简化商业登记制度的运作
9.稅务局助理局长表示,为著向商界及市民大众提供迅速及优质的服务,稅务局曾
检讨商业登记制度的运作情况。其中的一项主要改善措施是设立开放式的商业索引
,供市民以自助形式翻查业务的商业登记号码。这将令市民可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料
,并减轻稅务局的工作量。另一项重要措施是以未经核证的形式,提供登记册內业
务资料的摘录。在省却必须以人手进行的核证程序后,便可透过完全自动化的形式
,在登记册上摘录所需的资料。此外,当有关索引在2000年以电子形式发布时,有
关的资料亦可透过例如互联网等电子方式传送予查询人。当这些措施全部落实后,
将可把处理查询所需的时间由4天缩短至两天。
10.关于在设立开放式索引后,因何仍需两天时间才能从登记册取得有关资料的摘录
,稅务局助理局长解释,现时并非所有资料均已输入电脑。由于部分资料仍储存在
微型胶卷內,因此需要额外时间把该等资料转化为硬拷贝。当局正考虑以光碟取代
微型胶卷,以加快索取资料的过程,至于是否采取这项措施,需视乎是否有资源可
供运用而定。稅务局助理局长在答覆一项有关资料保密的相关问题时证实,拟议设
立的索引只会包含已登记业务的最基本资料,以方便识别所需业务,而现行条例亦
禁止发放并非与所需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11.何俊仁议员虽然赞赏当局简化商业登记制度的运作的方针,但他认为,当局应作
出更大努力,提醒商界需把业务资料的任何更改情况通知稅务局。稅务局助理局长
察悉何议员的关注,并指出,稅务局已印备小册子,并把有关资料上载互联网,解
释商业登记制度的运作情况。
III. 其他事项
12.议员同意,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2月10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举行。
1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3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2日